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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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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W# b8 M. i, t" R! z3 |5 k9 P7 P

3 W5 f0 m: P6 e/ Z! V7 x5 e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_) c% F# }, h1 T5 K& _+ E- d. ^7 G
6 G0 i; K. ?8 F* I"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K. q2 l. ]- |( n) X4 R
% Z$ ^. t' X3 A) x. P
谢谢大家。
% r+ o9 G8 v/ R8 u# j3 r4 Z' v+ I
& X: _; i" K7 U% D8 I[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 j. _" j+ d; Y7 A6 I1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C, ^/ Y  H! e0 F5 k3 W,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d" I/ g/ U" F5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i2 G7 E4 ^; W+ K3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f; J( G3 _* L& C2 l* S-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U4 O$ U2 E7 G+ D1 ^
同意小美猪的# c9 q0 k5 E3 K  @, y,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A, e+ C/ w9 L! y3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n9 a# A! f+ j0 j8 r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 c2 \# I) v
* Z/ l+ h+ A: |6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0 D  l3 v9 J$ \& a2 \  M" g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 q' I( u3 E4 D
1 }9 W$ Q$ g. k$ j(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t# C. }5 q0 D# m5 O5 e* ?: W4 a& m8 _$ k- Y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r  O  [6 {3 i; w0 a' u1 U5 e' P1 ]7 P: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7 ]2 l; j9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k# N% o! E6 M0 o" v"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f8 a" z! _" ?/ b- V2 k: Z5 l/ Q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Y  c6 Q. }& R, e# J6 k5 Y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o6 `/ R/ s' ^*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 f2 a" h, V1 ]5 q, t
/ u3 Z5 @6 t% P!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l; X0 ]5 O. J! R: t" R# _7 V1 t1 ?. G, ?.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2 t( X: T5 E+ Y0 J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A& @; D8 r: K1 L# y; e% B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9 r, ?4 F! C* W" Y5 A, X- x3 F- n1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5 p% p* F, ?' ?* z" k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3 L6 N" e0 G; T8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 O' i, Q0 X  b8 q4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X  h) t; o' v/ F
9 P7 _) T$ t3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S3 q( }- e; v8 p  p9 S$ A  {* r, s6 ^  U% `& ~' [3 G: K% T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 t; A  `' e: V0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j" S  ~8 U/ u6 y! g5 ^

. x# \  u! L' s- \0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E2 Y& A& {% `+ J" y, U1 L% m4 s# o- p2 q'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 X: t' S. r$ ~- u9 L
...

* k8 I2 B8 {' Y# g1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9 D! H0 A* v. D4 I8 u

3 F9 G5 e" S1 V" R5 ~3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n3 W- i0 J0 C: r' t  ^6 x  T
$ E! x0 q6 U- d, B3 z0 I  H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1 W0 a( l0 d6 g, a2 P
8 G3 y6 X# X4 h% l$ z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3 E9 k( t5 B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3 X2 J- ^" O5 d' _

  @1 D8 m  r6 j" K( B9 z3 y3 O& P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0 y. |( Q9 {- y. R7 w3 @; c% A: ]5 \, d, l8 b$ i) I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O0 A& N0 Z" z/ I: P1 R; Z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Z0 W% ]0 P% `9 L* I: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K2 c( M+ b( L* l/ ~/ \# o1 C: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  w' _) ~. H) a7 `* y( \+ d  i1 q  X# Y
不 能 同 意! B1 x1 ]" C* J/ E4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3 u% r/ v% e% ~; b, ?8 N' O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W( m9 d. r: r; ?;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5 {" c( Q( @5 \& j7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k" k1 _4 ~8 W$ M7 q9 Z/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I- b5 Q7 ]; s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g& K, \: v9 H  L
$ {+ p) S! U/ o% b0 c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i) o" \/ L2 u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e* O8 w5 t* |0 [* h
  j2 c' s/ f1 E7 y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P+ `$ r! Q# D7 H5 I# C.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f' T  `% m9 H. C6 b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B* V. b$ H) E/ E8 O
希 望 别 介 意  
: W$ M  a; S* U. E1 U; t只 是 打 个 比 方
7 u. @# |; q# v6 ?; I/ W
0 Z2 {7 J: Y- d  H4 E8 r" V4 H/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0 F$ O' C$ L8 [  w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V8 T0 _6 [7 K, t) l- M  D7 P5 G; o$ _1 f: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6 O, I& T- h
  d9 M- H. `" c: R; M0 X8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Z9 g5 o$ v, D, z0 p
...
/ ~6 M$ k$ E2 W2 P
& n  n& {5 \* ]" V. E( A
6 f4 e3 S) h; D& z- b1 X! Y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F6 `: A1 i. l. C* X2 ^9 b% j% B! J  Z% i* K2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K5 h& i( C, _" E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_" a6 N- `' q# s* W+ u1 i* Y. l; k4 _!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 r3 ~* _0 B2 \4 w( n' l% _* a/ I" E. }  |
支 持 .6 }# u& N3 Q0 ~1 I# D  s  ^1 @* Q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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