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915|回复: 6

[加国新闻] 在加拿大试用期新人也不是“想炒就炒”

[复制链接]
鲜花(70)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7 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作者:Jessie ) s  o# U- d- J5 j" o+ F

# {& A7 ?: Y0 y/ V( }5 ]' B经历了毕业季的兴奋和不舍,很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职场新人就要迎来试用期终结的欢乐日子,如果你已经签署了长期的雇佣合同,如果你已经拿到了那张代表着正式员工工资的支票,恭喜你!如果你的试用期并不是一番风顺,你心里可能在嘀咕,老板是不是可以随意拍板,毫不费力就把试用期员工炒了鱿鱼?; N8 _8 F% p3 ^4 @! o
加拿大的法庭可不这么认为。虽然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标准要低于正式员工,案例法还是持续的释放这样的信号:试用期员工应获得公正的对待,应有足够机会向雇主展示自己的能力。如果雇主要在试用期解雇,依然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不能无缘无故将新人扫地出门。
" v. m4 _+ i( p$ }1 r3 J定义“试用期员工” * X/ F% S2 t0 C7 _( [. C2 K& p% i
在讨论解雇的问题之前,咱们得搞清楚一个定义,究竟什么是”试用期员工“?搜索安省的劳工法规[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O. 2000, c. 41],并未见到对试用期的定义。但是试用期为什么一般都是3个月呢?这和第54条的规定有关:员工一旦在雇主公司连续工作超过3个月,雇主在解雇员工前,必须给出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 # r6 n7 D5 E% ^8 q

, M( B: E( V$ C# a) Q9 a  p; m( I接下来,我们需要从案例法,也就是法庭的判决中寻找答案。 依据案例法,雇主必须在书面或口头的合同中把试用期 (Probation Period)定义得明明白白,并经过雇佣双方的一致同意才算生效。来看看2001年一个小额法庭案例对这个问题的诠释:  ) w  D" X; H. h5 U% t
原告伊斯顿女士状告被告非法解雇,并获得3个月的工资补偿,而她仅在新雇主的公司做了2个礼拜就被炒了鱿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根源就是一份语焉不详的雇佣合同。   E% ~: w& N9 A1 w2 L2 ]$ \% m8 c7 ~& X
见案例Easton & Wilmslow Properties Corp. [2001] O.J. No. 447 (S.C.)
0 u; U0 v! P% s2 a2 i; V伊斯顿女士本是CIBC小生意部门的客服代表,在银行工作将近10年。被告公司的老板是伊斯顿女士的客户兼熟人。当被告公司发出招聘出纳的工作启事后,伊斯顿女士很感兴趣,因为被告公司表示,一旦过了试用期,年薪可达到4.5万,比银行客服的薪水高了6000多。在招聘初始,被告公司和伊斯顿女士都信心十足,认为凭借伊斯顿在银行的工作经验,她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谁知,工作内容和伊斯顿的期待出入很大,她学习记账软件非常吃力,老出纳花30分钟就搞定的事情,她足足用了5个小时。被告无奈,只好在两周后就通知伊斯顿打包走人。 1 n: D6 x8 k; |& Y8 }
当伊斯顿将被告公司以“非法解雇”告上法庭后,当初的雇佣合同条款成了断案的关键之一,合同中写道:
' G3 Z: P9 e* _; Q年薪:3.2万 $ I% N5 d: t' B7 B
试用期:90天 8 V/ f" }% [/ Z. z) d0 t
工作内容:令人满意地完成所有的会计和办公室管理职能 + h  }) d( q) v4 Q: i# {! r0 x
试用期后:在成功完成所有工作职能并经管理层审核后,年薪将调整为4.5万。如果未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职责,则要从新协商薪金。 8 s" B( e* Z- w
法庭认为, # M, f: X$ b2 W
一桩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试用期”,这得就事论事,每个案例具体对待。不是雇佣关系一成立,就自然附加了试用期的条款。如果雇主想试试新人的能力,能干则录用,不能干则走人,就必须在雇佣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显然,上面的合同中并没有说,如果伊斯顿女士不能让人满意地完成任务,将面临解雇,而只是说,3个月后,干得好则涨工资,干不好呢,工资得重新商量。
# V3 v' t( V! B  s所以法庭认为,无论是看原告被告当初的意向,还是看合同条款,都没有“90天内干不好就解雇”的条款,合同字面上的“试用期”语焉不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试用期。被告应被看作是“永久雇员”。要解雇永久雇员,应给出时间充足的“提前通告”,考虑到伊斯顿女士的前一份工作相当稳定,法庭认为,伊女士应享有3个月的通告期,在没有通告的情况下,雇主则应给予伊女士3个月的薪水补偿。
- c* j% }" M5 {+ D( I雇主对新人的能力判断不准确,在雇佣合同上又草率行事,只好为这种草率买单。  0 X3 J% x" Z1 n
合法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什么理由
/ S' s7 c. c; v+ R! o$ T* c7 W先来说说合法 解雇永久雇员(permanent employee),应满足两种情形之一:
/ d6 z, r! @: X: i- L一.雇主有充足理由(Just cause);  T9 q  s, x8 w' }# O8 G
二.雇主给予员工合理的提前通知,以便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寻找新职位;或者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给予员工相应时间的薪水补偿。  h% G" A  Y" j, u8 g: o  D
" r2 ?0 d7 W9 n8 K! a
合法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和永久雇员有所不同,1980年的案例Kirby v. Motor Coach所确认的原则今日依然生效: 0 {: M: N% c/ T+ q
  • 即使解雇试用期的员工,雇主也需要给出合理正当的理由; ; w% q8 X3 n4 A

