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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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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l! t1 b3 V$ F' D# f9 s
8 M$ E- w  S; K* M# k7 f( K4 P/ W" x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1 b- O/ K0 H/ P2 F5 }5 T: I' r3 c6 ?& ~9 {7 \) A  z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P5 v0 Q7 P8 v
. H/ E& Z' M' ^; u, a谢谢大家。) s/ e+ {0 a' r8 O8 _
; ^" K; y0 p6 k! F% {)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Q/ b8 {) f3 X8 W- R3 p+ m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D% ^1 K) N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1 w; Y) Q) k; T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3 d* J% u2 o/ h  g9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j. b6 H$ [& T/ a0 @  L-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x. f/ w3 N1 ?0 Z6 n  o: q同意小美猪的9 l5 C- m+ U: k- O* d)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c& G% h# ~, @5 n8 r% E. {,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H2 R& g% K8 y, u+ @# e. W( Q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E" Q" _2 X+ }6 x4 ]/ s, u/ T
, B$ v2 `4 J# P9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g, g0 m  ^* E4 _8 Y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8 i- p5 q$ a& |. R+ f

" o- Q0 q0 }' o9 `+ C: N4 d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 o6 I' f! t6 r
& P+ w0 `, @) E1 _3 ~( p, j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3 D8 h" [0 ?0 m, Y" l) W1 b
  ?2 N0 l2 _& G9 J! j0 Y- w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n+ y! m4 T" e5 v3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r, u- c  p! c( V# n* d- ?9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l/ _) b1 j& ^4 W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2 b; C0 N( _; ?* n9 v- y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9 E2 t" A- L6 D& w5 B) F5 m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w& f  R: p+ f  k; h) o; u

( u1 H' o9 l7 m  W! S$ Y8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z3 l- h! i$ l0 K# U- S9 X. ?. A9 d( y# s# m(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6 ~% A* g9 Z! O1 {& f!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p# ]/ N! d. e' l0 M/ a5 D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5 T" q1 L: u.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V' `1 V  u; @/ k% c% g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Z$ O2 C' z/ H0 T4 k) N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y# j/ [% y: ~9 F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C3 Z: }9 A5 K* k# G* Z, V) W; m" ~7 w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Q- h1 G4 E' F+ {
5 n8 t- x" k2 h" A: I% U3 }( d[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s2 \9 |. [7 C*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U0 w+ X& C; L! f5 u. v. l( f  X! a1 W+ P. V/ C5 S(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K9 Z. k
) m. B  X# N(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F# R" S) q/ } ...
2 d+ Q7 \& k2 S$ \% _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Q9 ^) C: r. v% `+ S" |* o
/ h3 w- ^$ x  p: P" u7 g/ P6 I& w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P7 I5 C  x, `0 l6 z
6 O2 B  O' J0 e+ W. j5 z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L% O1 l; G6 V. B

6 V2 m* V) o' G6 f& N. J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9 c; G0 `3 y, a: k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 G2 K* G+ R) |0 P0 S; \) \3 P8 x7 W5 Y/ S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m+ W5 g0 k. o8 N8 n5 Q- b
$ \% ~, W" `# _+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s; K; S0 ]. F, N4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 |- Z& B  p$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W6 O( h5 i- n) |" {-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7 F+ @& X7 T4 ^; A+ e& B! q! _/ h+ F* s+ }; l8 ?  b; i' @
不 能 同 意8 q9 i- Y3 ~6 g+ p: g/ H! g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l: _' P% w! s5 U& r8 R1 B' f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m3 t, ]( n" ~9 I' }' h3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7 r/ m  T. z4 [; d) _" w8 A% W0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H2 Y  u& a: o8 _8 i0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 ^) m( G8 Q: X$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N8 z* x# u, b1 y! c  P$ r9 J( Y/ m& h2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s8 e) j6 y! s+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I2 O2 @& t) c4 D, p* K3 d( `1 n3 u& h5 Y$ z0 e5 y0 D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H3 z% T, `' p0 y9 v& n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e( `0 O1 E7 q8 I  u; \0 H) R2 l8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0 ?% J2 ?; F; u; J- ~
希 望 别 介 意  ; L1 Z; ~# `% v%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u9 k- m, a, a" ^0 U2 O1 A7 w5 n
% N1 }+ f* S5 u% @. y( H' Q4 x[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5 Y" Y- z$ u9 ]8 f/ K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B) P3 Y' U+ Z% g; F- c9 Q) e1 O. e- B# ^  x6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 p# b4 C5 x' ?
# d* h1 w3 j" {8 \6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n0 L4 J# y5 n/ R5 d6 g- r) l
...
: g! o. t- |( E* j& X# J7 X+ M/ w) m

( e3 R5 N5 G) h: Y- |0 T
6 U3 y+ y8 f8 T$ w+ d,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T! e( f8 A5 N" `7 n; r$ T3 [7 Y0 U# v& H' a*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B* B1 V: G5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f/ t, o7 W$ Z% @

- d$ {' g. w/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r( e+ T. a7 t  M7 M; u
* T2 V8 f8 P' A支 持 .
# A5 L+ T. `5 o3 [3 T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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