签名管理法里。“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9 R# D9 e2 n V9 f% o, s E 3 k$ N! |/ K) R我的理解,就是不处理也行,但是处理了也没得说 6 Y# F, b+ o3 Z9 ]7 p关键是,以前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 ^ Y0 c, ^# E4 |扁舟 发表于 2011-3-1 01:02
: b1 h5 U2 f; R. z) C1 n应该注意到“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产生于整个规则系统之前,在此之前是否存在一些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或者管理授权,我们并不知悉,但是,在规则系统产生以后,其他与之配套的规则显然已经不再有效力。作为弥补,我们可以看到在网友言行规范中对签名违规中需要采取强制性处罚措施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意味其他一些原来规定中的违规就不再适用强制性处罚规定,而只能使用版主对帖子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置,比如告知、警告、删贴、移贴、下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