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54)  鸡蛋( 0)
|

楼主 |
发表于 2008-10-1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费莫 于 2008-10-18 01:00 发表 0 x& {6 M1 j$ @' K! ^
三年实在太长了!再理智的人一年也要冲动个一两次,是不是?
; K! U, E; o. R6 {& @% X% L- [永封ID就象终身禁赛,不是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建议尽量少用。
* i* `6 ?, T# R4 Z! H多增加点红牌黄牌就行了。, r% R5 t* S. [# G1 M, H) h% c
建议增加一项:三个月内,能浏览不能发言,(不 ... 7 C. Z) q) r5 v" x: x. }$ I, R1 |$ _
感谢。说得都非常有道理。 ^3 o6 R5 X8 N( n
第一条建议,这个似乎是长短都说得通,三年确实很长,但是特赦也绝不可以随便就有。因此保留原草案。
! V$ L! s- C' O* P$ w: o% S第二条建议,似乎是供执法版主参考的,与立法无关,但是是否应当修改现行的立法来体现这种限制呢,这个似乎还要有更多的探讨,目前是超出本贴的讨论范围的。* A- s! F( N% v# y8 ^9 f) W$ c8 W
第三条建议,我觉得三个月不能发言时间太长,看着不像是特赦,倒像是假释似的。1 \$ Q' B! f* C) d1 ?
第四条建议,其实是非常、非常有道理的,但是想一想,不如此又如何让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感觉到补偿、让那些被践踏的规则的信用得到恢复?所以感觉似乎还是有必要。那么另一方面我积极主张私下沟通,然后由原投诉人出面声明谅解,这也就是所谓的原草案第一条的核心内容。由此看来意见一致。谢谢。4 U5 Z3 F* R' K! w A! D \
/ T5 G2 i; ]& F9 a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8-10-18 15:22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