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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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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A0 v, G# E( `5 o/ K" t( H( ]) U

, y: e  @* d  y,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N$ O( r( d: B9 M5 D5 B
$ W  a5 ]' i5 E- a) n; }4 r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d' V  w" H/ S% g" m

/ m0 x9 j, E% d谢谢大家。& _' M- s& V; b: {9 f' S5 M

8 s9 m) B) Z- S9 ^$ H2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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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O* b8 \6 E6 g7 n2 u$ k$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4 Z& V, r, Y*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N: {, W- A)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A% I" u3 g. E2 Y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3 m- c. l+ g& W( t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C# ^$ R. K' K) D! t! r
同意小美猪的; x' L, D3 k1 f) H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W6 |/ ~. t! o6 E6 w0 Z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W9 Q( J2 }' i6 z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v( r- U2 e( @/ u
+ {( S  d3 n7 S( B( z( t7 Y; A. X1 k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I# P) z4 M' ]) ]8 ^: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_, S8 m9 T& l& t4 U" Z
2 m: w0 V* i! \" B6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2 g1 Y& d  k7 Z" _8 J0 S4 l
. p' s6 _. k6 I$ n7 l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I  g& _- }$ f8 U) f' \
0 \1 d' @0 D# b9 H/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p' _! a3 v# }3 d0 ~*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O0 ]0 ^3 K% I4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A1 L: a2 L  `9 ?;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8 o5 d: R& `6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2 A6 y6 ]* C" {9 Q4 w. q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r& [. ]$ ]- x( z& B5 D+ k, D* S+ G+ a6 v"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H5 Z( T+ }* O- ]. ^' o# o+ T( b/ y4 f! a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s: w4 {+ O9 j  R0 G$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3 w4 d. @4 q4 O! H% f5 u(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9 J2 O, y4 Z! H1 r*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 A: A! V1 ~( E$ c0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j, q. R  k$ C$ [( A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m4 o/ t! L0 w* M, T0 Z; O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8 s2 s6 z7 ^( M8 \' K5 H
' i; X& X8 q1 z8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B: l1 N1 p- [+ R3 G& n; m4 K$ Z6 K) |# b3 ^: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Z9 V+ o. n; j8 I2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_1 p* S2 z: _1 ^5 W# H1 F+ x

, H6 M0 c* c(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F* e+ ?6 C' @" `2 Z- M0 q$ I;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7 H* M5 Y, F6 T1 C ...
( o, [5 p9 ]* a7 O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8 R0 Q' w& t. ]4 M# m& l, h) j# J3 M0 ?+ e5 l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6 l0 \# i& f4 @8 S7 v3 s3 Q
, t# f( A* u) F: `1 V. g.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p9 H& T: M# {: Z8 F6 x) h) a2 \( K) b% Q& a9 w4 n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X5 v$ m8 L3 s& Q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h4 y" c& `/ K& b3 m5 h

! z& V6 D8 Y+ D3 b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Z! x. I; r8 N/ G7 ?1 U
9 n3 M5 H9 B* O; X. C+ C1 W# g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S0 }2 F8 ?( H3 e3 O%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y+ L$ g; [( x' x8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_7 A4 G/ T# J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7 @+ T0 j' @( c
+ _5 p6 \! L) M/ w
不 能 同 意
: c# J- q8 X# k% N6 r2 ~0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 [7 Y, }4 j$ F+ h' m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A# i# v5 n+ N9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S' e! f; i7 ~)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 {+ b) i: r4 a  Q9 i;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i0 J$ O. _8 x- ^+ `4 K5 Y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6 H, ~9 M8 M$ `% B
: c' E& f. \  v, V+ E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2 J0 @- c5 h2 `4 e) F4 Y8 X' ?/ e3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T. ?6 q, X; [# j( z) G0 N1 U

' v& _: g0 C5 O5 ]% v( e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h/ A" }# y( @8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6 `. Y0 x3 \9 t3 o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w: X5 T: c3 d$ z/ M希 望 别 介 意  
9 z" q# X: ?1 h5 a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
5 ]: o8 `5 f" |6 H1 I7 L
5 r: c& D  |8 j'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L. ^( N! r8 |( ?( i# N$ P(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o( w, b/ {1 a

# R. z% J7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G8 o( \, C( X  U, c: a0 v4 z7 j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z2 Y% y8 F, S" z7 s
...
  O; e8 H8 ^% ?2 }8 S& K

* E. d. R3 S% g" G  }8 L* k
: _9 e6 S8 C6 I" P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7 l( K! A* F0 {* x  B2 R$ T) P4 y! k) G-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b3 e- ?0 i: l$ m# h0 Q' }8 f.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  T) m7 B2 L; Q. V% P* G3 }) N# y
" h6 k" Z- n- z# H8 X4 f1 }( G7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2 b2 [) l% Z0 u( Y

- |0 Y: N/ M& O) P6 |% b支 持 .
1 G- |/ j3 K; R* m8 b5 b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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