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0)  鸡蛋( 0)
|
今天晚上一直在外面,凌晨2点多才回家,回复晚了,先致歉。" C, R7 L: @4 N3 j. a- Q3 G
* Y9 o7 O: P- j首先,回答你在《请问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中的问题:
5 f! r E( Z E9 V- K5 P, W# Y& s, X5 X, b/ m& h# r) c! I
1、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1 j( y0 z! E: p
2 u- `# n8 V6 Y4 p& \
答:依照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投诉裁决流程规定(即时生效)》,对于第三次违规,也就是被执法斑竹裁决为需要永封的ID,如果“被投诉人不服,可在此后的24小时内在同一贴内跟贴上诉”,“ 其他两个执法版主都应该在有上诉要求后发表意见:应该做出的决定和相应的说明。最后一名发表意见的执法版主依据简单多数原则标示最终裁决并予以执行”,同时“最后一名发表意见的执法版主负责关闭帖子,将加亮颜色取销,并将此帖链接添加到置顶的执法记录贴中,并在有处罚决定的时候发出处罚公告”。也就是说,如果对于第一个处理投诉的执法斑竹的裁决不服,有24小时的上诉时间,但上诉并经其他两位执法斑主的裁决后,特别是最后一位执法斑主依据简单多数原则裁决后,就已经定案并结案了,目前此后没有上诉程序。
" l+ B" R8 W$ y9 M, y1 H/ a8 h" u0 c/ B0 n% _4 p' @$ n
2、三次违规嫌疑都还没出判定结果,又怎么可以认定是三次违规呢?三个版主好像不理性,在理性讨论还没有结果的时候就贸然的下了审判。; p6 b. C$ r0 A7 q
5 {2 I% K* V3 M
答:如果你是指的“永封Xiaodou_112255及其马甲‘大豆’”这个case,那我现在详细列举ID Xiaodou_112255的三次违规:
3 y! M( \, W* a {第一次,于2009年3月22日,由当时执法斑主云山水月裁决,原因是人身攻击,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6894&extra=page%3D1;
2 y3 B1 _2 {* P1 V, H. V第二次,于2009年3月22日,由当时执法斑主云山水月裁决,原因是“发言在这里颇不妥当,煽风点火的味道很重,不单单是个禁言期间发言的问题”,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7449&extra=page%3D1;
- _- y) U, M/ p& a% M- z# d第三次,于2009年3月31日凌晨,因有上诉程序,由现任执法斑主共同裁决,最后由我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定案并结案,原因是人身攻击(注意,不是违规期间跟贴),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8778&extra=page%3D1。9 E+ {- ?( P7 d
我认为该ID三次违规都有相关执法斑主根据版规给出的正式裁决和公告,不存在“三次违规嫌疑都还没出判定结果”的情况。
$ g f: R/ y0 I4 m* L
: l+ D0 I6 @% e5 C. h2 Z至于目前三位执法斑主不理性的质疑,我认为:白水斑主和孤岛客斑主在第三次违规的投诉贴中进行了详细的对自己裁决和看法的说明(这个你可以查看上面列举的第三次违规的投诉帖子),我作为最后一个介入这个case的执法斑竹,在最终给出裁决之前,也是经过了近三个小时的相关资料查阅和再三思考的(这个没有文字征明),而且也给出了理由说明。因此,我不认为我们三个有不理性的表现。
* t7 l. F! q# ~5 H/ }! }% c
1 h; ]0 m" O6 }3、按照版规无关人员不得在投诉贴中发言(我的马甲大豆就是这样的被审判的),但是小熊之家却发了,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为什么?只因他是别的版的版主么?
