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0)  鸡蛋( 0)
|
作者:阮耀毅 L* Q0 V' V* X5 Q6 ^) b: K0 a
: k* R% l* W: m B+ Z$ f/ O: V" Q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 ] ]3 u1 m5 a; i8 a w+ f1 m
" J0 _8 S5 E' b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 u# b; R4 L5 D4 B
- B5 o. @" L" L9 x/ w$ R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 a* w1 {. D/ ]. G
+ H% ^6 [! S$ ~: \6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 t# T2 j" Z8 f! U# v5 N4 V, S5 {- ?4 t- @$ o0 i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6 W" w Q8 @7 N, `$ V/ W/ x/ h6 E( T: O3 m# d3 J8 x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8 E( m1 J$ Y+ @% H
6 Y- m3 P* F4 w" a, }, c: a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 a4 p2 t M1 J% P
- Z2 @: O& E: ^) o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 p0 p& B" N" w- V2 P7 j) \
8 f+ e5 u$ o: p }, l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5 p' A$ B, B3 i1 X/ b- K
0 V9 u; @6 }5 f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 R7 K" l* \+ U6 s( E. {" d' u& Q9 [1 B' f' ] J 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