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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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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b: P) E* J3 \
9 P" T1 M2 _7 A! n4 X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4 j& a) {6 h7 g5 M

, b6 a2 j. e4 M+ ]' U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8 a+ Q: ~3 O+ E6 A% n
$ I1 d- G) @  k% y
谢谢大家。* b( o6 n- Q2 X0 x$ }
/ Q6 @$ {: h/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2 c5 E( a" J) j;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s- b) {1 @2 N) M3 X' d( R! b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z/ n6 w( c/ N* l0 `  i9 q# u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n  L2 ?& o' m. e5 p4 B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s: r+ l6 {" @- m3 v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 N7 G5 r9 O* }: c6 F
同意小美猪的
+ K/ S* [% X! F& t- a$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n1 Q" N$ o- n8 n7 r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F' C' K0 T2 \& a. y$ s# n- e4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Y6 b0 ~1 m) y2 g: c/ e5 Y

, j/ K& j, R0 D- c*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1 x# q1 L5 P2 Q, q, c% S( q- Y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K/ a; D! Q* @$ Z( b9 V2 d

+ O; z) ^/ w- q9 o2 x%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7 l! h/ f( `( Z1 l. n, Z5 j/ U" T, X$ G% _4 ]+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u8 x0 }4 F) Z4 b* R% u

; ^6 H* r0 i+ ^, P9 C2 [9 l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0 t# y' `( j2 J  |. _&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4 Q) O! ^% u, n, P1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Z! C- Z3 j! l- K) J0 i+ c,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Z5 i# m0 y' F. O2 y* a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3 D% R9 a! A: n9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b1 L; n3 \7 a& H& q
! g. L# Z  e- l&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r! K2 O9 W) j7 a3 D: A8 U. l* m' W8 S0 k! t! x5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j, N9 E  [  I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M  k9 j; D, K- d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u8 I- n0 x+ q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9 `/ U  B5 y1 p4 M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Z+ w& s0 [7 W. D$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F) c2 g1 b9 Z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O# t2 s/ u7 j, A& b' [
( ?+ g) x+ m) V2 P. t*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9 O) M& f+ n3 w6 p. v* \& I! _& T  S. }7 c-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 l/ T' L& z( n8 L4 j% Q: N# x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J5 o5 R. _: }& B5 M3 v" N2 a' o, c5 i9 h" n;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u$ e5 i% o% q' j( R% G$ A3 K

5 G/ G  I' F6 c1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1 \+ s- u# c3 _. \
...
+ Y# z' a# j7 T1 U  X0 K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p' g% p5 g& N5 D! {: f+ f

" I/ `. E) f6 _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9 A) o% y+ e" v

( ?% c7 u5 D1 o0 O0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I8 ~7 v* m0 @$ Q! A

% @/ o. ]: y5 X%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m$ m9 }2 s  d. U; x3 U7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D, C% I" g. {0 X3 x
, x8 p# ?/ N2 z5 j/ g# `: n- V0 D& O9 H7 t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X: A# Q/ n# m4 \. N
: S& X1 n0 L& v0 e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9 j# Y7 v3 c) b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B: r& B9 L  R4 t  N6 e0 z*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v: f/ D2 i+ l  E" }7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B0 L7 @/ `0 y+ \1 a' q  K8 I* i# Q2 q; i4 A
不 能 同 意
. o7 i* @9 v#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6 O5 N! B3 y- }' q& y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Y/ W( p! O; L6 g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J' g, Y) i, U- g/ ~( b1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 C1 V8 c! h3 H7 P+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T! w; A% u9 u. d9 c& U8 J, i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V  `% A7 y6 [. u6 i  c" p3 K9 G* v4 Q& V" t" v# B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S% O' n8 B/ Z2 f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S* a% o* [4 M4 r/ g
/ g9 W- w8 R" o! i/ W9 J: A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6 T, T3 m/ |3 Y7 \* h3 S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B0 B6 h* G# g6 p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1 L2 W) }4 T! x- [
希 望 别 介 意  ' h6 N# T7 w, Y3 s1 U
只 是 打 个 比 方7 L9 q  p" X# L. z/ U/ x
, K. W( |3 h9 M+ v2 _6 D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9 k4 V! e$ {*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x+ l7 h7 g& T4 d
- Q5 M' G( G6 |, Q6 ?. O/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2 s3 \0 z/ s' S# K8 x# e! F  c: Y3 n7 z! c" E5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 E+ V& X0 H" z ...

* y  ^: W  b) k8 Z0 m
$ L! {8 F. T% N- a/ G# N/ @! G5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 `" L4 S; p$ o5 _- c  P' G8 E

4 h1 V0 P6 ~9 F: n) s* U$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5 E, V! t: U/ G1 v3 u- y5 z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G$ Y+ f; ?: l3 b8 z
0 @9 U' T- G: ~' M3 g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G3 m: v! Y: P; ?8 K0 J
# m! P* E4 U4 O  g* c4 w, \! o
支 持 .% t' D' k$ \, z6 ~# c" Q4 O6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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