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35)  鸡蛋( 0)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 P. x9 s" s* ?6 D. f ' R' t! V/ S: p7 e
3 ]! W5 E' u. |2003-4-25 R/ T m6 ^- D' c" D- c7 h7 A
) [1 V3 U7 j' I. k1 m 3 s8 I3 F# i M S
- ?/ o" n/ q G3 B- e0 w 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 [% Z& @! A* A
第一条 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 p6 G: d I" I i
4 D, |4 j( `, f Q8 R 第二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5 g" J- J" S% d3 L. u- X/ E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Y8 h6 y, N i! O! i. ^
第三条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 {1 F9 d5 }1 N' ]6 U, M5 X
第四条 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局,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 @! B6 r+ a, a% D
第五条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 F8 o9 Y0 m, d. E _9 M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6 H% E$ o7 h9 O& h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 t/ A- G' p( x& W' w$ O8 @
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A9 P4 o+ e) c; L9 N 第六条 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 X0 B: U* y, P' Y# }% R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 m+ \+ C" c# u q4 Q: \" w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7 v* B2 a, d( Z8 J; J2 l8 ?+ n% }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h+ t1 v* f# K3 R3 X
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 [7 v. D% |( d2 E+ k
对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 G V8 ?+ x: C9 O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 g- B5 v' A) K5 Z! M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 }" ` G; ]: ~# B* |# u
第七条 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 }' ]6 g+ w1 B# v# R, x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 ^; k3 C1 K3 z, F& p2 u$ q
第九条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 U( G# K6 C( [7 g5 F& t. N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