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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如下:
. R9 F, a3 O5 f: [, A+ t9 c O“太监、人妖、老乌龟”是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针对对象由于以下两个理由可以被确认为本网网友:其一,该发言中包含对本网网友语言的引用,因此发言的针对对象可以被认定为本网网友;其二,此前一个和解 ...
( R9 M* o4 a& w, @! Xzsm2002 发表于 2010-3-7 23:49  , X. I; x' @% B4 i. r1 V9 |; F
上诉:- c/ W1 k5 \3 h% }; Y1 o
发言中包含对本网网友语言的引用,并不能成为认定针对对象的依据,而是要根据发言中的具体语意~
1 w' C- Y8 N; X5 |4 b2 ~% L8 v偶的原话是“看来偶也要关心一下,谁是太监、人妖、老乌龟呢?”,
2 l$ D# Y! F4 |" j) O3 e- D其一,这是一个问句(不是反问句),而且根本没有出现答案~
: r3 D0 ?4 B5 q5 N其二,发言中也没有出现任何网友的名字与“太监、人妖、老乌龟”相关,你所说的“针对对象可以被认定为本网网友”不成立,也就是说,你的“其一”依据不成立~~4 }8 K1 J- K. B2 G
其三,偶反对将一个帖子中的字句引申到其它任何帖子,因为夸帖引申只以作为一种猜测,而不能作为证据,对被针对对象的判断只能根据该帖子中的上下文来判断被针对的对象,而该帖中其它地方并没有出现过“太监、人妖、老乌龟”的字句,所以,你的“其二”依据不成立~' x' J, ]" ~4 o* _
0 s% a( v& M+ y9 O- s因此,偶认为被针对对象不能认定为本网网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你的裁决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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