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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T- n9 ^. g; u0 J
' K; `- P6 ^& L2 k" S7 r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z1 Z# H7 ^' r, x- z2 a) Z+ J9 J8 l
+ K; m* E) O6 J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5 q: y1 f2 @9 _7 X" N8 s
; V+ j: S" t: @3 x' E1 x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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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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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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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n7 `# v7 M, j/ [2 f4 c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a% u0 f' l* ~2 Y1 d) x# U
1 y- [' _' e) Q( ~& ~9 A7 S" ^- U! \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r& f% @4 g. j& r: p4 c
" b; W* Z) l8 R- y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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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B7 M# a8 \: V. m! w# t8 P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 k5 @& D' r, B; q9 Z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 A1 `. H; y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P. T, T' H2 }4 a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K3 ~0 k( I# V$ A7 W9 P6 l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7 M: L& A1 q  _2 w

/ _, V: e7 `" j0 l# I  y9 Y+ T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R; _$ N9 O, j* u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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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7 Y+ d  ~( d. p7 c" K3 t8 b0 \+ I; b" M! Z6 c3 n6 ^2 j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9 w7 N0 H; H( j  F3 v! V5 a& n  n" i' Q7 G$ h2 v  l0 c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5 F( H! W2 `) {
3 V8 a% C: r& r: k* K5 }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0 {# \  w/ M) R$ z% v2 ]$ a
- K8 E2 w: I$ L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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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0 \0 r% J; n! ?! ~( t; L( P* v! g
  f' f/ R- r* T% W9 x0 q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t8 S& ~% K- T! d/ F4 W! p' T" i7 P& b+ ^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4 `- L( H  n1 K$ M) }, C% }

/ Z$ n8 U6 U$ ?( Y) @8 i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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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2 @. l# m2 p+ A

( `% f0 \4 R6 L0 @' I, s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E& a- B: `" y. r0 u% r$ H& d
' ~1 ^/ \/ [( K; w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Z7 C0 C0 Q" o. i  k  v1 v8 d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2 P3 \  N4 {, {9 T; m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h( h. Z) `$ C" o7 J7 V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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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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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 a8 x4 s9 L6 a/ k( b1 S2 `/ O4 @, S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d) N' U# x8 `9 `& e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T- f" P4 c, S5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e3 X, b/ H1 ]  K9 R+ d3 W! g+ P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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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1 J5 t( U' y! j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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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w) m9 Y$ e8 Q4 t' R. p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I5 ~# N: I) |) Y/ ]1 U4 N/ d% G# }9 K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P5 N( w, N) P/ s' `# a5 [7 [" F, J; y. o; [5 V" x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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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B2 y  M" d* L5 T6 |  A* X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C  o5 F; Y; X; Q  e2 B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D% F& C( G8 y9 R& b1 r2 ?" t' v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1 L; [1 Z9 d5 n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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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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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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