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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ian

投诉扁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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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2 01:31 编辑
* J7 c# O  D" ^$ K$ M8 B' ^
你不能确定,偶能确定!就在72小时内的,你修改偶的帖子,没有发短信通知偶!& V, ~% p3 G7 X2 M1 s  J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1:08

6 J3 G5 C8 _  J0 w6 [是否发短信,属于“版主职责 ”,是管理概念,而投诉针对的是“  当前正在运行的版规 ”,这才是“法律”概念。
( D! }2 q. o$ M6 O1 B2 u2 Z: P/ [比如:" @' g& a; X  C6 }
1、版主必须认真负责,尽量保持充裕的上网时间,来维护所属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与热门话题的遴选、置顶、高亮,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6 U- p) X) z# z) ^2 w0 B7 L
; K# k0 w; d/ p( O你根据这条! c7 X, h+ V$ h9 j

0 a  y+ ?* c5 E4 @& [/ d. F你明天“投诉”,说自己的帖子该置顶,版主没给你置顶,后天又“投诉”,说版主上网时间不够充裕,你让执法版主怎么判?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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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請盡早作出裁判好讓本人提交管理员,先離開了,謝謝!謝謝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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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根据这条:
  O/ s8 v% I4 j4 m. \- B
: U3 c* `7 ]6 k2 _- r" x7 K3、版主应发掘论坛文化,推荐、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管理团队,并根据社区要求调整论坛风格走向及讨论氛围。; d  ~: x5 v% O
0 ?% A$ {* @, A7 [  b0 {
再“投诉”版主没推荐选拔“高潮”这个“优秀人才”,执法版主怎么“认定事实”?找几个“证人”判断高潮是不是“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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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无论你发了多少短信,只要你少发了一个短信,你就是失职,明白了没有!更何况,你修改偶的帖子的,没有发过任何短信通知偶!
0 F! u" H: l4 I( i' o5 C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0:35
5 f+ ^- o- m7 }" }
管理概念,是评价管理的总的水平,这和法律概念的“个案”不同,“少发一个短信”,说明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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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也不说了,大家到把搂主给那几个连接看看就都明白了。
: P3 O; C; I; }1 H* X相信大家会判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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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管理概念,就要有一定灵活性。发短信通知,遇到恶意刷屏怎么办?一大堆广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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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56# zsm2002
' P4 ~7 j9 V8 Q& X2 T& o6 C' v: h1 J3 G+ B' T
不合理,既然37 樓 2 項是閣下職責的範疇,你職權是必需你作出決定的,即你的職權已相信你有這判斷能力,不能以此為由不裁判,是不合理的。8 B0 e( k8 F' Z6 M, |
Xxian 发表于 2010-3-2 01:21

9 \3 u' Q! L: F( b1 d你可能对版主职责有一些误解。版主职责中对版主的许多要求是一种希望,是不具有评判是否违规的客观标准的,对这些条款,执法版主没有权力发表裁判,只有管理员可以。比如你所说的这个条款,如果要执法版主介入,首先必须有一个具有评判科学性的权威人士给出意见,在此基础上,执法版主才能评判是否存在违规。而这么一个权威人士显然并没有规定出来,因此,执法版主要依据这条做裁决是不可能的。6 H) V0 d7 _0 N6 h
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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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删改、屏蔽帖子,是否属于该删之列,你的事实认定结果如何?
1 i8 R6 Z# p0 S/ j8 F: A扁舟 发表于 2010-3-2 01:23

1 ]' Q1 a2 G& ?  a+ V) F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屏蔽,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更不会对此发表意见。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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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02:03 编辑
) m( z  |" }: Q- a/ ]8 P' U3 q' j! }6 E" k8 x& z
裁决如下:( h3 f/ U6 x1 o
1、扁舟版主的屏蔽操作符合规则要求(屏蔽被视为删贴的替代操作);; {, V( R) ]& _- w% b
2、修改操作没有短信通知不符合规则要求,但不是版主的责任,而是规则要求和管理选项不匹配所导致的后果。在管理选项缺失的情况下,规则应该提供一个标准操作流程以保证规则的要求被满足,遗憾的是在目前规则系统中这样一个流程并不存在。+ s) |% V2 V7 L+ J
' M* Y9 j. V+ g$ c5 H7 H
处理意见:& m9 x+ b) Y& F) E- W
将把规则缺陷反馈给管理员。6 ~/ s' m5 c, @4 F0 U; H  [
8 R% v& b/ ~' I
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裁决有异议,请于24小时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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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偶对第2条有异议,版主职责并没有说一定要用管理选项里的短信功能,版主完全可以直接给任何人发短信,以此为籍口不发短信,理由不成立,是版主的失职行为!
$ b% C1 B+ q, j; n% t" x6 z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1:36

