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 u2 @0 Q6 O' t; \8 B% i4 f
zsm2002 发表于 2009-12-1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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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其实不是问题。现在的制度一共有3位执法,如果受理执法与投诉执法意见不一,第三位有最终决定权。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12-12 11:53 编辑 " K n0 o, |/ i) E 8 c6 n- Y: z/ ?. S5 X一点看法,以供参考哈。 1 Y. I# a' n9 Z9 b' ]# X/ w + l5 I/ M/ O7 J: ]咱们这个执法制度,从建立之初,即确定了“不举不究”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是与现实生活中的原则基本相符。现实中,法官是绝不会主动举报某人的,如果法官需要举报,则举报之时,已经不是法官身份。 . i. B/ {( U. O' k6 b; O9 w7 a6 P. R- p0 c: f4 V" M) A, X1 [
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漏洞,故制定了执法版主弹劾制度。8 ]/ @+ [- j: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