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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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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w* {( J. q9 }4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且公民法官有选择「居住」认定准则的权利,因此驳回其上诉。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统一「居住」的认定标准。 ( S0 X* |5 G/ d7 O&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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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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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于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5 V! G' n( [8 Y1 W$ j' P
2 J7 e6 v5 i" q2 G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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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7 v/ J+ Q) a- Q& h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 ) r! `- N5 I7 };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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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 )认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过去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衷」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7 S! w8 k4 T- g& {
3 K" Q& u% h& n6 V8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衷」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 _, `0 \7 n5 o) L2 k0 N6 G% `
" F2 C+ b8 k6 @+ T: ^4 u3 a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6 `8 K' |# v9 @, z; x
0 [3 B2 _+ s. V2 T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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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克连普顿重申,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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