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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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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0 i3 w  v; t( F& e
) P) \# R1 [0 [0 l( _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7 B/ T  l4 O  V

( `! q9 Z7 S- g) f5 Y3 B" k! _0 L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s* M  h/ u: |. ^

5 ]4 H6 b$ k% ~& k. ^( c. [谢谢大家。: s; F8 R2 ^# \1 \, @
5 {8 M) f# f) h4 b: q: W" r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6 |+ K+ R+ `1 N% x$ h# L%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Y0 ?& L: O; S  ^6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1 [7 @7 m5 T* _) b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v& n6 n0 q* ^9 C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x1 j, u# s9 X5 s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d8 X% E, _# {( q( H
同意小美猪的3 S' h6 b& r' z/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d  s( \2 w2 L# F2 D# v'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0 ]1 K! ?! p: p2 S" S& h0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B5 B; |' b4 `9 S6 X

+ g: @! R  |9 G( c( d$ d4 t9 B1 e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G/ k1 Q$ f6 q& l: `6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m- l- D1 \9 t" e- o8 g1 y) d, f. A' `5 O0 h#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k2 N6 b% `: Y; e
* m0 z6 X. U6 I( H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z: O$ z2 _  R& E, l" R$ m! g#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 m5 y7 F0 F2 s" h# `; `" j0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f8 a& x& T$ q9 e. T# w& W1 y+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e* M' ?% u* g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b- \6 F& P$ W;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3 u% ]/ N, Y5 b( p$ D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S4 D% [# d* w5 o6 o  a
: @' g7 `. e$ _5 i% T% l1 Z(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5 J: _* b$ O
) O+ l* E% _' v6 y, _+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D5 q6 l. y6 @; ]$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c/ y: w' F  u  P& L5 ]! o& M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u' p) v& n6 Z! ^+ n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7 \% m$ E, j- q5 |6 H0 ?3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9 e7 ?5 p, w5 p8 M/ Y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l  j  F3 U7 M/ p" N& {' g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b6 A- q* G: |3 m1 I
& q0 ~$ C4 o! B2 F- y' k# U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a& [4 s" m/ y% T, _) ^0 l/ r, u1 ?( }* i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6 J1 ?0 o5 }4 K2 {1 J( X9 |5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C& F% z+ }( f- E# d
" l/ w" T8 v1 _+ h1 Y" U/ \' e% t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T9 A; V5 ^/ k% @, d
/ G6 L7 B3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k9 J, i& G: g1 y# P8 k% ?
...

6 c/ @. S2 }. z# t8 l; J2 m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7 W9 Z1 z' w" u* u# f) b5 D$ d5 n/ L8 q" \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7 P, l0 p3 ]+ R, [0 Z; _+ B( H# V3 I- m- n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3 [0 U: V. K/ a+ c2 `  Z# n

0 A  f( G2 ~+ ?  Q2 @. U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J( Q  @3 A4 ?6 Q# z0 M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C" {( W9 d9 y* ]" {+ F4 O. ^" l3 Y2 s. ]1 O2 n+ s# c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b  c8 k9 W* X. {. {9 }8 m1 F3 }" h! |) f1 I: f: r# t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A; }- n' N+ A8 _7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8 x& g: K, Z)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N3 T( c2 {! [5 Q* J5 j7 T0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Y+ T" ?& {, Y- ]7 R$ z+ ?9 {: h- D: T3 u
不 能 同 意
0 H  t5 N& b!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k- Z4 ]1 ]3 @- ^. j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7 }  I- u5 {* H&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z  w3 j; f9 {1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 c, |4 \8 O8 t7 P& H3 X: f1 d0 |-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8 V/ f( t(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B# L/ g+ @. t9 v' ?. L/ E* L! e3 s/ [6 ]-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b1 k& H) X+ W* _6 n% J8 U) e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I% r; \- ]8 Q. n

$ P! f, o  D# v1 Q4 R& f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Q4 q$ O# ^5 S+ Q9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E- N6 [! |/ m! C& b* G! \'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i+ u9 S# S5 Y: U希 望 别 介 意  
) {+ I  z: A3 d$ o$ v- s$ x6 G只 是 打 个 比 方) g) s. |0 ~  F2 ]7 y
- |- b# G* u* P) @$ L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i4 S+ i/ b) P( B, v9 a4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 f; i. M8 h! r: \; }  T# E  \, z7 p7 L1 h: g- s5 L7 b1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_. p9 @/ s' o5 U, n
) m4 Y& I  j3 ])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v4 E" Q: p4 [9 I ...
. b, z3 N9 o& W( b' a( @5 _

1 \4 e. b, i# b! P$ X/ a$ T1 |: Y: b" y' T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 o, X. A5 s/ z& |6 `' _* \& G7 s+ K5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O0 k# |- E! H7 l0 a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9 ?1 T8 w$ c

: y$ }# V2 G0 Z8 P4 R! E: O+ ]: H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P# w4 g9 x) M" s9 c* g

' i% b' f8 {+ _支 持 .
, s1 X7 X' u" x+ W# t&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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