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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y5 c- B* m; h. `: c
) k! M& |+ l& J; K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t' K9 O; @+ `4 C8 S  Y2 Q3 _9 X5 E- _+ @6 \3 w2 v8 Z/ P( ^% p  Y9 f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9 P3 ]2 z8 v8 v$ r( u
- h1 g. Z1 O% p$ |* Q[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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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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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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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m# o" L$ w) @, d- L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q& T0 [" {+ y! X# p+ O  @
3 |. A; @3 c  w5 m$ b6 u) e2 Q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4 H0 p& W  S9 v2 |# S, b% }9 j9 U- R4 s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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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f1 S2 z7 e& ?: Z- c3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U5 k/ U. f" `- }' q  V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G! W* V: ~& ^3 A! a- X; f) J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8 e( ^. d0 R! A4 m(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l# G3 f/ b1 g( r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R& G% T( u/ U* L
6 C8 c: u6 h. k, C$ t' _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 m$ O. r7 K2 A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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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4 R: }; P- {9 F' S, I; j

) h( e& o7 y& p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1 N9 G! r/ B2 w
5 C5 e( \! Y3 M0 d6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H1 k: O! m4 F* `5 A$ [8 E! o: r% U8 `$ G: Q& V& x$ W; x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3 ^; |9 m' R. L' _" L( P' M, e1 i

. z) x+ t, w" v( f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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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o! y( D# H3 p9 W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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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c3 Q/ V/ d5 V( p  t+ V9 x- k' W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  X: M' A/ v4 E& r; W5 c, n/ p, {  X1 u; w  Z+ `  h5 E5 _" |, G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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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 q/ ?( r* ~7 ~( ^7 e

  r1 K, n% k4 o- j3 X" g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1 Q9 g/ _0 ]% X5 q
' e7 @; l( H; s! p% x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F/ v) A& W1 E3 I1 R# z1 b0 f. C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4 O% @$ \2 E, n2 E3 ]+ c7 C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9 @6 h( T; I0 E) Z( ?7 x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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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k: {3 ~! ?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Z( ~; [: |& X9 U$ N/ m/ Q$ d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R. U* b% S" s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 O. N  q: Y" }4 U" s! Z%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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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8 S1 G! C. A' |4 n( W) K$ I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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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9 n# B. p1 H. h9 L2 e3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v# \1 N8 u6 ^4 d) `% I+ y' D
# ^! i" i. ^& s* n8 B" Z8 ~: p- H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n1 ~+ H# J/ t# R

, a+ {; E) G  S! f: Y" B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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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Q3 M7 E! Q. X# n8 i5 H9 U' r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l1 }2 O2 O1 ^/ A" L0 L( m% J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M  l9 y& q' Q$ J- ]! D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l: _$ t/ o2 {+ v9 a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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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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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 A: R; i, r1 Z* T, j, z- o0 G4 e; j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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