/ W3 `1 E: b" }$ L; g人脑不是电脑,volunteer不是专职专业人员,要求版主自己形成一个与管理要求相匹配的操作流程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管理要求,规则应该提供完成此要求的配套选项或者给出一个SOP让版主follow。否则,可以说,版主出现失误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失误,归咎于版主是没有道理的。这和现实生活中操作人员需要有一个SOP来保证code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对裁决不服,请明确提出上诉(贴子中注明上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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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B5 {  U7 E# T1 B' E1 O" O3 W
这个偶不明白,发短信会出现什么失误?他发错人了?' f, K* Z5 d+ a7 b: M
你认为一个连短信都不会发的人,是否适合当版主?
' [  w. v" {  S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2:22

/ F! @3 G& g) E. ~1 t3 y& ?失误是指忘记发短信,和“会不会发”不相干。我会将你的上诉要求发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他们会进一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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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潮同学,很抱歉,你其实在这个帖子里是证人,而不是投诉人,不能提出有效上诉。同时,在我的裁决之后,你不能继续作为证人发言,因此你在此后的发言将被删除。是否上诉事宜,请你和投诉人联系,由投诉人自己或者指定代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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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69# zsm2002
  h' y8 |  A- z6 ?1 @這種說法有點叫人難以明白,即扁舟是違規失職了,但因為是"系统操作不方便"的緣故,他無責任補充這系统的不足而可任意删帖改帖而不需通知當事人?這不是"系统操作不方便"可以蓋過版主責任的,明白嗎?版主有責任,也必需補充系统的不足從而厘行版主的責任,這才是稱職的版主,不然任何的一個"系统操作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便可叫版主推諉責任,不盡責而仍可繼續做,甚至是濫權違規任意妄為而可不負責任了。
" I! M- f, W! u! R; `: G( u! e& K1 e2 Q. I% k" w% Y$ H0 I' p. d6 C
另外閣下不按 37 樓第 2 項作出裁決,就是說執法版主在判斷版主有否厘行責任時,"版主职责"內的十項全部不能根據而只能根據其中的 1 項(即第 8 項)?這是說其他 9 項是名存實亡的,執法版主一下是不能判斷,一下是無資格判斷。這樣請問執法版主是如何執法的?若十項中有 9 項是不能被判斷,請問執法版主如何執法?當閣下負起執法版主的職責時,其實即表示版務管理已相信閣下有按着這十項作出判斷的能力,閣下行不行使這賦予的權力是閣下的決定,但你職責是有權有資格為此作出判斷的,不是其中的 1 項,是全部十項。(見"版主职责",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p;page=1#pid18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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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16:05 编辑 # x0 ?7 w. T5 x: D3 t3 z
& u" K4 t: A4 u4 e# u. U5 y
73# Xxian ( a8 S  D4 J4 a" }
1、版主的错误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版主的疏忽造成的,另外一种是规则的缺陷。我认为如果存在规则的缺陷,那么因为和缺陷相关的错误来追究版主责任不合理。, c9 }; v7 T+ w- b4 m
2、在本投诉中,执法版主做出裁决的目的不是处罚(因为没有任何相应的处罚条款),而是对造成争议的核心问题给出判断,并将此判断反馈给管理员,以期在将来避免类似争议或者纠纷。2 W4 }9 h0 t8 j0 Y5 A; @3 Y
3、版主职责是管理员和版主的约定,因此其中大部分规定只涉及到管理员和版主的关系。对于其中大部分规定来说,都是原则性的,模糊的,因此,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员和版主自己的判断是权威的,是否恰当在于管理员和版主自己心中的那杆秤,而不能由执法版主进行评判。
" B6 b/ s/ K/ G+ g6 R- X. r4、依据版主职责所进行的投诉,执法版主能够参与的空间是很有限的:其一,如果其中有侵犯执法版主权限(对ID的操作)的情况,执法版主可以运用权限予以纠正;其二,其中有非常简单客观且涉及一般网友的部分,执法版主可能可以依据目前规则进行裁判,这包括是否在执行版主职责的时候正确履行程序等等。$ m6 C( {3 @, c/ K1 S& q, Y- Q

