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158|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B# D$ ^6 @3 f( D9 A, [2 F- ~: n0 v, _* F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8 ?* p2 J. ^. A0 d

. ]- J, b& N+ Q/ \7 d& K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z! ]5 Z" _3 X5 O. g
: S2 ~1 A& Y$ @& n! O谢谢大家。
) O1 i- k/ v' L" }) ^7 I+ o. X% e* d& }. a, Z; j* a5 J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K3 \' V2 T0 E/ m- `7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m9 L5 ]; ^: x!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5 q5 V# t8 y. \8 X4 A0 _( v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v  a# C: ^$ E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U1 S8 S: N. ~' F- [5 G" y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k1 A7 N$ N) l% T4 {( f8 f
同意小美猪的
; k1 w5 a1 A; r6 U3 E$ `"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7 N5 D& ]  M+ O5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8 B" \% f9 V7 x, P+ p+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k; I% v+ s* Y3 D# R
9 t; e" |1 f! u& q: Y+ a2 G6 }3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x3 P8 D: M$ h7 K0 u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x4 k& c; R; n! x

" I1 v4 h- b, |8 a+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e7 w: p3 X& o- G$ X7 L6 G# L' {) N- s1 h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h) v8 n4 k/ V; V" d; }: \& Q: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G) b8 a*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D4 J1 D4 @6 o: u8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 K9 K) H+ K5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5 J) G+ I+ Q  [. s, p  T( s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 v& x. K*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r9 v$ }1 Y$ w5 D7 X
( B! `/ x4 ~9 H. c  ~! {# v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2 J% t9 z$ C

$ P) |/ M4 t( g$ r! w2 N( d& T'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E+ ^! E4 Y+ G! K6 @7 G2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d6 r4 ^1 y9 U- A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s" o5 W+ c6 ?% x/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0 Q: e" m4 S4 j7 h) U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B: u8 M6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p7 X0 f% S9 s1 P6 A5 o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g- X4 F3 h& K/ Y

3 ~0 u2 r5 b( ~0 K( a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9 o3 \! T* c0 ]

1 K# c4 F7 F0 a5 I[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3 u" \+ A  f0 @; m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 k- a# C8 q( _! d4 L* g
8 E- ]9 W/ O  S' F. P% e.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C- {, t' }3 L! j5 i
0 o  N4 K! c; s' w! `% g;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z2 w* M8 e+ i* @  D& }) [ ...
2 A: u- `! q9 a, G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9 C6 X' x6 ]4 H/ D; a( A! R: s( r
, a6 s" F! ^# Z# N9 i. u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u' A3 T6 z0 A) k& p; `2 n1 B: W
$ Z! p2 E. j5 a) m6 K% X) U3 p5 P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g8 X1 B: U" y" X8 G
6 H- V: \* f/ S; r) N8 P! N+ j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l- W; |: V/ @& h7 Y3 u" X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7 a! m) i; n, b* ^3 c! |
9 {. H# C/ ~8 b( u, N! a2 w& U. s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4 ]! \! [. W; x2 [- W$ p1 q" ]4 x" j
: v( L; G6 o0 ~% t, z3 _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x  h' ^- Y6 P' }3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 |9 E1 E3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m/ c! Q!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1 }( |* w; j* g

6 S) k' y; N& @( k) b2 @. T不 能 同 意/ y2 B! _# H, c* \% ^/ L$ B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q- K1 O$ C2 a3 Q; A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6 V0 j7 H* ?. }&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 t+ J3 r# ?0 \( w5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B! L. v, N7 d2 F+ G) _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4 r3 H4 W+ w.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4 C8 g! ?+ k1 i0 _* z; P
8 H( Z* D6 W8 D! r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n' @. \/ a, a2 t0 Z4 _  D( D&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Z; L: P7 y" P4 j- _8 k4 o( \
7 m7 n. X9 }# t. m9 b# X7 z3 g$ U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y' v/ C8 F; I7 p2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L# w9 ]" P4 P8 W. @) u: y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1 n( @9 s8 q2 e- x
希 望 别 介 意  
& w4 ?/ R1 h$ H0 g! H9 Y只 是 打 个 比 方# c- u. V) g. s( e% U+ i

1 Z% y1 F1 @9 Y" L5 b[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f: M9 j2 g$ t!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y' E8 L* F; D$ x& V2 e
& s# M/ t* J/ y;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0 r* z- w1 }! W* Z0 V" Q- E$ a# e: Z# c6 N& y4 l( f, [)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6 e( Z/ a$ ^- g. L ...

( D) Z2 F# o' \9 L& ~
/ S2 o7 j1 G! L( ~& W. O% {5 o) p# e# }" o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w0 C( Y/ l& V; X2 ^* J* o& e
8 |; T4 Z1 R3 ]# Z+ _3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J; ^* b7 m7 p0 _7 C: i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 n  r3 f# y2 v

# n* c' e" m- c; P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o6 l& V6 t* P8 j. m+ G! U( z' P4 j2 G$ q
支 持 .+ N$ N  K+ o3 o$ L& {4 D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2-16 15:54 , Processed in 0.204906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