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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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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M$ Z. B  p. C( V3 U* c9 _; h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0 X+ @# |9 Z# x9 O( t

! p1 U; c& g5 ?- A#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d: T# |& b! x* i0 B

/ |4 I- {1 {/ O1 g7 Y# h谢谢大家。& M4 c. R: m4 r, I3 g

! g5 S9 m6 E5 G, \; \3 j, c" w. B[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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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K6 Q9 k' a- y* }* n( E" s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X5 ^0 O" X) _& i3 q5 I" Y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j( o- T8 _) a) g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p" Y1 |- B9 O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3 o& G4 V/ I6 L* P% j# D+ ^! m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C6 f3 `- U* M( U同意小美猪的
. l' J2 c! J, [, n2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W  {. `3 N" f4 k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t" o6 q+ d6 ~6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 Z$ T) C* F) h: Q; B, C8 R" x1 m
! j2 X0 y- r+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f' V/ e5 j0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 U" Q% C3 o1 R

+ p3 T: g9 p) |7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n, ]9 r1 e: G9 c9 J( y$ k4 j

4 ~$ J2 u# g* N1 F! m, v# s$ B5 j5 y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d+ g3 `' [$ W8 N3 N1 n' ^. n

1 c  M/ ^8 W$ U#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 ^; M4 y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 @9 a$ H4 b3 A8 g8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S/ q/ h1 E2 _3 n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P8 V2 q- f6 F/ Q8 Q6 S& b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v8 Q$ w% z' r( T+ Z8 @2 R7 U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8 E* d2 `! D! X& q0 b; J) @3 P9 x+ ?;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_9 v1 s. _) _8 V
0 ^) |0 ]" a! q+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  P$ }% @! J# I1 z8 N  w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8 H( c0 O( D" y, \7 P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u  X2 x% @2 k! [. B/ o$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I3 r; _  ]7 J! N# h$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N2 s. i0 }: m  l. D9 B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o; }3 m, _8 A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3 V6 ?1 z

  G0 m& L! w# D+ I1 Q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W  a/ m) O' P2 }# R3 S% |
/ N& h, n* U* Z' ^4 H. Q[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R9 e' p/ \, @# B0 ~/ K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h8 y9 B0 i( E# L5 c- \/ F
) s4 x; T3 s' C9 \. z8 W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5 c; R# a" u) t& F( z

& {3 ~7 |; U# V, p*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S# d5 w7 x0 O' U ...
. s( @3 H& q5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_, ]3 }  @3 I, d3 F" k( d

& J: Z+ F5 ^, Z, m: i1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T7 Q4 C0 n, s; d& o6 ~0 }. @) t; ~%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k5 H1 o* F! b$ f
2 o2 ^) X' o1 D% P5 d$ O0 r# A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t# J6 a+ I1 F5 `5 b# g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B* \1 Z1 D# {

8 |. g! w; x- U1 P* I' t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D/ B/ e7 X+ V9 u

2 |' }6 ?+ `+ G0 X* y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a' Q  ]- k" I/ Y1 U4 s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B3 c" d: H( ?6 `) S' C0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s+ s4 g+ \4 r# H9 D*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 D8 p/ A. M8 G+ a6 Z& w$ b- J
; [. k" `* {/ t9 _2 L2 G
不 能 同 意3 r/ u$ S- ?: E) S. Z: w" _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E0 v, u0 e! c& p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e4 E8 q1 G3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8 l" X3 K# p  v! E) Z+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w& _  o8 P*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j. U, [/ e) w" ]  l! U" c) X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q9 B" ^. S2 p- A% \; _4 {8 j
6 h" R- G  n- U5 ^5 h+ ?" ?* h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y3 _+ ^4 h5 ~' a5 X* h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O! g" k/ Q- s: ?2 X7 t2 G6 [* a" s! h3 K+ `/ m9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G: e! h$ w7 z' Y-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S$ [- ]; `7 [6 y! ^/ D1 n  U% g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a, g" _. T7 W5 R' T  e
希 望 别 介 意  1 k! Q4 C( h; U0 G# ]5 a& s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a' W$ [: E9 P/ Y

5 Y: }# u( d+ x[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1 f6 n3 r1 R: v  C) J5 l) _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w* Z3 H& N0 |

- }0 ~5 r" ]2 K3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n0 X" v6 e3 u& Y8 V

) ^" k- D$ T2 Z#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t  a2 e0 b- |4 e
...

* ?- r3 f+ c+ N2 ~. Z0 ?$ Y& b" e7 A6 N5 H5 `( D" k5 W

2 {! x7 ~4 R! A! }- W$ L2 u" B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e/ c5 [6 o: s: P+ m4 w0 [3 n2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D1 H) r, A: p$ y% t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g) F  _5 H# r; {9 M1 j
4 E7 w% m0 v+ W5 K( W% F6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O% _- h- ^9 }( ~2 C- b- O3 S
0 p# t8 C' Y) \) i4 g
支 持 .! B# v) x% Z; c, h+ m# E: E, ?' X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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