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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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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_* ~# v8 _0 B# ^; D
5 d4 T2 x8 f/ K% |6 K7 U' u5 l: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F- A* m* e2 u: ?0 q* o
+ z, ?! q" v1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c0 ^4 V. @0 H
6 Y; e6 L2 c: J, A0 u5 b5 l
谢谢大家。# d) ^" N7 E3 U/ x; Z' `+ w$ N$ [* U# |* i9 Q

2 U+ \" L) v2 W) w[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m1 i  M% }3 U: y7 {' l*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o7 a' z7 D0 n' W*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p+ d0 w; u4 ]9 _# ~0 Q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4 [) I8 h, e2 X  m) I5 w$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4 r# V) Q) h. Y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O& l% p1 ~0 Y- H5 |5 U% Y
同意小美猪的
0 J' ]4 d$ z) D6 n' _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q6 b2 a' j' t: p'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 l( o: I/ T: D9 a!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 x8 R# N& T8 U7 A3 ]! B
" ^4 w3 I, }2 x. }& h. T*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M& N% z% M- l7 R! Y3 c* f7 _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6 K$ u9 }" c/ u7 M6 g
5 ?" a& I9 c7 U8 ~7 |3 I$ `2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P- B2 F4 }- A; S; A

# j* C/ Y# I6 Z/ X/ u" v: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e6 W  c' N- j+ ^
" A! _; Y1 \. R% Q- b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G. t" ]  l(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k4 _, c  c9 g- o  [6 T7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G5 v* e6 m/ e2 H, m4 R  I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3 G& w7 O2 c0 a5 h3 g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q- ?( U0 ?: k4 i) I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G1 C: g# C+ H0 t4 w# e* B3 B7 l) v* v2 m* f9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k  _1 r: z3 k: S4 Z5 V

/ g6 @$ N  J0 R/ Q# g#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e: z5 C* n7 j1 y2 Y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_( G' n- h2 D, _! v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 k5 z6 o+ F' ?& P4 D2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3 c# F/ H2 d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1 p' a+ `1 {& q9 O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8 L8 V4 w$ ~2 w$ w0 |, v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G" o$ b& ^# x  S, [( J
+ I0 ?% ?, V/ v9 _  O7 E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8 {4 h3 _$ ^- F6 @# q& |8 C" M/ i2 F0 B& F2 Y( d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O4 D. Q. p- |/ Q+ p6 b2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 Y& ]# [( B8 f- i4 E. q
6 |2 I) [1 X" L( T6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j8 k' `* Z. y2 `. A

4 i& n1 x& o( K*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 K: o- f5 Y; d ...

9 [+ K3 G; d6 [" H, p)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Z6 I; M# g8 d
9 I1 z% K: K' \1 m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Q* ?7 x2 j) V6 N$ k7 G
+ M2 w& W. c9 C0 V4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l- h/ f0 l, q# k8 d6 d
( b! p  y1 Q* e8 z9 d2 Q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j' v( M4 f1 S0 X( X! o7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G" q2 W) f- L5 @7 L- [/ v0 ?! S

0 U' R9 \" N1 L. f3 I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2 M0 k- H4 h( W! ?
; M7 j9 d' v) x) g9 r$ I(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d% m# ]) I" ~" a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v; c5 Y/ F.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y5 u! X6 C5 J1 j) j"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M! {. J6 E- u) H/ ^0 H; O+ C; E; v8 d
不 能 同 意
' Z5 m2 @# d9 r( W: h, s* U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W3 e8 I& f3 @4 U# x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J6 X& W3 j3 E$ a$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d, g- M; q/ U! F  L/ K#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6 p% r9 [7 K1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D: d% |( c" V, R3 T5 ?, U# K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z0 W, _: @# X- w/ f( J2 C4 O
) J* f) z) K9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6 ]9 z; O2 o9 q/ I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N8 `/ A4 e/ `. T
! j5 D- ?# b5 P4 L'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G: a3 a0 X7 t* r) e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h3 s7 B4 l: K1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5 q" \2 c. Q1 ]& [: J" O希 望 别 介 意  , O( l. d. A5 R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Z& u( ?$ h

% T5 Q! U6 [2 z5 s[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T0 X  h- e8 n  N5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i/ m" C/ b& r9 r8 ^2 T; B, t
! d# ]7 q5 T; G5 u% J: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3 x: f* o: x

1 [6 D. ~& e( I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8 X% ]7 e5 D8 M% d6 g ...

, w9 E1 n: ?. T0 K2 B( @& G& \5 p+ C& h  z# P" B' w6 u7 n
% e/ O, L  b0 d' Z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G% b" S2 s; u( J! L5 N" F: o% n9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x4 H- {, K- Q" V: e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P0 `) D0 P8 t. F+ B6 D; q3 P" R3 y,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 W( R7 d8 K& A3 B; p0 ~9 T$ {3 I; H* f8 l
支 持 .) b$ i! Z% j! w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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