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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离职费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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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记得前几天好像有人问,我在这儿贴一下:% O; m( b+ M9 z+ E- |+ z5 |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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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 K, [; H. T2 x' o8 z: U6 r[83]侨政会字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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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 + Y& G" Y+ t( `% {# [. x* Q+ {
/ ]$ O! \  l; r4 I3 V
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4 X$ C6 o8 e1 o+ W$ s# [+ j
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 X, v5 E" @7 [2 M: U8 h5 a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 o2 P7 `+ q# d- V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3 L! |/ |" Q% @  I% n& {( {# j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 ?5 c0 J0 @1 k$ ]; z; R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 C$ p6 }: p3 x9 X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 p7 q6 d8 K. I& \, c7 t3 |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 n+ Y! T/ q: C) {第六条,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 ^7 [: Z( d! X- r9 j: @' L( D+ D(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9 |! b. [( n  n6 K4 V) _0 m1 d9 K2 q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7 Z/ I1 H3 p2 z* ^3 B1 q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5 c& R% P! p( Y$ u, ?/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 [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 ~  Y  F( m6 f(三)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7 T/ ~& M% c3 p
第七条,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 H  u: T+ y' {6 c/ h# Z# o# A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0 T0 r$ o3 z% w% }. G! O# r4 [第九条,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 T# b0 v$ z: b' z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 R3 b$ ?) W0 m' ]% S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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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2003-06-12
- u/ ^( l9 E. g! U2 q( r(劳办发[1997]42号)* L- N! v/ ^; e
广东省劳动厅:
: ?; J2 `4 x  A* H  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s- j/ B; Q, _/ V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的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d) M1 _0 t+ V/ T# P# C' J) j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 e% t; R( A- R1 H) |/ M  Q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8 z8 v, W; c0 F* g$ h" W: A
                                               8 s9 ^- K, T1 ^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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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的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Z0 E6 u2 ~, ]9 o/ i) x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7 ~% O7 v  o$ a: w# v
【颁布日期】:1997-06-12 " [1 q/ x2 q4 D& G+ j! m
【正  文】:
' O+ |; q% J- B8 l
1 A- a0 }; I) s1 h8 u. B  l通知 ' {) b" S; |; Z8 J

; C: @1 t; g: K  a! B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3 g  J3 s) y8 U1 _* |
现将劳动部《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N6 @/ Q: g- k一、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及《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规定,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及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具体标准如下: 7 T# ^0 b! }# `7 O5 Q
连续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1 \1 P0 t4 E5 m  C, p: X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V5 Y2 _* m- X# q
二、计算离职费时的“标准工资”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0 }' e: j, F6 v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m0 F$ ~' N5 z( _+ m6 b" v' J) Z
(1997年5月7日 劳办发〔199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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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6 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飞鸟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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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83年的文件还执行吗,如果执行到是对我们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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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没几个钱,按基本工资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才200多.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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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Originally posted by elephant at 2004-8-6 10:08 PM:
. a, e3 k+ F6 w  k; L" j也没几个钱,按基本工资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才200多.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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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  }8 V& m" J  |0 e! o/ u应该不是按基本工资算的,应该是按你去年的平均月收入来算,至少广东是这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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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离职费大概要多久?单位不会刁难吧。我们单位每年都有辞职的,但没有哪个去要离职费,我还以为到时候我也会象他们一样拍屁股走人呢。真得感谢大家,要不我还真不知有"离职费"之说呢。不过现在我还未辞职,过了春节再说,我们大概在春节后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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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在中国,一切看你的大老板,我就是从广东出来的,一分钱没拿,你说想离职,他就不同意,你想走就走,要钱没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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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谢谢斑竹,对我真是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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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9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客气!争取吧,一般守法的企业应该都能给的,你就说这是国家规定,侨办和劳动部门都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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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企业就是法,不合你要钱就是好事,还给你钱?我辞职的时候我的房子,单位一定要我再补交20%的房款,不交就不给办手续,我也咨询过房管部门、法律部门,都说是企业不对,打官司?没有时间呀!拖你个1、2年你也没有办法!要不为什么想办法出国呢,累就累点吃苦总比受这样的气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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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7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走的时候也没要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现在还来得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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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7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好像可以,我在广东侨网上看到有回复网友留言时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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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但愿能要回来6 Q5 B! i6 m* d! v- Q  }
管她多少那
5 h% f; M( @. ~不要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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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离职费的申请过程也挺麻烦吧!

离职费的申请,等待审批的过程也是挺复杂的吧!在中国办事不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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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我离职时,交了3千,因为我和公司的合同还有半年。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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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情况好办吗?

我在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事业编制,非公务员,无合同,如果辞职的话,会否有困难?1 U* Z. J5 e! i) H
能否拿到离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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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1 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职费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200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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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A! q5 y4 K# _" [" ~, z如果在事业单位签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X) a- P, Y# _  {/ m( B. ?* v, t( c1 n
9 {2 t! n- w* w  ^这里面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可能是四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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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5 r7 Q; n2 N$ J! N7 K! W[ Last edited by angle2003 on 2004-8-31 at 07:5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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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有这儿好事?这样可以吗?我也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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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7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谁在北京办过离职费呀,是什么过程?5 o. K6 U. N8 s$ o' @- d1 [! C! H# A
另外我在现在的单位只工作了2.5年,而我的工龄有10年,那离职费是连续计算的吗?由现在的单位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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