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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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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E# Y* |8 }) M) o! W
! U8 V3 U# {9 Q( a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r  W( i' c1 [3 A3 c' E% E! Q

* B) k! f3 R2 p) G+ O6 G; X  r3 b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Z. a  P  i* X* f4 A# g
: a& C% H) A/ n! s
谢谢大家。
$ Y+ P# J% @6 R* Q7 R3 D! _# n/ Y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s8 c: c0 h2 C0 I/ O) f8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X# F) w7 Y! _4 j2 n6 J9 T'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K. A) l; l" i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h/ O3 g: d' q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H) h7 k( X9 t: F9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g# r' O/ G: k$ Z+ K8 Z8 p同意小美猪的1 I% d. X' D- d4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6 R( Y3 F+ p% |. r2 p; V6 R-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r8 R" p: J2 V% p& l' ^9 o/ ~/ d1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G6 U4 P7 K9 o3 z! g/ w/ p# r: D/ t9 w/ d$ j; r, P" T* t4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u$ ~% f. G, F" C& b: g( \; M% w! ]& X* i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f+ [/ H  ?+ g6 L/ w! z) K) `) y! I
+ t% a1 I8 x6 P( m$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y7 b% [1 ]! u1 Q
% E' f0 b! w* L7 F( w" v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c! t9 `+ K5 c) b: F$ T2 o# Z$ ~

# h$ @% m& L9 \5 o9 v; j3 g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D7 j) F# H5 U- T2 I2 Z- ~9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o: ]8 _6 c# z3 m# |8 x# n&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q$ z( F1 H0 d& ~' Z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S3 ^( y0 G2 P; C" O( C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t- x6 o0 k& Z7 e, O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V5 S9 U3 b) ]( A

+ I2 c9 e- ~' N2 R( x( z( ?4 @4 u" ~"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n# d; i' o8 v& s
$ v( |" @+ V!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 w6 S% f+ M6 M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J+ J! D9 w& R  B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G6 u0 d/ u% |3 K+ q/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Q- s! G$ W1 [( a. M0 t: z. O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_( l3 f7 x( L+ N, z! Z+ ?4 f5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6 [. o6 b2 l0 M1 E$ b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Z& C( ~- Y4 w6 ^

& E$ w+ H" z(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0 h# I3 V, r  l# _9 p7 X

5 n7 o9 p7 J& K5 H4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7 G( R+ O: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P. i" j# V* i. [! z7 T3 }
' W) F- L  ~3 l9 q! N& Z4 S: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s# z& E1 r, O" U
0 y5 e  ?: Y! `5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 u2 l; s9 J# f
...

8 ^' b! m( v  u# E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D. ]; t6 @6 _' O7 u
. r1 _% s* F; x( u: a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k! ?3 z" B4 j2 p0 i/ J5 K* O
0 ^2 Y  \! M. x# z4 X; t# A"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 O7 R' o4 `4 F: Y
2 d" G# w& s( _& s1 i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F1 C! t  G; v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J' c: O. w) O5 n3 P0 L- ~
$ \* ~+ `1 k4 p  i5 b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f. O% p0 R- ?: E: l; y3 ~8 r  c8 ?* R; g8 ]$ U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3 `! [/ Y: t5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7 X& T# L  g0 t; F: Y$ J6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5 U& p* w% [1 W! W%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N/ _% D0 M! G) J# Y

& c, s/ y$ N# O6 H! B! X) p不 能 同 意  R: ?- I2 K0 _$ Z8 G2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2 o1 W# [* [- C! x; l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4 Y2 Y; d% H/ w(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3 k0 x8 U+ A-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R5 b( L: d  b*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O0 D& S; F+ U' q: }2 J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1 n9 }% i; O$ @& \' y

, b- f* W( o$ t+ m3 u" y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 d5 k2 X; |6 n' Q, x1 {+ n6 g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X/ X8 R) \# m$ T5 k; D7 z) E
2 `9 }. I% k& O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7 S8 \! _+ ?; Q  E6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8 O$ A6 l( l1 l3 e) q# D' D0 P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j- Y0 U3 q/ ~: X
希 望 别 介 意  
+ K8 i0 S/ v) {1 r( O只 是 打 个 比 方" M6 _: L: k8 N, f2 v3 [
/ w" t: Y! v0 I. b- L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 a( c; R. c. d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C. _! z. J! l* _7 P! D1 Z

& ]7 v6 l# Q% h. A#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h& e% E9 G! M! h& r" f
7 K% q# r7 K/ h8 m, d. v' O6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X+ i* W0 P2 Q9 Q ...

6 b5 h, `3 h9 u) U
1 I" B, g* E) F- i$ J$ u( Q- z% r%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8 v4 t( F3 W0 k3 Q

- F2 d, E7 o, \( v  g! X.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z2 u- O* I! |3 b( v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8 _$ ?: N6 ~( h2 ~  b7 k( X$ d0 \& A2 P' p; _+ k+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k/ K: |/ Z9 m! T6 Y6 H4 M  F4 |3 Q* {4 V- F% }
支 持 .4 K2 W, _5 D+ R9 j+ m- _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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