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95|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U4 u" b7 Q: \$ U7 a- c

1 S2 A, c3 R; `9 t% {2 `6 i2 J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n# r4 s. t" k) k% C
! Q+ V7 D' n0 a; v0 E( o, V+ o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t4 w# a5 b. G0 j% H, }9 s4 G% [5 K2 v5 T) U' |' |' P
谢谢大家。; B0 T2 W" v! Q' S2 Z4 _+ E" L

% d) f1 h1 g1 Z* A[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G9 D! h2 u. S8 x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q- c: |, D" U" z8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j8 a" V+ q9 @4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a% f  p; N& _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7 L2 a, a7 \3 v' e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d7 n+ u- V, J, u- s5 ^; _1 Z; a
同意小美猪的6 B9 k3 |  _/ E! _% ^; R3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5 ^# K% h8 C1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 }/ w1 p, f9 K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f4 J7 F4 @3 z' O/ O6 N, u' \

4 _" S- l/ o! E7 a( [- U! z#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X+ g! e3 P! @% H, x  E$ H8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T; `- E* k3 X, e5 w9 ^, k

6 X: R0 L4 _+ e" M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K2 f' ~5 i% w2 Q8 I
( }6 W2 A1 p! c) Q- K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L8 k9 x: b6 L& t% p. [* O0 a1 a4 P4 _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l: Z- R' N# o4 ?9 A# |( y, R- E; I: H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g) b; d+ I  g0 V'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w4 ^" x3 O) }; v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m& J$ Z- E# l& ^+ W1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D  n7 _  r: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C9 M: z. [5 v; f. Z* R  Y$ _" ^- P/ t' _/ }8 ~+ P6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 Q" o" G) y. }! b2 S. p  b/ e/ G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8 o# J  f( W6 {" M  q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3 T0 V6 A8 w: L& o9 _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w' ^/ R- S( Q) ?6 q, |) ]! F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o! p3 ^/ z% p+ m9 l! @3 Z8 y9 F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2 W6 m, S. R1 v' D! a8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X6 Z" A! e$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c- J7 f3 w6 ]+ m* {$ `) y$ N/ }! h$ B, o. m8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n7 w" A: _  v" N, H5 C3 F
, y  P7 k# Q8 l/ M) D# `+ P7 X[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7 r! d5 V& m. s, {: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1 T) O+ F0 l% Z) P) g6 i  Y# G1 y# K1 r* U# E9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G* S+ n1 P) s0 I) O; V4 q6 O1 t" G, C9 d7 T3 H3 \/ B8 W6 q#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 P' {/ I6 y: R) s
...

4 K: n$ D0 m$ m8 b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t, E8 @: ]8 {

* C. d: o& C' \" V( t1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3 k' J' i' e; ]1 q& ]

# w0 @! b7 r+ C: ]$ \' S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 O# ^+ `0 j& a
% y" R6 R; s8 d# G1 P  N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1 P7 e1 h- D/ S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3 _: R' Q* H( s
8 T: ~) b/ r: K1 ?; _/ ?4 E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n6 w2 T: C( \& x
& N2 D: A6 N, d5 S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 \8 c: U3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i1 r7 z: @7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f4 x' i: b9 O%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Q" U$ X' G: g  O# u/ D: V* e2 z8 P; [8 q% w+ X, H
不 能 同 意
. Y, V  T8 c2 L5 E7 q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i, D8 F% H! y6 {9 L. D6 Z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M. a: L. U5 c, |'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y6 g7 s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 w% V* F! L1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x8 O% h; i  H$ b* Y$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T# S3 x& u2 j. i# w
9 G! v# y/ h, i(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h  o8 ^# J) }5 Q, f7 g  c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W# t7 {( ^- P2 L1 L  T% ^. t( C% f4 u# r/ o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P& R3 S. x8 t5 F( h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v% T, h& H+ g  c+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g; ^5 n  q) P  b  r
希 望 别 介 意  
* m/ z& e& ~) `$ K6 C只 是 打 个 比 方  b. c2 L& _5 x* W4 ~
$ x0 E; ]( }3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9 g! k) o1 X7 g: x.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0 R6 i* w/ u" m3 M- L
& f" D, z( O6 j# u4 n9 d5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A( K# `+ M+ ]
" q4 |/ D$ A1 a& [/ q: Z  p0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 ~- [/ y0 g- N
...
2 {, v# }) h7 x; u$ r1 H
, Y7 Z* u5 E3 J  k

8 \$ V  S* x; O! g1 o5 a8 j! C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6 x  u+ V) s+ m" ?$ F, S2 E! i
2 P; I) P0 c- ^2 F( d2 \4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a9 p0 I% J8 V. J% R9 u7 @/ R9 O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8 B" o9 B+ C/ g' n
) n( T7 |# _; e+ e6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f+ w" x' u( P3 d
$ e% c1 ?% L+ L
支 持 .' R& d; S8 }) r( W-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8-21 15:30 , Processed in 0.159924 second(s), 40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