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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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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7 U2 P4 H$ J7 y' s8 ~" m
* j/ B0 d/ L& X# _4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 f! d$ Q/ H0 C8 X( a; P7 v6 J$ I8 y2 w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y0 L3 d3 m
% i* Y6 E7 i$ e
谢谢大家。
0 l# Z9 K4 W# G# d/ q( ~+ {7 a1 w1 N1 c* e& z7 q7 k/ E.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d/ X1 n+ R7 H1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1 j, ~; J& o9 |  }3 t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4 K. Y9 o5 @. F. g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a% O7 w+ z7 S7 g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T+ {: `, M2 X. _7 O  A;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P2 Q! w  f: t* G1 a% L. q$ x- v
同意小美猪的
* \4 u$ A1 v+ A( c; M. {3 f0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g) ^2 h) C; T! C, D, Y9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s" t6 s8 I* m/ g2 ~, Y' r.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F& X( g) T/ s  W$ A" N$ i6 y/ G7 J, k6 K" ]5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p! `' }0 Q; Y5 }1 f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J+ N2 j5 R" N4 y
4 ]; a2 U5 r% L/ M; y6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o/ p/ v( u/ Z8 q, I. ^$ V$ f) o. ~; V8 K
: Q- P& o$ H7 n- ~6 L3 i9 D: _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L* i7 L6 t& c, f
6 N4 Q8 S% d  Z4 j8 ^7 D. y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c8 q3 K$ F' r5 L$ q/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K, I7 m6 ~  s.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1 o7 p" h; H% r; I7 u3 r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Q6 |( S- A$ X% z2 }8 W( r$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5 n+ F7 E/ a# B3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F* X$ I9 P, q: z/ I8 L
' G7 e9 v: p- J: r0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E7 ]3 e7 Q' W' y# p! d$ n( ~7 p; K: ]5 ?% w/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  i. M! |! t% [: S# {$ O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c( H- b& \* T" K+ {3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O2 u) l8 L  L+ Y) j+ W2 i.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P6 A/ e" E6 _9 ~  e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4 u5 ?6 S: c0 |: y- R& z) F; R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F" L7 p1 n1 d: T& Q7 R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F( w% `8 \- m+ [0 {
% f* |- `5 P# P' a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2 b& b' }' e9 A$ b/ c5 K" t( S3 F) n  ^3 L# v1 v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o# a$ t, y  R5 R6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F+ t  B3 N9 T

6 s! g! e; e9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t( S2 i( g( K; {6 O( I

; v& U- ~" u  e6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8 B, z* c3 l# b ...

; \4 F/ x7 {* P/ ]&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0 |; e  d* @5 Y# D& p# T1 V5 \, N0 `9 E. p$ a; @/ x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k4 Y; W# J& z# R* Q: t+ [/ ^$ W0 Z+ S4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h' n# q2 {( ^; D
5 Y) L* \" y( G. d"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I. H- Z, l/ I9 k0 [+ ]1 P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Q. D& T8 y5 q! ^! j' V4 Y) N4 M: f- r" O: @1 I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S6 F' H  S# ^1 _9 n. n
$ R/ d5 h7 z* R% g; w) l8 a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2 i1 E  H8 C: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4 l% e" g0 N$ p5 {7 q1 |# A1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_# \! l$ {5 O3 P& z" d'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9 G0 }* y  f6 D$ |% e
3 T0 V7 `4 k/ q1 i* M  _不 能 同 意
; \; |( t# H/ g* T& c6 K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 r( ]2 b2 _) p: W7 t, t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B/ k6 U4 ^: m1 k, Q. `, j  D# D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i' c( J# {! J  X4 U- K% P& A"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4 W1 B! T: d3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0 `& K. o4 ^& ~: o8 i* T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T% \& Q) N9 m( Z8 J- |4 T: y5 |: Q& N2 v3 F: r*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g5 J# \5 i6 d2 F, A*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e8 F5 l8 h( X5 X4 D( m4 K; D+ ]9 d. V: [/ G. g- W% K/ Y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e2 m# z!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X0 u& ~/ J$ w# e* e+ G' t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f8 d, c3 {' T希 望 别 介 意  
) O$ W- O  ]1 K6 g- D' K2 h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q6 X5 L( j- \4 n( a* T6 x0 P
- o: Z! I, [. t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 z1 D' y" R/ M/ N;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j* {" b) N0 m

! N  D/ P( f+ g/ _%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e8 ^, i$ U( ?& d8 Z6 a/ @

; a* y% l* p0 E* z4 a% V$ |%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n# ?8 g) K  k. Y" @" U ...

4 B/ s" l$ _+ w' N+ d6 T8 {" n" w( ?# L& w

9 k9 r. N8 Q1 I+ Z. k# U8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c. t; }( N: d. F7 b" K4 _
2 \8 V1 W! q6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T) n% g, d' t" U2 S9 ?# p) P-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b6 T7 J) \8 c' e
0 C4 A! y/ g6 w*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B9 X: h4 Z' F5 {7 M. w* c$ T& G; V* M* K
支 持 ./ U& k5 W5 q$ f8 _( n" b)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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