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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d+ k: H4 o' ?! j+ |* \& V! D; Y4 a3 C6 y. x6 A# A! r1 y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F& ?+ i; o# F0 e# u
7 p. C: s# _7 H1 {% {7 ~0 H7 C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N5 S' \0 ~% [, K: [' V$ J% V8 _
0 _' Q% d1 W; b7 c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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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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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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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M. y$ S' v+ R0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2 w+ A' [4 T( t/ x) y! I3 W  l2 G" p: H9 }* ^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4 @3 D7 a$ B2 u: S7 ]0 J, m8 Y

( e  l; p4 D) G: f( P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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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9 x3 X1 K: p1 q2 Y( [2 _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z9 G! w; C! E& g$ L4 [& u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9 }. {4 Y" Q2 W/ p& D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B3 R  J: C( R: ]* M% j" w* k1 y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k$ _. Y% ^  w% G  _1 V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S7 [; `1 q3 }# t" U$ i/ K( Q8 |
& S# \  D+ S. p9 m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3 B; u0 i9 B0 h5 O7 H' Q! i  g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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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M% }9 t; H; L
# ^: v$ h7 b" Z- B, k& ]. I2 Y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1 ~3 b  i9 c' p  {: W1 g
+ N4 l. h% K9 r7 }. O9 y8 o+ U& M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4 A: o2 q* X7 n0 u+ d& i; w

  ^" y3 P( [! Z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 E8 q7 u% K2 G) G7 G! c+ j& a0 p
' R; |% S" p2 L1 t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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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o4 f7 o. s' y- g# q( Q
; G( ?8 t: G1 O* l; t(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2 ]# ?7 w" z. G( W: q
6 ~' w/ w) x* w% B: \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1 ]7 s" |* `& Y
7 |/ U: B- ^*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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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f2 G' i! Q2 J$ j0 i& f- Y) T3 s
; K) E  x! M. R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V1 y2 G+ P5 w; a5 h, s+ s
" F$ W9 ?+ I. m6 c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a  o1 y6 L* o& G3 V3 D- Y7 s) f7 J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C4 h4 c7 Q. d( v8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o+ k& C- o6 A$ P9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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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M# L/ w) t1 e1 e# F4 X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6 X' S9 i: X& K1 O7 X  [% d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7 ]3 {6 y: g. j" v. @& {: ]/ i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0 V2 O1 n0 T! n" c% z3 r+ v( X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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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m! a9 z% ~* |$ L/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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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l) A! ?( Q/ I9 o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b/ h% f2 J$ T: U2 Z' w* w2 |2 q4 G* O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v/ v' p! @7 D3 {3 \* ?

4 D, Z4 L, Q. K' A; I7 G'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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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9 S4 M2 t: p7 _3 |0 z"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d" I/ H7 i8 H7 `, U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 V0 Z9 Q8 J& S+ g; V7 l&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 y. Z  R0 g5 n) Y" t5 Y3 h; q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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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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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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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2 b7 q6 u5 T. E/ E  Q" ]3 ^+ K% ]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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