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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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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Q# N5 o8 I" n" K3 l4 e
3 n! O8 ^; {5 R8 ~# ?1 B"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J) S+ m6 z( `* X- O; p4 C

  j8 ]; y% \( e) y2 {. b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8 P( y9 m4 r6 K( V5 }2 V

' F+ {0 y$ _# z$ x0 E. n' S谢谢大家。* Y+ I- K" R* a. E' u. ^

% j5 M6 \* A* r8 l: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4 H" m/ R# q  Q1 ^( V# v"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Y; Y3 e! Y  X( C,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Z6 u. q8 N  M' r+ Y7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0 E8 a) k2 b/ |' I6 G% y# p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6 f( N4 d$ [# R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E. V, R4 ~9 u
同意小美猪的7 C, b! n/ X# L  @8 q1 P3 t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m7 G' r: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5 i7 L. K  V5 ?1 l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n+ K5 G" A! G( g, A/ D

/ I: a  I, ^2 s1 o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K) Q" q% T) g* c, V6 Y0 L6 D6 x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f) ?% a( o# T/ t. G0 n; t- M
4 P6 T* L7 j/ t* B#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j; C+ D% c+ v5 w) G4 l8 w
' k# h, b! H7 |- k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1 g/ x4 V6 N! t$ z

7 |' ]/ C8 M# {. q4 @/ K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p# d/ A1 c$ a& O6 O9 V$ G0 g&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7 E" G% _! E* b3 v$ i# H8 t: M%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X6 ?# z% ~/ r+ _5 ^7 R  v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8 ~; s$ z! }+ h  H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9 R: b7 y$ f7 a) {% s2 i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r- k2 o8 ]5 ]" L9 c+ w# b" A" E1 z) h# y& P8 q# [1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v. e4 c$ J* m; s, s5 ]/ ~; P* ]
' p$ S! f1 |5 _6 {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T& z3 I" h3 }* D7 e- z, D8 K.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s# `' J" ?8 P" {  L; s% f0 K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6 a% h7 Q2 e% f/ t!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1 w1 _9 a$ S1 y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V6 |2 u3 `4 o) `$ q5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8 F$ p( N; T( }.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8 ~6 M" c1 U9 C  V% c  ?: [

2 W0 n% K- s! }: e*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l- O7 s! {6 Q9 r% Z: d" V% R" C3 [2 _4 n0 _( y, t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 z6 l" S; u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I7 o2 b- ~# H( ?
( b8 c1 w  \; _%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G* G0 O/ e& C7 P0 H* ?) Q% o  Q- W& w2 Z. h3 z/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 ^- ]* _5 ^
...

+ Y/ A4 v8 O0 N& q; D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k; `% B, E: {5 h& |; j1 a9 P6 o4 F: W* i% I$ n" E1 p, R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1 f1 K) g1 F- N! |' h' h3 u/ w" a8 j4 j) i! p$ R+ q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8 F: f, G% n5 R" ~

: K7 b8 T, Q) Q2 @) l! v8 k* C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X! d6 E- l. {0 l% n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f8 t; S8 r7 q1 J% S1 D) r3 K

; i4 ]5 d- W$ R# D- H, d2 ~. D- Y, H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5 ]. p0 m- N- D/ @
& n2 p2 l' w3 H7 W# w9 C0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1 ?/ j! T: A) J' F) a: w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F( e2 e! F; K+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7 s2 F3 T2 g7 g, e+ Y8 N* Z%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 F6 q- S7 R9 R4 [+ i1 R5 Y

" u7 K, D# F: Y$ O不 能 同 意6 j! l* T' K+ h' V/ e' B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V& ?! ~+ B6 I3 q0 a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C& d3 O  t* {,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K& B8 u* O$ P- r* \0 _$ ~0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O% y8 n) H'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I2 Y6 F  Z% l1 Q* y5 D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N' K- F6 F$ k& \  V

4 ^; D/ H0 o/ k- X  z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5 U5 ~) p  L* C! z0 M3 \2 Z!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5 p) c% ], J: W1 [# G. [. L

$ |7 N! [+ Q-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Z2 N5 r+ ^4 v& A, i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C8 W# O! m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Z/ F4 W2 B( Z9 `1 ?6 W, `希 望 别 介 意  
" K4 `; Z' C& o3 k' `  v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L7 h0 t' I7 M0 D
7 t, d$ f$ w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 p0 S8 ]# z8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7 ^1 \5 G" A& U: }  M- ?
5 i8 Y- L4 v1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 D% A- f1 s
' F; }- m( ^! e  j+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H9 d/ t) T" ]- a/ ?9 j! y$ o ...
' O  u6 E$ I6 Y/ g  K9 B

$ |; X/ m9 z3 q( X% n/ Q7 b! v% A, X; T8 S2 D. A1 r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j: w  h  F, @3 i/ _& J% M) W! P8 H* a( v/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Y* S. A& o* X) [3 i* n0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G! T, w6 S* j9 A

5 I+ _) q, @1 w" M& j* }(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o- }) R. O7 f  f1 I
$ P4 |- F& h' C7 W, l# M; L2 [1 T
支 持 .
9 A0 E1 Z& P% L2 t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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