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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海关对于入境携带物品及关税实行新规,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方可免税,致使很多外出归国的华人不得不悉心计算自己行李中物品的价值,唯恐超额后被征高关税,更怕因不懂新规而“违法”。但是,规规矩矩的报关又如何?记者6月5日告诉了我们一位安分守法的华人旅客报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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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3 |" |& E1 G8 X+ R7 y中国海关2016年25号公告规定,携带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物品免税,同时,附表中明确写明“干海参”关税15%,而干海参的价格是按照每公斤1500元计税的。
: X+ u/ E! i2 ?6 { R4 F- }一位华人近期回国,特意带了5盒干海参(每盒半磅),到北京海关后“申报”,想看看结果如何,没想到……
) h7 l u3 {& y$ }0 F这位华人旅客先过了边检、取了行李,然后去找海关的工作人员索要申报单。
7 d3 ] m2 H2 R( g工作人员问:“你带了什么?”
# S8 O8 R5 G9 M! M/ X旅客回答:“干海参2.5磅。”2 b, \3 y7 O) v9 U! j' `" x$ |
这位工作人员疑惑地看看该旅客说:“如果你不申报,我们对海参是放行的。”
" m) Q$ N& Y7 U! @( R旅客回答:“不,我就是想了解检疫部门是怎么处理干海参的。”
( _+ f6 L% ^5 J8 e% W& o |7 v工作人员一边领旅客走向检疫部门,一边告诉旅客“他们会没收。”
2 Y7 Z" z8 z. L |: c {2 l* Z果然,检疫局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和农业部联署的根据1712号文件第29条制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品的名单”,上面有“水产品及其制品”一栏。
. s6 P: H( q4 M3 h" Q1 G该旅客做了如下申诉:
% k* @1 z3 q# i1、中国是个整体,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应该有共同的政策语言,海关总署的公告和检疫法的规定都使用的是“进境和入境物品”经检疫和上税后可以放行,而进境和入境是包括了进口、邮寄和个人携带三个方面内容的,为什么你们专门对携带和邮寄发了禁止令?
: b3 ^. S# W: g/ O' |/ ^2、你们的禁止名单的最后一项是特例规定:经物品生产国的检疫部门检查合格,并经中国有关领导部门批准,不在禁止范围。我的海参是经过美国FDA和NOAA检验检疫合格的,也是经过中国认监委注册许可入境的,(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证明)你们应该进行检疫,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 s, V4 C& S3 b( r) z3 S
3、检疫法是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你们却用第29条赋予你们的权力搞自留地的特权,你们有权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没收和销毁,不应该不经检疫就直接没收携带的物品。' U2 |( C; i1 g8 I
4、你们的罚没单据是霸王条款:先是规定被罚没的物品可以在7天内离境,否则销毁,有又规定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半年内可以上告到法院,请问,当你们把我的物品销毁了,我的上述和上告还有什么意义吗?
; r8 ^; @& [+ N& X接待这位旅客的工作人员很有耐心地听其申诉,最后说:“我们就是听领导的,不懂得你说的政策,东西我们必须扣,有意见找领导去。”
3 s. o4 @" }7 o' C2 f2 b8 d4月25日,该旅客到质检总局“上访”,接待人员先是推脱,“北京机场归北京局管,你去找他们吧。”! ?5 ~, h% u# Q0 G% o4 q; J
旅客说:“我告的就是北京局的王副局长。”
* R4 a2 ]1 p8 Z0 L" L. v% [' b过了10分钟,出来一位携带邮寄处的工作人员,他耐心地听了旅客的申诉后说:“你讲的问题是有道理,我们也在考虑改进,但是,每天上万件的东西入境,我们检查得过来吗?再说当初制定这个名单的是好几个部门的意见,要改,也得征求他们的意见呀,所以在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必须执行。至于你说的海关总署和我们是平级部门,他怎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至于你说的海参既然是FDA检验的,认监委也注册了,下回你再来时提前跟我打个招呼,我会同食品局给你签个文件就放行了,这次还得扣留。”
6 D7 v2 D y0 j" c' x0 I旅客要求20天以后其回美国时,把海参带回去,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又过了10分钟,该工作人员说:“你回美国前,给这个电话打个电话,他会允许你带回的。”
4 j7 ?1 g0 M2 y2 V旅客表示感谢后告辞,那位工作人员又追出来让旅客签了个“对接待满意”的回执。" g$ Q! Q! `, M! I/ U1 E
事后,该旅客表示,自己从中得到的体会是,在中国别跟这些官员讲理,多说溜须拍马的话,少说真话,大家就其乐融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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