/ n% B# T7 k2 V/ U# f* O
, X* f' H$ r7 {, Z6 C答:依照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投诉裁决流程规定(即时生效)》,“投诉贴中非相关网友请勿发帖,否则将被罚10分并被删贴”。小熊之家在你的帖子中发言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并不是因为他是其他板块的斑主,而是因为你的帖子不是投诉贴,因为既没有投诉对象,也没有投诉内容。
$ d5 T+ R( W9 q0 S& [& g- }* @
3 T" q5 x; U! }3 G这里引出了ID Xiaodou_112255的马甲“大豆”的处理问题。开始白水斑主对其进行扣分和删贴处理,是根据前述版规,而且当时没有证据可以认定那是Xiaodou_112255的马甲。我在最终裁决时将“大豆”永封,是依据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一般处罚条款(即时生效)》中的“马甲统封”规定处理执行的,并不是因为其在非相关投诉贴中的跟贴行为,也并非数罪并罚。
4 e& B% R1 G$ M+ i/ k7 i4 h- `
q0 o: Y4 A! x8 R4、"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并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 H0 S/ ^4 k+ M7 U ]9 R
% `* U" E3 V% G1 G答:你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白水斑主跟贴中所说的执法斑竹的立场和角度问题而引发的。现在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大到每个国家,小到每个家庭,都会有自己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制度或者规范,不然难以长期维持其整体性。这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制度或者规范需要每个成员去尊重和遵守。在这个网站,或者论坛,也是一样。而设立执法斑竹,我认为就是去维护和实施这些制度和规范,因为作为公开的网站,没有谁能保证每一个成员都回去遵守。而作为执法斑竹,基本职责就是维护本网站所有制度和规范的权威性和实施性。话说得再白一点,就是死磕着这些条条框框去监督每个成员的行为并执行相关的处罚,当然还有解释和修订的职能。当然,如果版规有问题,那应该先修改版规。但在修改版规之前,如果在版规和情感之间,执法斑只能更偏向于运行的版规。这也就是为啥很多执法斑主被认为死板,或者挨骂的原因。- }5 Q% k" O% g9 v5 w
2 U2 [; I& r$ u
当然,你可以说很多所谓的违规言论在别的网站或论坛都不算什么,为何在这里就不行呢?我也经常混迹于其他的论坛,我也承认,很多在这里的违规发言,包括你“侮辱”我的那个帖子,在别的地方可能会不算什么,甚至在有的论坛,如果谩骂的有一定技术含量,还会受到其他网友的追捧。我想,这就是网站的风格和目的不一样所造成的。就像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样的,一个道理。在这个网站,每个成员就得遵守这里的规范,这一点毋庸置疑,特别是对我们执法斑主而言。
( c* E h1 \2 J: Y% N* X( ]' D: o& Z
在回答完你的问题之后,我再补充几点:
2 B: E/ v7 n2 l M
" \! \* z3 w, q! h6 Y3 o# {; Y1、对于我和其他执法斑主个人而言,或者对于网站而言,于情,都不希望看到有永封这样的事情出现。我昨天刚刚担任执法斑竹,Xiaodou_112255那个case是我处理的第一个case,尽管是根据版规要永封,我也是在心里很难受的。在白天与白水和孤岛客两位斑主的私下交流中,我一再地说真得很下不去手。但是于理,作为执法斑主,无为而治这种情况,即便是可以有,也真得不能有。看着当时对于我们三个的投票贴,我相信我们都不会辜负大家的信任。
! c, Z' q4 I; v* H+ c5 B) j" v5 m1 K3 R* a* X
2、你有提到过我们执法偏紧的问题。于此,我认为执法尺度的松与紧的争议是肯定存在的。因为只要是正常人,对事物的看法肯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执法程序和版规的执行及维护,我相信我们三个不会有差异,因为只有紧,没有松。
5 T+ W. c4 d! U/ f) i
1 R4 ]1 C1 N) S( Q' `3 Z# S. u( k. X3、就Xiaodou_112255那个case的裁定,再次明确一下,是因为有两个执法斑竹明确认定人身攻击而处罚的,不是因为禁言期间跟贴。虽然这里面有网站的自身原因造成其在禁言期间跟贴的问题,但是在最终裁定中我已经说明了,这个不对裁决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便是其违规跟贴了,但是要是没有违规言论,不会进行下一次的处罚,但是再次违规,就不一样了。就像一个人因抢劫被判刑,由于司法系统的原因,没有让他去监狱服刑。而这个人又继续出来抢劫,法院再次判罚他,而他总不能把再次抢劫的原因归结为没让他去监狱服刑吧?. M. V' }0 I/ s# o
8 r B) {: R/ j0 I; v4、对于那个“侮辱”我的帖子,既然你说因为有很多网友看过,你平衡了许多。于此,我之前于情的不忍之心倒也宽慰了许多。而且,作为执法斑竹后的挨骂,我也在报名时早有心理上的准备,只是没想到是上任后的第二天 。同时,在这里感谢所有相关斑主按照版规进行的处理。
2 G. F! L2 |: t' t* l2 r3 D2 Q* l; i% z3 }
5、对于你现在的状态,我看到已经被禁言。同时,我依据你在《请问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9楼的发言承认大豆是你的马甲的事实,根据《一般处罚条款(即时生效)》中的“马甲统封”规定,应予一并统封(同意白水斑主给你24小时的意见)。同时,对于你以后另注册的ID,如果有其他网友举报情况,一经查实,根据版规也会统封。这里再说明一遍,这不是针对你个人,你我在此之前可以说并无任何分歧甚至接触,而只是基于目前的版规。
+ [8 J3 W5 R- X4 j3 t/ B5 a
. {7 P. ~" I5 o s* G以上就是我的答复和相关问题的看法。
$ L/ T4 `5 b) b4 @. Y' @
0 J' F, \8 A9 P[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4-1 04:55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