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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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觉的她非常了解法律,而且她说加拿大的法律是断裂的,矛盾的系统." c) w! V0 P' W
我这里问她一个问题:
! q! U1 G) n3 I2 Q假设一个已婚男的,离开edmonton,去quebec工作. 他隐瞒妻子和另外一个小三好上了并住在一起达半年之旧. 后来他妻子知道了,起诉离婚.如果他确实和哪个小三发生关系的话,在法律裁决上他会处于不利地位(主要指财产分配),因此他说和哪个女的只是roommate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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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思故我在
8 c1 y( S4 b3 o0 w- S" [1 z7 ^1)法官如何区分roommate和同居的事实婚姻? roommate可以合租房子,至于性关系,无法证明有,也无法证明没有.因为那个小三什么信息都不提供,这个案子是那个妻子要求离婚,小三可以理都不理的走开,和她没有直接关系.
$ {* i: T# X3 F! H8 C, h/ P+ f2)这个例子中,法官能不能用common law这个词语形容男子和小三的关系?* V9 t! u& S+ c% |/ _4 q; s, y
3) 这个男子和他的元配目前关系是否sepe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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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 |4 A8 u, J我也不知道我思故我在在那里找到一些词语:common law, seperated...但是这些东西必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并加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
0 m, E6 Z- f6 h我个人武断的认为,我思故我在是一个连法律都看不懂,读不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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