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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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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k3 J# `( w; O% r. w
+ O# ?9 M% G% ~, s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s2 K, V. B: u/ F- C5 W+ [+ T
6 H2 p( |  W8 H  \3 [7 Z2 U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t2 [4 T/ B' d: ?* L2 }8 }$ J
+ N# {) \) ?1 w5 f8 T谢谢大家。4 T+ |8 d: c& D0 ^0 J, |! u' O2 ]
/ P) B% j% G$ B. b8 e! Z0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n+ p& }0 |) C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 X1 ]# x# F7 J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2 p6 W8 {! o! `/ ?# b- K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A( B6 ^- o- F' v& V5 N9 X9 k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Z8 @3 j5 M3 i( C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j+ x/ B% W. b, d同意小美猪的
. \: ~3 ~. u! w0 a% w*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m1 C+ ~3 B9 ]) V! @1 @" [#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9 V% P; ~) x4 @+ t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M3 |! o# t3 t  b. z" _; H6 y# h

1 ?# I7 k+ V2 O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y8 U# i8 [. I9 D* r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H; m1 o2 ?, c# R7 Z, }' y
$ i- ^2 s# f, {7 i: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P$ U6 e- t. q' ]+ B/ N
- M% I4 V% d! M: |( D1 K'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1 @2 n% ~6 P* Z. L- v9 g; W# ^

% L" g" b2 H9 a' o' u0 r6 q4 D7 f% u7 \1 c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T7 T$ w! P2 K/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j6 A) o5 ^2 [* o3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T! G3 {( q9 E%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 W  T2 K( w% T( R& r& ?6 h%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A2 w: _1 v8 j2 I9 E( w/ p"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q& s- y6 E
6 t' \  B( J0 Z8 H1 @;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 L3 Y1 Z

, C3 k3 T6 J) B4 K! m5 J0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i0 y3 D- Q( N0 N" _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 z. J7 G% ?/ m: ^) _% v( c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0 P! n7 u" x4 Y  c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R  q0 J$ g6 J" r/ w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T3 |1 u# J( i1 j: F0 x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 \; ~; W" @6 u) I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Q. i; U5 P) ~& f; I8 s9 ^
& U( c9 n5 ?8 u% \0 W, E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6 r2 K3 H; A/ P. r4 C8 @$ \4 V8 ]/ S: E; B# h) j)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 Z: \6 o6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5 m( [! U% I% U0 q/ u
0 q8 b; ~$ {1 N9 Q; G. v" q: w8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w2 n6 X+ N4 ~: @( B  F. h
9 K- |- @. [* S% G) k8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M2 t7 j3 E3 ? ...

8 F) _' l; n/ E& K1 K7 j3 _9 X3 b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s- x& k) I8 @6 y
1 I5 f2 Z7 n#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8 j4 v) O1 m2 L8 F. f7 E" F, e: ~
4 T$ U. B' {9 w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4 h. [7 U' i2 m  N% x1 A: x( \1 q) T$ s, n% R, V/ a!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 g0 ?- k6 T( G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H  C+ x8 i" x; j+ T' ^( L
6 w' ]9 ^- @: f7 g2 v' {( o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8 [, z% v$ `+ o: ?
3 i5 l" L% G' u. |3 _6 f: a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B4 x* [8 D# e8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E$ m/ ?& G1 [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k3 p! d+ j5 S( [3 u/ x#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f& N# \; d+ O( \& v( x( ^8 _7 b( k+ [0 `
不 能 同 意$ R% O; q3 c8 W0 _. ?" R: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L: s/ ^5 F" a"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j1 c4 q/ f8 b: e/ `+ b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V, ]3 l* E8 k6 o*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 S% p$ g2 f' w' u&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2 t9 H4 Q) E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 p2 t( k, \1 B  c2 a% s2 {+ I9 E! [
4 c- B% x6 U) A7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 V; Y8 d- f# K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i9 {1 \1 B0 P$ ?
- c# |) L( ]+ {6 d2 F8 n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d6 H1 J+ M- [* a' i/ P: s2 R: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I0 ^+ ~9 |  n* X- q" C9 p3 ?7 W' R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0 S+ M9 A/ [
希 望 别 介 意  
% @* Q$ A6 _, r- Y6 M# {5 };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h6 k2 Y% E# P+ ?
7 _$ J: n" v% b: t1 U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8 J9 ^4 T4 U$ H)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N9 V& E) u0 j5 t* P( \5 `5 K7 ]# v6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t( o, J1 N& q/ }. B6 ~, w- A6 e, ^* {; I: \; [) P' h' w: n3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9 V/ }% W9 O+ K) B' H  v) }+ l4 Z ...
  o5 I0 ]- n; i# Z& M3 q, O" W% Z
; y/ a# O1 _  F: {: l
, J) K  J  M) S( Y8 d7 v. Y% t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A% ]4 U5 s9 F8 E* g. d+ }/ ?% Q
5 h' q3 D" A# s/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g) K; L; F7 k% @# O; t' s3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9 M3 \: g6 _0 \; i/ _3 t
2 o9 J; U6 n. f9 H% H"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p" l. L# [5 r; J1 ~9 y; N

0 A7 N! ^& }/ ]4 ^+ g" `1 U支 持 .1 z( _- y* ?2 w( J: N4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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