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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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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4 q$ i" H" w- p/ ^4 G% ^4 H+ g9 b, S3 Z% \6 U/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5 C8 D5 K( ^* ]8 m- I

, i: {. x8 J, b9 R" B* c8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U. s; n( b1 q+ N) E8 R2 U( ^' f: G2 o4 Y( M) w: X5 c" M
谢谢大家。1 W+ X# y; q) p6 ?* n4 C
3 w  P3 T; I( F1 n8 g( g! P8 O$ V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P$ R1 }+ Y; o0 `0 \+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Q5 ]7 ?;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x" ~  @2 p  s6 J. \2 H%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E5 O: K) \8 A% \0 I+ O% b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k* F. s+ k: A: j. y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f' M5 B3 T  B& J
同意小美猪的" v6 [( J; {7 d7 g4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2 r: n*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v/ b3 |1 [5 y# ~! }" z* E4 {3 U.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W1 I# J; S4 S1 |1 G
# b# g$ h6 u8 J) ~#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_# X7 g7 B( m8 l& A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c2 }, S# k' i8 v
7 a( `/ O" J& _* l1 F7 x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9 T3 _$ c) Y( s8 M- h
" O  m3 @8 B/ K( Q. z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o; g* x, S. B4 x9 D

/ _; a) V* Q1 E: R, T" w0 G9 f) d$ f$ F+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c1 W% x;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5 o# \" U, U3 l-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e4 A3 n. W- T/ T' j0 }!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q. n5 ~  J5 r5 B0 r1 m6 N, b(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U9 L5 l9 g* E, ^! T0 K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G' P0 T' ^  W; t; J

8 e  U* k* F. B1 M#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K0 n6 r, R7 Y
' M- e* W7 d5 t) j1 }7 {0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_$ T4 \& l7 t& Z7 E" s/ l0 T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1 x; i  g; h1 w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3 ~& h6 }' k  e0 o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X- ~4 d- D* O- [8 [2 D+ y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I) e# y: K8 I+ [6 E1 a5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r1 l9 b* N) L: h' A8 i6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V$ H3 l& u- B0 T( f0 y5 h( S1 i, i7 k
  T1 J  [4 B1 Z4 z&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Q/ i" t+ C3 I/ F- b; r: L9 J6 |" H, ~, i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L# g% \0 H$ C( k3 v0 Z0 y,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 u' j5 c) e5 W9 s) ~% F# S
9 D0 h( u% z' f* Y7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4 u: S( D% I6 x/ P
! k$ y. t5 e' j% O. S"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Q1 ^9 G% S4 q+ c/ W9 M5 i- Q% A; N, { ...
& N: V6 @5 E* {% _/ Z6 y&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v/ d0 `7 R) ^& p+ R: z( m  r' [( F: D- p7 ^( K  U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h4 O5 y1 D* m* }# r! w' V

0 s3 y3 @0 o1 u  s; N- J- O; N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D# s8 p0 D: d( I  e- P7 ]

4 S  ^+ J% H" M6 H2 r' d2 ]4 T" a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g2 n% h( f' d$ b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n; k; |6 n6 x' j& r- ]9 Q
( [' q* D1 e: q6 Y: q7 U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W3 C* S8 K; W; J4 u3 [

0 o+ M- v$ g8 [& ?5 L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A/ r- z9 Z( ~+ \' C6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 M, \; G: ~6 C" W) ?, {8 {1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9 J* e* y7 s+ Y# ?" f- u; H, ].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1 n5 q7 f. Y6 p1 e) i$ }
& Q9 k" Z4 k( H, l9 m6 [3 }  f0 e  ]不 能 同 意; A2 z1 }% o- w, O; E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s/ p$ C6 |- r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A, ~1 c- x1 x6 l$ j9 s+ Z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m; T  @# l1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 H# Y% i* Z2 ]& e$ Z9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 u4 a" Z6 u1 m8 H0 `3 A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N& q4 ^0 b1 V" D
0 `; N# @6 E, F! Y6 u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U4 O/ v% E4 D% B9 K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5 c% T# }8 d5 p  Z3 n
7 T" {. y! J9 F2 F1 j0 v* U4 i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P0 B/ W( p+ F+ s; d" p) G8 Z. V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A2 j8 S* W* @, h/ V# f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t& f# ?& I0 E% T) F希 望 别 介 意  
" |( I4 b$ z5 |% X2 W  h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 A( [+ @  l' Y( }. v( G1 x7 ]' V
* ~7 n6 y- R7 f( b- _/ a8 c+ c[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M+ @4 S) C0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6 b- [5 K" T- r( U! L# s( m# C8 }5 O#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H" o( w7 ]7 N  T' G6 ~7 ^

. F1 n5 l8 {+ f$ p( r% o8 g'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 L5 e/ P) b+ Q( J3 J7 V4 e% g* c ...
  ]1 W) H- ^3 O

9 }+ w+ s4 u# U/ K0 X% \9 e, U; \* ]$ A% \- r. h4 q) [: u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9 D( I7 u  V# t& }8 Y
) s" c2 t/ `*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c9 \% Q& W0 y" |8 I9 `5 y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q  T2 o) V, R9 S/ ?+ m
5 B( I0 ~7 e* S  f9 v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A$ W% @$ Q* b. L8 k

2 A, q6 Y/ y- I# t( p; |; c支 持 .- z/ V* j. r* U6 K%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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