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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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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X: X8 _$ F( A/ L" x, F  O) |, B  v( e( b; X5 D- G, x: z) T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n4 M# B, k* }/ s8 s2 b7 V6 m  @& t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E5 P+ t% H( {3 y
4 w. P1 Q8 Q8 n# f% `9 k2 L  \1 `
谢谢大家。2 z/ }! N: x) |2 w% p
: R7 z1 {% M! Z( Q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g5 p/ {7 ^3 `8 J#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z: e) G: d' k0 a: i6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u, _" r0 F8 t, s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G8 w" Y6 |1 I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V2 k6 ?) h# V-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Y0 a; Q4 T4 e- h同意小美猪的# `8 C/ t; w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L. L% a- B5 n/ T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q0 ?9 ~' T: i+ |5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 @  i6 t5 z- X- M) a+ M0 @7 {

" p4 H+ }3 b9 ]/ d- h2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8 Z/ k+ |, p; z; D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 e5 i3 j2 }

6 b7 ^1 b% I9 x/ L7 ?$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0 z) |2 [/ a4 O" F; @& c
. x" W/ \: q* P$ v% c*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v; n5 B2 G# v5 I
5 ]7 M& `3 q: M2 O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C- k( E* Z# _  D'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b9 [& C' V/ j' k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3 U8 q4 Y2 u4 ?0 K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6 D3 a; }5 J6 v5 H8 F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3 h7 a  @) g' o7 B1 I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 C- o  e+ r9 Q* V9 X

8 J' q- E" w" a  ]- j;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 B& Y6 V* t0 ^5 ~4 }8 F5 h/ [/ {' b* e$ {/ a; y!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l6 U6 ]: _*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0 |6 C3 L. `# k4 }( t" I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8 v: b7 R4 y# U) S, u#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p8 t+ D2 N6 }- ~9 V% P9 c: r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7 \7 }* o* K" {4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3 L8 Y' Y5 }" v: Z5 v9 V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j! x+ Z) n: E- L3 ^
" F# {, s% k3 Z!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3 H$ A2 b+ V6 W5 _: N/ ?

& O6 W: G- H1 S  K[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 e$ q3 [; |2 c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T/ {0 i* R/ f& P9 R$ j: F/ N3 }. ^0 D0 ^% M; I2 C)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T0 ~$ M+ X8 {6 X7 p' A5 h
9 K% p3 {- n& r&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_& d% n' H: h$ |, K: h* u
...

2 i9 H; d! Z6 _  h7 T,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E* x+ g1 p8 f0 _8 u4 ]( E  p

4 Y0 m6 L4 B  j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5 G* M3 r6 R4 U; K. @

. w4 r- _. J( ?; Y$ h; ~# u- Z. ~%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t' W/ }# o: ~$ p& M  I9 i% B7 F' E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R! L$ k/ G  M3 \&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O0 d+ O1 @+ e  J; B
5 ~* @/ [3 G  ^4 ^; h3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7 K8 l" i$ M. T* N7 V
( S- ]/ O' p9 L8 X; c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a' H" v3 _6 d; Z( Z" M(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 {' l$ _4 `7 E6 T% b)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 R% N; b5 T' T. |)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x! S/ h' K1 F9 Z6 q) X! e
7 Z0 o8 i: T9 A  B! d4 ~
不 能 同 意8 c0 k- m8 y9 O7 x! c0 y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U) C- W7 o# H8 b/ y3 M& ?( k. j& Q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w9 V7 ~6 W, f0 E2 W%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y/ k- g0 @% a9 m8 z+ |( F5 V8 Y) ]1 F9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X& V8 k  A  W) G9 p"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_+ T, d* ]4 w6 l. t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n" D3 h5 ?  L9 P% F" Z
3 z! C4 |& ]" j8 i5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 Y: F% ]7 m4 }( z9 g" j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B1 @3 [8 [* _: B
# d( v& ]# `0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U5 r  |  m: f. N' H$ o' Q7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W6 o, |  j8 J0 N: L& `  ]% f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0 ~: Q, Q+ `2 s* Z
希 望 别 介 意  
& ^  a- {. U: g7 F$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l! G; }/ _7 ?+ O6 p9 H# o( x& A/ B: I(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X) K0 T% C$ a. t, ]#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v  f0 G/ D: H
9 P" w1 a9 P' U3 V)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q! J& R! K  E. V! f# _' ^+ G( K! `; G8 W' Y( S8 c7 ?% U- p+ M!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2 p# Q. p- `" x9 v' d, a9 A& F! N
...
5 S% \& R$ L3 k8 g
$ r; u7 L" C. O. v& Z% Z

% Q" P! z8 S& B1 v" T1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1 u/ n! g8 G

( l% u$ Q* _  d, z7 j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j! U; J1 u$ ~" D' |8 e&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n( o& G! ]7 R: L! H$ o+ m# g

; o, Q( G, ^7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d2 g$ H, k! u; A) `9 g% o

0 r1 R0 i/ X$ I; s" B支 持 .
, o3 p/ a9 Z: P2 ^5 f4 V" g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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