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282|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D. f9 a7 }" l$ w0 ?% k
: N  J; B' ?( [% x/ u1 o) x-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F7 ^$ X2 C) p8 H6 U$ \6 W  a
6 U8 n/ ~% J. o# D, a'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X9 h1 ^2 v; z2 K8 u

7 `& {9 _) s; W2 n3 B" A谢谢大家。
+ U( P3 P2 h/ l$ O! F2 q
. R6 L) j" C+ Z; I( d2 I0 |9 X[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R! X; Z4 Y& B3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U4 W; R/ ?% H1 F& R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8 m3 o8 O. @8 ~; s3 `0 P2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g4 g* F, V8 P2 |  K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8 O5 ~0 p& s( e3 E3 ?- o( V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o) C( B" G0 K4 k* u: d同意小美猪的
5 T/ J! f$ O# v  w4 {( e. ~6 Q; m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t3 r4 R# k1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n5 V& R4 a7 g% f&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5 J/ l( y6 }7 A1 x# [
" H. F- }2 C* d& Y,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g  m+ R6 M2 `9 ?1 p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_  ]+ f: C2 H, j, v" ?( G3 e, O9 i/ G! C- W3 T4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L; G$ x: }2 K
( [3 c1 V5 c3 v1 w3 c# b5 S6 S/ r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G: {, J+ D: G/ `2 L8 |' B
% }* L/ u9 d( o  [* b2 l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6 @( n! x1 h' I" }) b/ F6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q) c% s( J3 ?2 P#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t* l7 g0 A' u) P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K; c2 ~2 m1 _)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1 q$ x& q) a6 d+ W* E5 I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_: n, i/ L, S
) u, ]* S7 }" i8 |, m* J# y6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x# h' d2 T5 ?* P! R% e- W, `1 W
- L2 U3 p# ^3 I. C" |- \$ }(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L5 j( a5 d. M: ?: G/ y8 c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0 H. B0 I+ S/ ]% L) C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L% L- [6 M: T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y( _1 A" s. j( h$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b! F4 G2 o* \( K9 l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Q. y# V6 _# C" L/ S0 v2 I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g+ k; e9 P" }3 I2 o8 ?+ g: s$ y5 ?& Z. y/ f% e- H6 w2 W) E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P& e2 L+ a" v' A5 r9 b  f* b" C; b2 r) [) C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2 @' f$ A6 L. l6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s  P$ B* E8 b; M, D& D

; I: l' u8 L6 |( q  _- k: g9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g- p, z% q9 s, `2 n

' \0 ]: l* t/ F8 H% F.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 Q: }3 I3 X: }
...

& i6 M9 ?( \( A4 p"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3 A( j/ k7 v  S4 N7 V" B" f+ w9 S" ?6 S# T' B, a+ B, Y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 l- i3 L4 \# f/ \* F2 X# f4 p, e7 o6 z7 |- E  i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x: d8 }+ |& i5 n
; E# ?! ]! Q- \  v. ?9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5 L2 x9 ~. W7 h7 N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Y: _. }8 d2 \. I/ h

7 S4 g7 J/ U" H' o5 c, W2 C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p0 i! }' }- C( P

- D' ]7 ]! b& ?/ L" x6 o. b! L; G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p$ h- \$ E. l% W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d& y. l$ f* m0 W6 L% L(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 P. D6 n-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9 s. g! j$ k* V; ~  h" J) t; @2 `% h
不 能 同 意+ B3 k) s6 t8 D4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U) F7 e; k8 Y1 _! {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2 R: r/ A" ~) m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z7 U1 m/ z8 L5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P/ Y; {' u3 D, N(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C* l  V& P"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p. n9 G" v* A, B3 ?$ R
2 u$ n0 A* i. @# L4 [8 M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e# [' X% I6 e+ h; c% w8 s1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s/ z, N1 b; ^" `7 F$ g3 B$ G/ N/ y* b: v$ g4 Y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i& n" n/ w* Z5 t7 Q*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E% K) ^/ {( Z) D. n5 r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i( {0 _. k$ w希 望 别 介 意  ! L" \8 q3 |& j* G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A  o3 A! a0 p  ~3 F, B
4 n  x7 L& H# \  O" F+ z[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A7 Q  N9 K5 T3 i- o4 p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7 |, P5 R2 @" G6 ^, ?9 t: [4 h
' j5 z9 O8 v. z& ~% Z2 ?& C; D%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L7 v: t* C2 P# I- l7 p% S2 J- D5 U6 W* ~/ {& p8 c3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r3 b! ^0 Z8 T. v, {
...

1 Y  j) X2 E. g0 E4 y5 x; a; X% d$ H! }3 [/ H( c

8 O4 _% G( g' G- H  M: {3 t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s0 t, d# e, j/ \* _, a; j, ]: E% @1 f9 X( L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c- w( \& H- P' Z8 J8 `8 {0 B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r$ t1 A" n0 B& Q1 [6 r
1 b/ |2 F! e7 O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D- }7 N+ X: t0 D4 e1 o1 \4 l$ ~' M' l2 H. j$ a
支 持 .
! r) q0 R' ?' T$ x$ M)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6-23 03:32 , Processed in 0.406673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