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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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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i# }. v; X& O9 h8 q
5 P6 C- `; }# A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k# Q8 B2 r% U/ H: E  l. N) @* [: C) [5 E+ g. F. F# @4 @4 F)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f0 ]/ U- R4 p5 M6 R3 X& T( a
& m1 f  u3 F: J. R: g) `谢谢大家。: k2 F0 Q: K: R% }* O' [

! W+ c) F( X5 Q6 C! E7 g3 S9 H9 x[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p1 e  ~" q% \( i$ a3 `  E9 X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 n/ U+ w6 s- _1 _, _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2 z1 y" m( {. I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8 e1 s# t; T8 s6 r. i. x4 R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T3 R8 }; B, S0 z0 V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 W2 Q2 \' J$ e8 R
同意小美猪的
8 R% w' d* B' E$ n5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 G4 b, o5 v/ d1 ~0 e7 ]: O1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C( r, u0 V9 Q" Q5 i# d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A) S: ^6 g! N- j# d& C1 q

* T. Q) {  k: Y1 k4 V$ ?6 B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H- R9 v1 L8 R4 Z7 z! p/ U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F2 l: q: h, w9 \: `7 p" }% ^& N6 S- K' i0 o6 u( P, l% }  _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m  h- t# q+ K( \
& ^+ }1 o! n0 [- a8 b% v4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q3 b4 Y& p: G& k) \
  ]8 z: I0 V; j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u9 X. l" Y6 j-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Z# j; s8 [- ~, v: w" N+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3 c- ?+ M( @1 P; J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o0 T% l* `- ]* M9 v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n3 p0 @1 f+ U/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T9 U! L6 J+ [1 k: T2 d( V2 s4 U" J, P& d+ O5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F; Q8 Z1 z* V* ]; x

* Q# X1 j1 d+ r# `3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S, c2 ^) ^7 `& S3 w8 Y6 V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i0 F; k7 v) b% J# \& P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m/ Z) r; j9 I& D4 r; n# Y/ H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n; Z0 j6 M4 |# o* i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t1 x4 V0 x* Z,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j, t& v* t4 x$ e3 G# B4 z( m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6 v* h! Y( j5 s. {3 i
7 g  J6 A  A1 m: y/ o- z' q9 C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6 t; F- b2 y* E; C1 S6 f+ v
, q1 E7 M; ?5 `  u" l4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k+ v2 K( O5 |.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1 ^! ~) {  ?9 t6 V6 k8 z1 z8 g$ S- v5 s8 W1 w'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9 A: ]& |8 E( Z' ]  [/ `/ W8 @% S1 `2 U1 K( G: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3 `- r4 D+ V, o1 B% P% Y
...

0 u# H& \; O, Q- r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7 ?5 h' E' w2 @; I5 x; G
; M  ~. a1 E, s,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B  d7 k: L5 X' r4 Q' a6 \
' o+ }7 z2 I3 B8 _, R7 f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K0 B1 F  {% X, ?0 y  m( y4 j
9 R6 t1 j- N( a$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2 ^, k$ D4 H: \8 N( M9 g8 `$ u  y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1 w5 X/ H" O' E# g0 C, G5 _

- m8 C% \4 }  J* r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4 p5 j' I  {2 o. o/ F3 @

# y0 T# ~! D" Y: n2 e" j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a2 Q# o" o0 \5 L  Z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2 D: r+ m/ N$ w1 u+ U6 E.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 F# C: ?; A. h( n$ X  W7 {2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 t- O" `( B; h, @, ?3 i: p2 Q! \, ]$ p& U( j( x) R. W4 N8 q5 K
不 能 同 意! _" N% V+ n) l$ m7 |+ g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h- G5 U  N" N3 Q5 J! o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Y  i! Z* }  l(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p' t8 y" e( G' [8 }*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d( P+ D! s5 h- {4 m' Q. i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4 K) e. ]  z7 t2 k6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8 ?3 o6 R6 v8 X, h

  q; F9 P3 R1 x, E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m" F, I9 g2 M8 A  {; s2 M2 Z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C3 U: a) z0 p6 t8 ?* L

( Z/ z3 H' j, E9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y; F) N, R  l" j  ~; T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 E3 ~: J/ N; R3 m6 G! O! d+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  U) y$ y' V4 O( U- l6 h希 望 别 介 意  
; i3 U4 b: e, Y* ?5 q1 v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u. o9 {& h, _5 R' J

4 l6 r  c$ t  q( a[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a. m0 I; G" ?1 B'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d# a. [$ L
5 c1 Z0 @% U$ u$ O& d!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N% ]. Y2 S7 r9 }
. O* f! \! J, ^/ i8 y4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u8 ^, l  O: _9 N ...

: y0 n: M1 v. J# E( s
: J5 y% S, M2 A( K1 Q- N  y4 d
8 P& \7 B# U, R6 u7 u$ r( R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 [5 \& r* q) b5 j5 q4 W, e) ^( t1 A9 N( j: U/ Q! p0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E5 a/ F) R. M0 @$ H4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 Y. W. M/ T5 z" f
' O, {" p$ z) O3 _+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j5 p) [& V- y7 ?( i# O4 J
7 w/ |/ [  i( E$ i
支 持 .
& H9 I4 k" a6 W- A7 \6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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