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3 q) T& m, O! \: n; p7 T( [: q% |《网友言行规范》2.8条规定“被禁言网友在禁言期间不得在非相关帖子中发言,相关帖子是指该网友具有投诉人、被投诉人、代理人或者证人身份,或者在其他被执法版主要求发言的情形。违者将受到一般处罚条款处理。”为什么要有这条规定呢?我的理解是这条规定是在保证被禁言网友仍然有对其他网友进行投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同时,确保禁言处罚不流于形式的要求。 7 w1 [$ e9 l' b7 f" _# O; }- B5 R$ Z, u; W- C
因为普通网友常常不熟悉这条规定,因此我所查到的从前判例显示,在具体执行这条规定的时候,基本上执法版主都需要事先确定违规人是了解这条规定的,表现在对第一次违规的网友实施投诉处罚前都有一个甚至数个明确的警告的过程。这既是在履行版主职责中的告知义务,也是为了避免处罚过滥。, W$ s, F" {3 T D
H# H+ P- U X- b' X# R因此,在一开始,我按照原先案例,在多次警告无效后进行了投诉和处罚。然而,从后面了解的情况看,我虽然在形式上模仿了原来的案例,但实际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所发出的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换句话说,我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我的投诉判罚虽然具有了原来案例的表象,但特殊情况导致了我的投诉判罚实际上并不具有原来案例的实质精神。这就是本案例的特殊性,也是我撤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