    + R1 P& u: O) @
  • 正当的理由可以是:雇主认为雇员不适合该职位;“不适合suitability”可包括:性格如何,是否合群,是否能满足雇主所期待的工作标准;- m' V8 o. h, l9 X
    9 Z' |4 D; H, ]( B1 B

! M9 X) `7 o2 y8 h  C' O8 n8 P
  • 雇主依据上述理由解雇员工,必须出于“诚信Good Faith”的基点,而不是其他歧视性或恶意的原因。
    1 u9 b% m0 R8 m$ n) B) k0 j3 ?2 m8 a+ f& K
    ) m; ?& a. ]  l: i& C4 U4 R
在Dang v. North American Tea, Coffee & Herbs Trading Co. 一案中,原告通过职业中介到被告公司担任生产顾问,中介向雇主承诺,如果6个月内对新人不满意而辞退,中介费原封退回。被告公司自以为可以钻空子,就在给原告的Offer中非常模糊地写道:6个月复审,而且就连这用词模糊的Offer上,也并没有原告的签字认可。 -
$ x/ S2 a$ |6 t4 q5 G* S7 o6个月期间,原告和同事上司相处愉快,凭其出色的表现提升了公司的生产效率,还得到了公司的利润分成。6个月快要结束的两周前,总经理从天而降在原告面前,告诉他:你被解雇了。原告提起上诉后,甚至被告公司的会计也成了原告的证人,在证词中承认,被告为了节省经费特意利用了中介公司的“不满意退钱”条款。可惜,想要占便宜的被告没有做足功课。结果法庭判决,被告需提供给原告3个月的预先通告。或者,想要原告立马走人,就补给人家3个月的工资。 & E) \# o/ ]4 k9 i+ U
本案中被告明显违反了“Good Faith”诚信原则。
; Z+ f- N# w3 q3 K雇主的责任:评估和反馈 / W" R3 C# f- y6 M
既然试用期的目的是评估员工是否适合职位,案例法又规定,雇主有责任在试用期间对员工进行评估,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 u% M# N& h2 _, S- W4 i' E1 c在上述的案例中,被告公司不但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把“反馈”这个程序抛到了脑后。原告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来自管理层的负面评价,反而获得了同事们积极的肯定,这让原告觉得,工作一切顺利,自己会在公司长久任职。
- C1 R, q/ P3 x2 g  ^2 [! _2 P与此相反,咱们再来看一个雇主成功开除差劲新人的案例:Caissie v. Family and Children’s Services of Yarmouth County. 本案中的被告严格遵循了考核新人的程序,分别在3个月和6个月时对原告做出了书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原告进行了讨论。在评估中,雇主写道,原告对儿童和家庭服务法规缺乏了解,保持记录的能力差,还花很多时间和同事们聊闲天。在6个月的评估过后,雇主告诉原告,再给两个月机会,如果工作依然没有明显改善,一句话,开除。两个月过去了,没看到原告有任何改观,雇主下了最后通牒,并在解雇信中详细阐述了解雇的理由。法庭认为,被告已经给予原告足够的机会证明其能力,最终的解雇合情合理。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F" m! t4 i4 }! Y
本案给雇主的启示:要想在试用期内合理解雇新人,需要提供证据,证实新人不适合职位;同时,还要有证据表明,雇主一旦发现新人的弱点,则要在试用期内对新人提出,并给予其改善的机会。若没有这样的证据,则有风险面临非法解雇的诉讼案。
* t; x' G& n! ~# h. Q1 P
大型搬家
鲜花(104) 鸡蛋(37)
发表于 2015-8-17 0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上这种情况,不要恋栈。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现在流氓公司太多了,没必要纠缠,抬脚就走,连招呼都不用打。
鲜花(4)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 他们有时对试用员工不但想炒就炒,还连试用工资都不付,最后我也看不下去就走人了
鲜花(19)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鲜花(45)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扭的瓜不甜!!!何必为了一个不喜欢自己的老板工作呢,长期下去很没意思的,遇到这种情况,走为上策.
鲜花(30)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69) 鸡蛋(0)
发表于 2015-8-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4-28 10:16 , Processed in 0.136801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