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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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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9 A) z9 [( |) D/ t! \" Q

: E- y7 B: f$ t& C1 H9 Z: j; a%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I3 g7 _' E! E0 x' u
% g( y4 V/ u% u) m( t7 l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i, v1 a" Q6 e$ u5 H' R2 Q

  X& a0 Z% H1 }) I谢谢大家。
3 K0 y6 i4 L1 A9 ?+ `1 Y7 v* P. u! t: P- h)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7 F- N, g; J! q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z" E2 [# F! @8 Q3 c4 r1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6 D- I6 h/ }0 p& K# W) v4 L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X6 ?5 E# z$ X'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g0 O' w9 A+ P( W3 X$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N( u( D9 D, E同意小美猪的
0 ?3 S1 J1 o& x0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d) V: q6 w( M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w7 s( z; R7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 o6 }6 K5 H" \: m" ]9 K

7 ?) r, t6 K  i0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p) `3 a* J" J8 z& x% p$ J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w; t1 V8 O' L. [7 ?! A9 h; O
6 L* Y7 M  u3 D6 l1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z; O3 `5 z* T
0 b+ n( R" C# ?" N% |( U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0 P$ ?, [2 b+ w+ v: f( N( [
4 T  m5 w& f2 i! h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i1 F, J$ w9 f&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W% R( M-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O5 G7 u- I4 p'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F2 t. F, ^; T1 c% l4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u9 f$ s( S/ y0 ~1 X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U- O! r9 {( f& [" W9 C2 J7 O" V8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n# t, [( Q. _- Z5 K

' r7 K8 F+ x  n5 _" Z+ M%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x3 i& L' W; c! }, j# W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A- Q! Z2 g- z* M  y#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U: s- \0 ?6 d*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I: n# O) L! b1 k6 T8 j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q4 R( y" S; {: T3 \, L6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c) B  p( J2 s3 @* S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F# T: F; C: Q, [3 S  o' A, o& T
9 Y4 S. m- [0 p! _#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4 Y5 Z7 [; M( P5 b, o

9 G  r0 M- x% }+ O2 u/ I) _! T[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T% P1 S* f* P: E; i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T2 T4 Z% t/ K9 n: r$ n, s. |
4 m( W' t8 [0 G; J4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 ^3 \/ ~* C7 [) ]4 T! J  z' }9 U& [0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8 T! O4 i$ K4 ~
...

0 [* x/ v. E; H3 r7 ?( K; q. q  r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3 d4 d& u) O. U* _  R# k. F9 W* U3 Z/ G6 G7 G4 T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3 q+ \. O1 H, l' G8 V- @- A/ k7 w6 ~8 {: Y3 B8 n3 q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0 B6 ~, k% m7 S" F% n  |3 n" g$ A. e' t1 }6 w1 @& _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v0 R+ b$ y/ ?* W3 q) P9 M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9 G8 }2 v+ w& D) _9 Q6 X! B  J5 E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g4 X! i, o. k1 T7 L* ]8 w1 ^5 M6 h. _2 A. [. z' n;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J& J1 H3 s6 w. y% s% b: d#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S7 z2 m1 _. W: Q, }& H'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 I2 Y9 N) E# r( }9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n* e; R( C' m

$ z" n8 P3 r1 W9 P% ]! A/ T2 \不 能 同 意8 Y3 t4 |* @* J" R! S) a9 {! ~' y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C2 G* z7 C( r2 _! Z/ x8 Y1 g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h+ }1 a0 F! z  Y4 w3 Z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Q0 Z) {: u" a  `" g) F, N#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o& V6 d+ I# F2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_: l$ m9 R6 M7 y5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G1 Y% ]3 o; D" j; Y) K
$ T0 l9 x0 Z0 m: N" `$ \3 B) {( y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0 s( }, R, g9 c5 e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4 Z& e3 B7 E  X% ?
; k& n/ D) z, D2 {5 Q1 V: i" g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z7 B9 i) [( [! c4 O  T' ~0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s7 |+ o6 X$ T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G/ _1 g- I# C- l6 T( e
希 望 别 介 意  
, B' a* F5 I3 }% t7 U. A* ?-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n: G. `; B7 }
4 R* `7 [" N7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 }+ V* a4 c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2 a0 j* ?1 E8 Y( n
7 t( w2 d# c0 l/ n; u7 n; c- G0 p.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v5 H6 h9 K4 R

' U/ l' ^: G4 |; ?5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D  e  I' E$ G& ]
...

; z0 A. P+ M& o8 Q% ]4 d7 p0 ?7 U2 Z* Y% C$ O. v8 A
2 ]; ], @- F2 t/ ~5 p
同 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v' V9 G5 a% w  h3 m" b
+ m1 G& y( O2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C' E8 C+ Q1 A' ~5 _! ]#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2 R1 ~! K6 r
* b( Z" s# v" @( \*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3 D& V  ?. V7 w- o6 I3 H' k9 S2 I/ \# P- {$ J/ K
支 持 .: k# q8 w* h4 w# S: o7 `* U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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