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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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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6 ]6 Y$ m; Q  @; C1 {
* t8 d' ?4 M" R7 i4 Q  m1 e$ t) Z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c8 Q  _" l5 D) l% Q" z

' Y2 P; e# ?) K0 [1 F0 f! K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M; `2 f+ }5 s  a3 N# ~
  h" Q1 j1 E6 A# o谢谢大家。
) m+ E9 ]4 N+ J; B4 v8 n1 {3 r+ Q# w. p6 K0 D6 L- W: h7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7 X) z6 Q  V& `- p& n  C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 K" B2 @; B: m# f- c; d*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3 n+ C" [8 P7 J' r6 H2 ?9 g'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E' x; _5 w# t! w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1 z; ~1 o# z( i/ e6 x$ k/ R%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f: v5 B$ T) I. N: H6 z9 b
同意小美猪的- F' U+ H9 Q6 ]-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M! I% q2 v% m- @0 M5 m)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2 m) x3 L6 T$ t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u8 X8 M% B! A* z( u( n: k2 U; b# ~. X' j& M# y8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n  e7 A( N5 t  z2 f' }$ O! H# R0 r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S9 N7 u' M" g8 X: Q
9 u7 G6 I" E9 ~' W& @: X9 D8 z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W- O; R2 Q# H# G
. w3 o! m- n7 v+ h: Y0 C$ u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K7 Z3 {& b- r! h$ G& i

4 V$ s; K, b( g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 v4 z7 J' C) z%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 s1 |( q) ?) n4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N5 w6 _4 q& f' b/ Y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T( _5 {+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A0 {0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q! N$ B8 W% T

* S7 F6 X' G  R0 W*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B7 N* }( B( M# E
4 F1 S6 z' u  y! ]$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6 t) T! c& a1 f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G4 {; I+ @3 @7 ?+ a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H( M" m& Q9 m0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1 _% m9 F  k" V  F) F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U* p6 P5 q  H/ \+ Y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x6 K1 h7 g" [/ V;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2 s0 \7 j4 I8 R1 G& |7 O! Y$ N* j2 o

+ W1 Y  `/ n$ m; s8 e8 o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8 |6 [) M& A/ b* A9 u
5 [# ?8 L9 ?# B' i) Q# c& |' i'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Z3 r- H+ f6 {/ |1 R5 ^/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_, I6 N% o! s! x  z% v; z' [- y1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M- m2 g* D) X3 x) I- [7 Z0 ?; \7 j3 U7 T8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a3 {1 D2 ?. \  M. w% M9 M+ O
...
# _$ w5 I# b( i; p9 I2 I9 r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D5 ~: [' L1 N" H! M1 j, K+ \, I: y8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O* z/ S- |5 z; ]; ~0 j: z8 z$ Y4 N8 T" a1 z' z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1 x1 @$ G3 h. R8 n* e7 H& c" m! v& A1 Y9 A6 L) r) W. ?/ j. x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2 B4 x! T3 _5 v, H!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v" f* l9 p0 ?; T: m! I7 I# k$ z" i$ V* ~9 J3 e0 o( c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E/ P5 Z* v9 {7 o& I
: `- ~* A$ Q. ?7 L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 f" X/ M* Z% C  ~& z# u+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F* ^  C9 A6 d8 q7 w7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I3 y( }+ F# y1 _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L) {9 |  @; n

! w, C2 {( m( o- C不 能 同 意
( A9 l+ W& R1 g6 L' c) \5 g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u; w0 |4 L5 t$ V; p! e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I7 C* a; D" D/ U6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V8 ]* p3 p/ e  i9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D6 k6 J  b+ k4 p; U( [- A( [%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a- d7 u- W9 R! B+ N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E2 w2 s# ~1 ?: O3 e
' @2 {" p: f5 C' a  X/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4 o* X0 \6 \1 u$ W3 d+ i8 v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m$ E1 z- m: t$ I6 v. J! R! O
9 R$ b% X; O! `: j& y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k" K9 A7 ]3 D8 T! \% x9 {# y7 j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F4 j8 q% D& c4 I( X; m4 @5 l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T' W$ o0 W% l; p希 望 别 介 意  7 I8 ?4 T% E& V3 C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6 ]0 g8 v3 \- w5 W! G) s7 p3 h1 S/ \2 H3 o; h! q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 t1 e6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 x) ^! ^2 O) b: s* p
/ }! Y! M$ ]# ].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S5 E/ o. ^8 S5 A* Q
; t# ?. x' `5 d% C-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u5 e3 ~. i! C. A. W3 { ...

. G$ n+ }, u7 ~4 q9 W% k5 |$ L  ^  |# m) `5 g' M

  K$ A- p) [6 q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r* \6 y& D) p3 I3 @' K* N
9 {" z7 y" g& c, h# k. c/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0 |) G# }. O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_, W; Q1 `- R! q
8 V  m/ D- I* q+ f6 D# D3 u.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w. A# b9 a) u
7 w# ]/ r# W3 e( Z4 x支 持 .+ r& P% ?2 Z% Y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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