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60)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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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懂你的意思,尤其前面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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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支持用"反对票达到XX"代替"总票数达到XX"的,理由如下:如果以总票数50为标准,A弹34支持,16反对,通过;B弹49支持,0反对,不通过。显然不合理。所以我一开始就提 ...
6 ^% h+ O U: k1 {孤岛客 发表于 2010-3-19 12:30  ' a, B( o) c, |2 U& d' ^. q
怪我没说清楚。我这里的“反对”,是指“反对版主”,也就是说,支持弹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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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过低,是个问题。我觉得,像这样的规则,不只适用一个板块,一刀切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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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体如何来做,也是个问题:太复杂,会比较难操作,太简单,又会出现相关问题。需要一个平衡,但我觉得,这里的20,是不合理的。' ]' P; P. y! S; r5 g
$ P' L8 d4 T: {2 h, l1 w& M我觉得,具体的反对票数,也就是支持弹劾的人数,根本没必要规定,只需要规定总投票数和过三分之二就成了。这里的20人,和过三分之二,在某些条件下,实际上是会重复的,逻辑上有漏洞5 A4 \1 e$ ~) U1 \1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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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就是弹劾程序的启动条件问题。Rapala的提议有参考价值,我就不多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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