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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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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E% _! Y8 r% }6 @9 e8 w

7 A9 _3 n. m/ i+ K9 {8 Y(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H! ]8 ?, K4 x5 B" o0 i

: G: K) ], d( }1 T! z# v! ?6 E% K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a* o$ a7 K/ h8 s! T9 Z5 k
4 {% O. z1 j1 l: S* R4 d谢谢大家。& ^: n7 j6 O) k1 Y- k7 v

% m( X( V7 E3 Q0 K; Q% Z+ Z. x[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9 P  a8 w6 b,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4 t* Y- \) R2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Y) b1 q# w' S# C% p4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U. z7 R9 x& l2 F" i/ Q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i+ p" V: ~7 Y0 Q" C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 {0 H( t4 l" V) X- f4 Z9 q% c同意小美猪的' Y2 x% D' S0 @7 N# k& _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X+ t2 Q  q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8 k$ F/ Y1 j4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m6 N7 u4 }7 t. a6 i, ~" J* B; z) K" w$ ]#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J7 d& E# G( g1 U. C* m( F6 Z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q' ^  i2 g4 R) }$ V+ Q% R( C( m! o9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m1 r. ~* S/ i3 h* t

' O1 v" C% Y, ?6 i5 S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s) k  s" L% m/ }7 o1 n! M  N

# d6 K# b: P' X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j* q& J& i' z%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W* s3 Y* W8 r' R0 t. z* U8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K% p& O  V6 B1 A& L0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w* J' J1 F' l; C- p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r! J- O, H) P0 j' u% N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v5 L$ M8 p  u' S, B
4 B, J9 I9 c8 z"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B+ n4 _1 X: R6 y, r& _3 N0 q+ C

4 I5 z8 M1 i; j8 {- [4 F3 P/ ]!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C" R; J& j0 H(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1 M& l5 F& O6 c; M& N5 r4 B0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j7 D5 L0 n" {3 M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4 o+ \) t( n%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e  Q5 ^" J8 Q2 q# R#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2 I* [3 H/ y* ^* M: ^' L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k7 n2 T3 k% `
. @  g9 p6 S  l& {: v6 v1 H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8 n+ `: J$ u2 M1 }; \4 B
' ]- G: W" `, h3 Z3 l" E7 q%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1 x! J8 o; c6 S: x4 U#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 ~5 Y! D6 @8 S9 r0 K
, I! ^8 u3 C8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X; M, B- X+ `8 y
3 \$ u6 E9 V% b0 \% X( K/ n"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C" O' s# W  `5 ?- [
...
1 X+ J+ C/ V: U# U2 \. \0 m* e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F+ H8 ]; F& p' T* J4 m
+ y1 c, L5 B1 r( z8 n' ]" a2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4 M& A/ o6 }) C8 Y" T
+ B3 B: o& Z- X; s8 i% U' S$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W6 ^/ A* {/ n$ A4 Z
$ K; L) D6 F- v5 L: U9 O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9 O0 l! X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q' M) K1 Q7 p8 b( P0 W
" D$ q# g/ y;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X2 T' ~/ k7 A
5 ~; Q5 P$ q& B6 ?, a'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d! b% l, F( a% c6 U$ S!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S5 i, ^6 z!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 f$ K% i* I6 |/ _!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_; L; m& ?/ o5 c" }

" q+ U$ I: T, n+ g# c, f  D不 能 同 意
. L/ e5 s) ]. Q8 U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8 z$ ]8 g. L! K( G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j. Q; b9 R$ [" z, U4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G* B1 p7 \8 R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K) t1 s) p& O; c5 @)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b4 k9 X  \( w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s# v9 c" w1 m8 c; N
. |7 z! A  Q* l1 B(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R9 f7 F3 m& o4 ]1 Z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s+ |+ M' V2 v& h  Q

( b" ]5 c1 [1 ~& z- p) G# C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q& O; m' a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l& f. U6 q; G, ~% D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h* T4 X; |0 M/ v7 L6 V# Y" @0 [1 F
希 望 别 介 意  6 `7 d8 u0 p+ |7 T2 y: d* |5 S
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l* O: i! @* [- u" H

4 v( x4 [& l* n1 x8 A# _[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 X7 S0 _- B1 g#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H+ ^" |! ?% y& Y0 O
4 O; i0 }7 y9 u" x/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n; r3 j: n4 Q" }/ _4 o& ^
& g) C) F2 n' `9 }) a7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0 Z' c; l) i6 @: X0 ?) h9 O0 H ...
1 m7 x6 b" b# U7 f: T. a

# j  d6 R% m- w' I
+ }8 X7 F5 ^  _; P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B- r7 z. s; V7 i- [
8 c  w  T  ]%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H/ l9 A$ c6 a: @# r$ o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 Y" c3 h( l9 v$ W
* b$ O! S& [4 y( B' Q%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m1 T9 I8 t1 d8 P
' ~7 c5 o5 n/ r
支 持 .0 ]+ \# t3 w/ i-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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