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0)  鸡蛋( 0)
|
作者:阮耀毅5 M, d2 L! ~. k
& u0 t; o) J6 L# D* F4 ?) D( X8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0 \) }# X3 ?0 c( ^
2 x& X& p. H6 ]/ c' T5 Z$ u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 C1 I* G% q8 M5 _6 A
( X" ]" y" O1 V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 n% w( D% a5 _/ W+ n
$ c8 U, [' ~) {/ G, F; o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5 ^/ }& t1 |! h+ F
3 M( |" o+ x0 M0 Y# l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4 k$ G5 c/ Z% @4 n
% r8 q, {/ m |+ z/ [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7 q h7 w& K' [( x# L5 L
8 T' m3 X1 H. O$ l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 `& N+ n3 ^/ d# Y
. M; Q' ^! U) G, R) T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5 C0 f1 |3 @0 ^& K7 ?# e3 \8 T% k1 b5 O: `: t2 E6 K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 G9 h% ^: n) f2 w6 g- a; K" X5 c( C7 ?/ L4 O; }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 h" }8 N* Z2 N, Q+ _4 x, x7 u% X+ |
$ f! l; e _; N& ?;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