# H6 v7 @! G' P0 e6 }  S/ a) V7 J以上简单解释了一些。还是那句话,如果要反映版主失职的问题,请直接给管理员发意见、建议贴。如果对我前面裁决不服,请上诉(注意在文字前标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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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74# zsm2002 3 Y& v2 m4 m! d* o+ [
還是有點難明白及信服,但本人說完以下的及問幾個問題後便會將決定轉達版務管理,不會再麻煩閣下。5 c- V+ B9 l+ m6 S3 ~# `

* g" b* L; B1 V8 f* V5 M- q1. 閣下首先是將自己執法版主的職權局限於"版主职责"內的第 8 項,不單如此而且在判斷版主是否有違反第 8 項時,不會 consider 違反的理由而只是有/沒有違反而已(見閣下的12樓)。這不太合理但本人就按着這樣的說法引申下去,這樣閣下不能說扁舟的違規失職是"失误疏忽",因為這樣說的話便是 consider 了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了。同樣我不能要求你說這違規是"濫權失職",因為這同樣要求你consider 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即閣下拒絕 consider 在 9 樓五項中的餘下四項。因此執法版主只應裁決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在這以外的結論,根據執法版主的說法,都是題外話。所以現根據閣下所說的,對於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閣下的裁決是"是",對不對?若對的話本人便會將這裁決轉達版務管理。; l# c+ p) `1 D: e1 J
2. 對於"系统操作不方便"本人有些話說。這裏說的"系统操作不方便"不是什麽複雜的操作而只是發短訊,任何版主都有能力補足這"系统操作不方便"而通知當事人,能夠做而不做可以說是失誤,但無論如何也是失職。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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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 g  n" c7 e: E% O" Uzsm2002 請回覆,若沒有註明上诉的話現在註明了。請盡早回覆75楼好讓本人能提交管理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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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75# Xxian : I# w& i% c5 d9 U+ A% K
1、裁决中明确说了:没有短信通知的改贴不符合版主职责要求。# g# K3 N- N( r" J4 n$ e

7 P, k! P5 I8 C2、关于责任的问题也很明确:不是版主的责任,因为存在规则缺陷,并且这个规则缺陷和这个有问题的操作密切相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有了些解释,这里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以更清楚的表达我的意思:假如有两条规则,一条要求版主删贴应该给出详细理由,另一条要求版主删贴的时候不能激化矛盾。如果没有一定的流程,这两条规则就可能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冲突,即当版主要给出详细理由的时候,这个理由可能由于对发贴人的帖子的否定而激发矛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版主就必然会违反规则要求。这个极端例子说明,在讨论操作是否妥当之前,应该首先检讨是否在规则和系统设置上存在诱导版主犯错的地方。/ l* Y1 o) K5 w0 }$ Y# ~0 f
- h. y: ?# V4 O/ x5 ]5 k5 N# w
发一个短信很简单,但这种细节如果没有被包含在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中,作为volunteer的版主是很有可能遗忘它的,尤其当版主处在忙碌中的时候。据我的了解,版主修改帖子而不发短信通知的情况并不鲜见,就我自己设身处地的考虑,在没有相关操作流程,又没有系统提示的情况下,要想做到每一次操作都不遗漏任何细节,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规则或者系统本身,具有导致版主必然出错的地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讨论版主是否尽职不仅对版主不公平而且也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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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77# zsm2002 1 v' k" g, R7 ^) M& k7 ^8 J

6 }) v  ]# p% C+ C: o$ {1 ]7 ?Ok good, 謝謝!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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