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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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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Q4 ]" t7 d, j; ]# v5 i4 D7 q5 c. d" H, [) },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g6 Z% H  ]7 h7 T
; [7 C* @" L: O3 {: o,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n* }9 S! v- z" v

3 m: {$ d$ ~% b& ?. ?; {& G, K+ N谢谢大家。
8 I3 Z% p  _& u- C
% z0 k2 _8 k,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6 |, [& D9 l! p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Q, q& ?+ n. Y, g" N9 K4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R' R* p3 H. Q3 Y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R8 ]6 `* ~  T& r" G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b; K2 V# c* L1 N  l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s# D; i" A: s
同意小美猪的9 {, J6 H& m" r3 Y7 @4 J) q+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E. d; |$ s7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9 b9 ^6 S" k  N/ P: f, Z& h% g  ?1 B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 T$ t/ e) Z8 U  \
4 c; s$ @  t/ g; m( d$ Q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0 X" A6 Y  p, R: {  f0 M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 Y) @: I. K( a4 ~! a, S(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g. T; d: ~$ D5 M0 z& ]
' [4 n; C6 h' Y+ D  }/ `5 j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H! h* a. B8 ~) h" D2 ], l5 a9 w; q
/ N' e, K+ O/ Z0 P  i; o! d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k1 x; O4 I: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y+ i. a# q% H)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H2 r2 J, o6 A! J5 X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l8 I9 F4 ^& b7 R5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z5 V% C. p/ k- {& M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a3 U. K5 E# }7 k8 C

, ~7 d% [( n6 e) }/ H5 W)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C; P' S/ \: ?, }3 Y! c* q: b
) S- G% r; v' v5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e+ x+ I1 @, F+ Q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e  p3 _* _; ^2 y9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H1 S9 v6 T: T, c  ^: i5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j5 {( ~  T4 A2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3 w  O& t4 h6 b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q8 V# ~0 c, w7 n6 G3 K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I8 V8 t) V6 @3 t# w/ k, x( R" o3 e+ G* i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F8 ?6 Q0 l  P0 W; f

  c& I! X" |; Q8 u; D* P[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2 i; N& C) C4 k"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 ?6 U/ f7 I0 d$ A1 H. A4 Q5 a+ A/ h,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0 a% l  n, G6 n. U7 D% t  E8 m, Z- ?1 c$ X  k( v& y'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5 x; I1 x: n$ X6 G7 {
...

$ P4 ]8 H5 `4 h4 c( D+ X% G  c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Q* R: n, u: G% [" W1 Z- L  p+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O" M9 o) n* Q1 b# S, W2 a: a1 s0 `+ W* I1 |* o9 o& N% I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3 m/ M7 d+ r) }. B
; x3 s" I2 e5 h  ~8 w# q# a4 Z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h, _# D, A) F; e' [$ x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I9 B1 T) t. H9 y, E2 X+ k* ~6 K# t. X( {) l;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a0 M/ ~: E1 f" @5 Y  Q6 s: z
) t% h" a; j  d) A/ L$ H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o$ ^7 Z6 J/ R6 o# I,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K/ r+ ?8 M1 i,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Y6 f. v$ A! l* s1 q4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O$ t, n* C6 j: A* N
5 i. s; V/ Z5 o0 U) j# \不 能 同 意5 y/ @9 H  i7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j! {2 Y- F8 p, r, |" z/ O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o/ g) Q$ P5 _8 v6 y. {0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E2 Q: U! O: X4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h' _" F; N&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Z0 M' V/ z& h+ J7 F2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a/ F, Z4 k; r, U
/ W$ n% ?& |; s9 C6 W" d8 @5 u* k+ w! S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K" e  f  e$ u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N1 K$ C( |3 \! V' s0 E

! Q9 H& v7 }8 ^# b0 C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I; l" P/ G(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t/ X: ~$ o- d' j, G# Q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G# r# p5 k) f8 L9 i" C" k希 望 别 介 意  3 i: P3 Q7 d3 T+ Y( v1 j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S/ n( U% B; x3 B+ \& E" g

1 J4 B( I$ Z% r! Q- e9 c, V! F. R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T9 c$ S: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4 B8 g/ k+ @4 D" d, }; s
: U# B- b3 I5 g! A* |# G5 W3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E4 ~2 e" @, r
3 d& H5 j' q1 r& f' P( b: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Y1 x4 }7 k+ [ ...

; I* `# A! N8 N+ }- a* _( z7 L
) @" b1 ^' T3 P$ j/ _4 o
8 g* `! {; V2 i' w4 J, A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U2 s8 e# `" j+ |  x6 J

8 h7 @% J! |, C- w: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7 P9 y2 y% }2 c" L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 F$ H2 [  r* S" M/ m' N

9 H/ O6 y- r' d/ ~#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j6 w0 P3 L% G, m/ \& W# s
: I* E1 o. B$ m1 P支 持 .  N3 n6 x  u) ]' x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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