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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0 a6 \2 Z7 R+ b( q. n
9 ?, e3 w- e/ k5 S) H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 G8 ?) ]' Z7 e, t6 n+ f. a
9 r+ a: s0 P' M7 V; o7 t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5 x+ j" ~6 Q2 k8 X( v7 \
2 m4 @9 P4 ~; m' B% B( Y  t: K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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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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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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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a2 f  R+ Z# u3 y6 P2 M! g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6 g- j7 x3 T( S; s# d  v2 U# k, i& N
2 R% I4 l7 i"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v$ y$ a$ j9 ?5 O7 B7 G
, D1 p% b6 ~+ \; Y+ R8 W; m% R, S6 j3 s$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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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k' s8 C* l9 ~" x8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4 I. U) v9 c8 f4 b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3 m- O+ ^8 j* F- k, O1 _/ g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o  V8 r1 K; Q+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2 w% ]3 n8 H. F. `' m* Q. H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o  g1 Y1 W3 x6 D
* I0 P$ |# h( f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7 B! Z7 B7 S+ M; S* A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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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W" m6 Y( C) O: [" k( B; }+ }7 A6 T! T4 Q" j: j# D& \" a# N( y5 p* e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3 V# F( c/ D5 F) c
4 v/ ~, o* d0 y0 J4 r4 }0 h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3 ^4 M3 d, s) O6 U6 A

9 C# M) O* Y. ?7 K' }. }$ a$ u! W) W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j* H- p/ X, C/ f. u
  P7 ^4 }0 F5 l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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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0 I1 V: ~- D  l  u
( M2 W5 ~9 U9 k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0 E1 w% A  y9 w$ p
: x, L' Y* w* Q' b  i8 [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_3 P" d3 O9 s; S: J- U8 A) S
8 A) z2 N9 E2 w/ n* t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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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I( x; b9 f+ i. j2 ]$ X
* X! s4 w4 [- D7 A: d: D5 m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z4 z( c, E! s: T; v9 R5 m; e/ h5 F8 P3 Y5 N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N0 Q" [3 ], F% F+ A' Q4 M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3 u/ U* ^5 P' [1 k2 y2 b! n8 C! [% e8 D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3 j9 X8 m4 [+ T2 B! m5 c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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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 k( j* I0 I) e% W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8 K& b0 _% l% X9 |6 i7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  N& [9 |' g,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3 f) w" I, U" [& J! _2 s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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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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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5 s! r5 z; R1 I4 p  Y4 E( A: V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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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v+ y5 Y% y' \" b* G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_  I$ X7 e( @5 x* O

5 i  `! Q. d+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D$ ^. j& z) Y" o5 g7 x% Q) G, @

) N% K- m/ m; {1 \; I+ ]9 s: G. l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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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_  b4 ^# U: o& z3 f+ a" V' L2 R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7 g  `" P* R& p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7 g$ g+ l0 p$ i/ o. h5 M, [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0 Y4 Y5 }) n( i; a: c& A- A/ u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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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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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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