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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0 k* {/ l1 }) V7 ?1 Q
0 W* `0 @2 T; d" |9 S+ F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 y) }5 R, o3 m  H! E2 M
% |6 @" V& o- |( R4 ?, P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5 w" ~% K; r# v; [4 A  B( z( z8 G

0 b6 u) A8 J% a/ c1 G[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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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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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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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j" ^; H+ ~( Q9 x: `( z1 v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O! o1 e2 Z0 Z8 n4 p  {' a! `8 R5 B0 Z& q, L- v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3 \  R  c; b' i* e9 H, x
* p  {' G' r9 A6 N( _. ^/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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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K5 b) y( F+ l4 O, F8 F8 o- ]% E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7 x6 s/ k- d& A' e1 q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M9 L, b8 Q# @3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8 i4 p& o1 \7 G: `/ z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o$ o/ V( Z" f5 H* R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7 M% Z! s  y/ s" s7 [
- w% V. w) q: m8 E7 [+ T- W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r; D; m* E1 F. u2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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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Y" d2 X/ v8 ]8 o

1 s/ h9 t, k0 F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7 E' |( a6 [- [8 f% V" P" l7 h, @& G7 x8 j8 E! I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8 ^- a, o, U. o- d
! D0 a6 j5 A/ b; N3 t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2 z& K* n: E0 I4 w6 s. ]" B9 o  j6 T! }5 H4 x( F+ C, L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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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h9 r* W9 n: E7 u! @% X# n0 l
/ k  N' k; W$ p  l4 f# Z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 _" r1 }) r  j, e
: Y/ `% A6 O1 S0 h7 {" F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a' H2 n& l8 {0 W# ^
0 o  C/ v5 X: U9 n4 N/ Y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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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s" _9 y7 \5 F/ Z7 }/ ]3 u6 v% N5 a6 @3 h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p1 t( u7 \4 e) d1 U
: E; f: H0 c7 j4 l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k5 y* R9 _*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0 P( y, n$ q- H$ g8 V0 y# m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9 B2 w  X3 J6 g5 N1 Q# o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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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d# G5 _0 c( a4 n# H3 {# p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o: v& a. l8 s8 Y$ y% o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I5 R& h6 y% ]- {6 o2 P( S1 M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u$ u  M& V  y) X, B9 Q5 T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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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I0 _; ~- @' @. e' Y( `6 A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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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5 h* X" d+ D; |' ~2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D! @% K8 W0 p# Z) ?* _6 Z: Y+ D. u5 K0 }- d& o# C2 Q# B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4 ?% Y% T7 x( K9 U/ ^) f" C9 ^! t5 p. M, M5 s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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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D5 `( g1 H+ E4 _' t; f( h' }4 P. t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p$ n# E7 e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p& |; {; N3 J0 i$ {4 H6 H! @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3 w2 Y8 f/ n* B7 D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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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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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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