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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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觉的她非常了解法律,而且她说加拿大的法律是断裂的,矛盾的系统.
" k0 O% @9 l; J z E7 `我这里问她一个问题:/ ?) l0 ]4 Q" v
假设一个已婚男的,离开edmonton,去quebec工作. 他隐瞒妻子和另外一个小三好上了并住在一起达半年之旧. 后来他妻子知道了,起诉离婚.如果他确实和哪个小三发生关系的话,在法律裁决上他会处于不利地位(主要指财产分配),因此他说和哪个女的只是roommate关系.) q% z) t( c3 S! J% j Q
\( z, q2 T+ l7 N/ c1 t问:我思故我在
) v0 F" @( v6 P6 F* ]9 ?# o' G h1)法官如何区分roommate和同居的事实婚姻? roommate可以合租房子,至于性关系,无法证明有,也无法证明没有.因为那个小三什么信息都不提供,这个案子是那个妻子要求离婚,小三可以理都不理的走开,和她没有直接关系.
: _9 l5 r6 R" d) m- b& C7 u2)这个例子中,法官能不能用common law这个词语形容男子和小三的关系?
, X" [- l9 t+ r3) 这个男子和他的元配目前关系是否seper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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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我思故我在在那里找到一些词语:common law, seperated...但是这些东西必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并加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
/ Y6 t G, T/ L我个人武断的认为,我思故我在是一个连法律都看不懂,读不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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