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188|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5 d+ k# R. A5 f0 P; x7 ~: q$ M* \1 o8 n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c7 @8 v4 n: a) [
: p- a9 g' A5 C$ V2 q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s4 G$ [+ c) F6 E
# Z  l) t4 S) |) R
谢谢大家。8 _9 Q& N9 z! C/ `. x+ U8 Y( f

- M5 X  O8 B0 D2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O5 P$ S6 |) p/ ^* W' |& }4 r%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i8 h$ p% u: @! |2 N4 V3 J8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w1 }0 U9 q) r* w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9 N; \' v, i# U6 N9 G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z( Q8 R& [  V' ^5 C' o( q& Q9 h5 K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K% U+ t) B+ R
同意小美猪的
( J: G6 r, p$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F. F$ u( e"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w/ ^* K: N" c) y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0 H7 R7 Q- T: p9 y: F# p& l
" y. p: H3 D1 q$ W: \4 K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e! a5 s  \+ q4 c- h( J& [)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j% I$ H, A% E/ g' w
/ m9 f6 A0 U$ n. P2 v2 o3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W0 F5 [  i8 Y0 P
; |' e8 Z0 U6 u7 m0 y+ ?5 Y$ T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Q- v9 g! I5 j% Q

: w! f4 p3 _- E6 ^9 P" I/ j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F3 ]* h  e, G& ?& l& k/ a& z3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K9 q1 o8 P; ~# |4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5 j. H3 Q4 H0 c' W1 ^% A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F, c" G2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H: N4 J' D4 N4 J7 d( G4 M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 t- x! r5 r+ ^& c
. j) B2 k: D# r7 b+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 L6 |" a# Z& M$ u# g
' }! N. r1 E' L) Q* G-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7 o8 Y, x. y4 G4 C5 H- ?( ~3 C%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0 i+ c  n3 x1 e; C# w!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n/ P) o, D  [6 g  K8 s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_3 y- r  q* y9 g" K7 a)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p$ C' m% X# ^, e: r/ L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u- R$ u% I6 M: L,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5 l3 j! u3 q6 [. b2 _( a: P6 T" \
+ t7 U& L; p4 f- E) a, z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0 ]4 }  l1 B! M! x2 t! [" d* V& K$ f4 A8 J! \6 `3 u4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g% }! B5 C  }# t- }: O$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L, g. W1 h/ G9 a7 u6 k
7 `3 l1 r- _& }& ]7 T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D6 ^1 F+ j
5 k' u# ^/ g: r7 g1 Z1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8 ^# T' Q/ h+ b8 W$ f' W ...

$ V0 R, b. }, V4 }1 q; S7 P- U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o* e' _5 r0 n; {  W

4 I& e1 b& c) Q0 y/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y2 |6 a9 ~9 y1 y* _6 x

7 @& Y& r1 m.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b1 [8 K# J( u# t9 i

$ k$ }9 e9 o! A$ |5 H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R( m  S!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c3 K" ]& r3 u" v6 ?6 t. n& B) _+ u  _! W7 r& F* \- n7 P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x5 T4 Z3 A2 G3 l

- q( y+ y5 R# ]* W) c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o& }/ G# c  Y( e,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R2 |/ k* d2 x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7 P! p: W+ }' V*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k" f4 v' l7 {
  M- {' }" R3 K- R不 能 同 意
. p9 q! A. D; G+ Y* J$ L$ L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j' h+ J$ B4 z' I7 \9 m' a% i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3 {' \) ~# ^# k$ A) s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7 z5 ?9 l1 q( y( v9 a/ t2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W  P" m6 \7 Q$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 M, Q( ^' a: N8 c& n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E9 V/ b, ^! i, b5 x# \! S( }

( x! m/ l" w$ L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q2 M' u1 z' a7 A. T# m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k+ V1 K; z( ]+ y$ J: I

; `/ i5 {: t. ]8 j4 u9 @& G) K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4 Z# ^- Q4 ~) L8 v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 `. z0 Q+ u* Q- N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c% U" s# B: T5 Q
希 望 别 介 意  2 E5 Q$ }& J5 F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3 F2 z6 Y0 g; y6 L# S4 |. S0 F0 ]"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0 z4 R% D% O+ D. [7 d+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l9 a* Y7 c6 I8 p  Z: V
+ ~5 O& G4 N+ Y9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N- o% O3 X! g$ l3 z, R7 [; q8 Z2 O& s$ W8 q$ S;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q. z: R$ f4 a% y ...

; I9 f/ T$ T; S6 k, k7 q7 i3 e7 K7 w% C+ }% J" D% Y: d2 S
, E" V, q8 D% e- H9 c& F6 Q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 s' J# g5 F& M+ t+ F
' J: F& k0 ]6 s3 {;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3 Z; w  A1 q4 a7 {0 @! C! F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1 p% U& l# v, i" U8 S* H0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C+ N7 v  D, {2 m  D( ^& _1 L3 e2 d8 C6 O3 j  V9 P
支 持 .
0 j" f- @/ T1 T: }) v4 W# l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4-9 18:47 , Processed in 0.429851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