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9)  鸡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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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去_喜怒哀乐 发表于 2016-6-15 12:377 } I. j- D! M7 m! B
不错,很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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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人体,我想起另一反感加拿大‘以人为本’的做法: 某人故意杀了一人或10人,我觉 ... 7 u8 b- \. k% e6 B/ d
那个,这个也想解释一下,加拿大没有死刑的基础,如果不全面,请原谅。2 f3 Q- u l* J2 i( [
八十年代有这么个东西,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据说如果不是加拿大法律上最重要的东东,至少重要性能排前三。
, X$ o$ p! I) f$ v! r, C宪章里面的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刑事犯罪里的诉方是国家,虽然权利自由宪章设定了国家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拿下你的这些权利,但是至少在现在公民的普遍认识是国家也许可以在有理由的情况下限制你的自由权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没权利剥夺你的生命权。不应该给国家这个庞然大物去掉这个枷锁,这基本是大多数人共识。
4 V. v; d: _4 z2 @2 }3 q7 M还有一个,宪章里规定,公民有不受酷刑的权利。而大多数人考虑到任何形式的死刑哪怕是给一瓶安眠药都会被看成是酷刑。所以加拿大在不违背宪章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是没有办法执行死刑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t' |1 V4 t- z1 v' H4 ?. \0 b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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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废死复死讨论很激烈,但是这个宪章虽然保护了罪大恶极的人,几乎所有普通公民都是受益者。这是在是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 |3 w, i: S, E( W
& ~ c" d5 Y3 D! J! ]至于给钱养罪犯,相比于把杀人的权利还给政府,只是“花点钱而已”,像我这种右X,虽然不满意,也只有两害相权去其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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