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670)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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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6 22:39 发表 
7 o8 ]' P9 k- K" j/ U' L3 X: n: g那是中国的传统观点。加拿大的观点是:如果两个人实在不合适,可以分居,不一定要离婚,分居可以一辈子,分居也根据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安排前任,没有结束婚姻可以分居,分居后可以去common law,即使没有结束婚姻,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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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l( ?/ p+ ^9 x1 N你真的很好笑,小三这个词语本来就是中国人说的,事件中的朱朱,也是中国人,也身在中国,我们很明确说的是中国的人事情!谁强加到你加拿大了? S6 f8 X' _,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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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从来没有说,明明白白的分居的人,不可结交新的男女朋友,我反对的是偷偷摸摸的!' k8 T( ]3 s$ D) h, q/ C5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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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个没有离婚却common law的,他们的原配难道不知道他们有新女朋友,还有孩子?他们是偷偷摸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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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偷偷摸摸的,正大光明common law的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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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 `% Z" C: [% F再多说一句,你那朋友都跟人生小孩了,还不肯离婚,这是为嘛?为嘛???$ D* |; E( N'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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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到了哪里也不能借由头而改变自己的道德观,做人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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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F. T6 `0 w* Z( Q# M0 B西方人有西方的文化背景,他们制定那样的法律也是顺应他们自己时代要求,但是不代表要求东方文化背景的人一定就要去尾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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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件中的2个人都是从小受到西方教育,他们去common law,也没人理,只要小三不上网来声讨那个男人,也没人对他们的私事感兴趣,问题就在于,做了道德不允许的事情,还在这里大肆宣扬。利用大家的善良!这就是令人唾弃的!! @2 m$ M( h5 r- w2 G2 x
再说了,如果真是西方人,也不会跑到这里来发泄。说到底,还是中国人的事情,不是加拿大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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