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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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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u& `& Q) {# Z  G; J% c1 y5 x7 G2 M- `5 l5 {! Y' x3 t; T% G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h9 k( s2 B  u5 k% O
, s' G4 I/ o5 B: e( Y'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m. H0 I% h) C  d4 u& M

7 P- ~6 c9 K; |9 x2 X4 ~% h谢谢大家。7 x* h. m5 V: t) E7 t: m' \3 i0 P+ C
- ?. _+ v  j4 I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5 ?: ~' t0 P/ |8 Y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r3 G9 b3 k  I8 u. O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4 R+ I! `+ u6 Q- R$ ^3 c(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6 Y1 ]: E& W" Y& d1 A1 h% N4 L7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a8 r' m' }8 O6 e3 Z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R- }9 \" z: {: W# j4 q3 B3 a同意小美猪的. U" o/ @- i& d/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H( k( [! V) B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t( P1 t9 Y* j! R% E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c, E9 n' T& W. B
4 K" [( Y" S8 i. I) n% _& O1 {7 C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K# ?3 l: {# {( N; E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 j7 D' w! Y: F. L! `0 U5 h. }( ]) j* u2 @5 u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P$ K% _7 X& E, D- P7 h

, V) Q: E0 Y; w5 y7 I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8 N% f6 _! H* r! U4 J: G) `
9 S  c6 I9 V  Y4 Q. f) t$ n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v+ Q% Q- u5 q% L& X1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B$ F5 W7 K$ v0 m" [;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2 }  T* c+ j6 ^" e2 G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q# N# k( B$ `( U2 N9 X9 O4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S1 w9 z- L# X5 `9 J1 Z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w/ p* x5 Q: H% @" @

2 @  p" h- X  {8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P# i/ C3 V/ W- Y1 c1 T' x
/ }- L( T- q, O( H9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 _1 h7 |0 F' o- u3 r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F% D; i* N! A; w2 g$ x; I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0 h, F( L- a; X5 c) ?, ], z4 R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3 C+ k  [4 Z  g(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b3 I1 l/ ^& f* u4 |) O8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F# X: J5 n* C4 G$ j,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i& g: J" x& |- T2 a" P# ^) T" C8 \'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j. t7 r( j3 \' Q/ k' b! g
. J, C8 q7 i) P: ^% l6 s! \0 A[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o% Y( E3 f7 R+ z7 K% k, K%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x" `/ V7 p) J& ~; U" w

2 z2 e! f9 d# K2 z8 [1 T/ B4 l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q2 E# R" ^7 k
7 n- q; s/ x4 Q) W1 W,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Z/ m9 J4 l" r$ k) j  | ...
  o( c6 B9 _5 [+ o. E3 ~  r0 T$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5 q/ r3 G+ X3 e0 y) N  v
# k& Y" F2 d" j$ Y7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3 v- r% S9 y! d; Z+ M$ [6 B) X# w" q. i: G' r5 X7 J3 |8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W# |6 [, b9 H
. m9 z! M( C& F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1 B" L1 ?6 W: \7 t  \: U0 m8 C) ~; T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l8 O+ w& p4 m# t, Z; t. `& B; z! [6 r& G+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T9 k0 [) e3 z/ C9 r: R+ K' f: Q7 o6 ^' R3 A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n. `* D  X0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S* Q# j8 t* U  s$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b. E* f5 H( Y" N5 P+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 N9 S  V8 A  h; R( k5 b" ?

: j6 }% s, j( U- s2 j5 S: q3 L$ Q- L8 z& X不 能 同 意! v- {/ o/ [3 m$ l7 \. w! m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I9 j4 J* F  R! a4 k9 f9 d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o  v* J( ?6 _: b. E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g3 v* K& [% ^/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s: O; ^2 ?9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S: ?3 u& |: @! {/ P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r! q4 J/ E( @0 j) k' o
3 c5 F8 T3 J! [/ l/ N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2 {, J/ q9 Q* v' w4 K) Y% A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m" \! V+ l# x8 m3 N7 w0 q; a# Y3 Q3 r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T* ^; u) e( q8 N  f! |8 B& f' O# n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R/ z  n6 Q9 o9 T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r! n8 _, @0 `5 U
希 望 别 介 意  ' `! G5 w" \* x5 L" K9 T# l
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k+ ^/ L) Q" v1 [

4 \3 t3 l8 w0 s3 y  c1 N4 _(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7 A& V. ^/ i+ i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h6 J4 |( N- p: g& T. P, Q
) j0 J' z* z- J, A;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R  H% ?6 N& t6 ]5 W& i) T; j3 _. Q$ U: R# L. L.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D1 E) d/ _$ w( D) }
...

/ @: W3 I3 n0 h; ]# W. s; T1 A0 V2 n( W4 t& W2 z1 \. v1 O
4 i  b$ o# e  R/ B3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b0 g3 u4 d/ h& D! h
# X0 X1 ?, g! H: q' n" I* d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7 [# f% {; }" z' A0 B8 r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n0 j8 o% q0 t
8 E2 T$ L1 j6 V! A-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 k8 y, C/ D  m% p- V% ~
. m2 t' K$ i3 `  H; I! c
支 持 .
7 W& S8 w1 G! j  A4 j. h  b: D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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