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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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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q  D% C; {/ D7 Z5 q, \% u& \

! |0 M8 W9 a( W! @.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4 I! }* d, O) [$ V
4 |0 M+ H1 N5 g. K3 M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L* E. r6 E, b0 Z- M0 K! ]" O4 @0 l9 ?- `2 l) g2 L* Q
谢谢大家。
* N) J) K6 s; k
- o. _7 ^: v, h. j. _# G[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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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v, h- B) c4 Y) x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Y  w2 {1 N  W7 C* \' U9 a& t3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y2 O( X( S& R: T" m/ {8 u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Y8 K# b  ^7 J: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2 o4 W5 _- H: Y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m+ y: q, {! P! R( `: i) n% V6 {: r
同意小美猪的
& `0 L. y9 ^; {( A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8 \% S/ M5 z6 Q1 e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m% ]" Q9 w! Z" d% d8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a7 e9 @! n! z& j6 n% I' y6 `$ z- `" ], M0 ~,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p' `5 i1 z5 |; m( m6 j- u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 l! L) P/ A* l9 c" w. _- N
. Z  E" k! X5 \& U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r) `" d0 i, ]9 G4 O

" z, V. D+ t6 d! B$ C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S, o1 ?3 K8 y" w+ q: I
7 ^. Q9 h7 C4 `1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f7 ~$ F7 p6 R7 Z$ F" N, p&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E: D/ R, o3 ^4 v2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7 S# O- }3 h1 `4 e, V' U8 V;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z; J& r, a' x5 F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5 Q4 f( @! @% J4 Z, k3 [" s2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L4 U# \/ H3 z
( g/ S( p( o  e1 T9 M  w/ {, g3 B(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1 w) N% ^) x$ o
- X4 \" {  `* o' r0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 m7 L2 Z7 c, X8 ~. V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2 {7 S1 ^6 D8 `4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K7 F* @! X. y& |; d3 d6 s. K: ^9 G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D6 N6 v0 P, m4 m; |7 G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a0 p. Z, F0 O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Y7 @3 v7 q( A: ]/ T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Q4 Y# J" B  w3 S; x. A
: d5 |0 L2 I' q#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8 P7 o* D$ t3 K5 l: g# |# C6 g9 b
6 k1 n, o& v/ ?- G, @! z;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6 l6 E' E; t. L3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S2 a$ H: G. b& j/ {
1 T* M0 j1 Z! [' z8 K  x* h"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 D% p: A& J) E+ m2 \& i% T
) C- s8 j/ X0 j6 I7 m- A/ P,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G- n* e0 a8 j; h2 [ ...
8 s# s2 Y% g+ A! T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a3 e# n) t( M& d" o1 f% N6 q, Y: E' n
1 E% \6 i& B; `3 t$ i' d2 D: r, H+ V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t8 A( M) {& @# w' W  r) ^' e/ Y' y5 h; m+ f: q4 i%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0 }" M- t9 X/ g+ l' E2 W/ I
+ M8 Z4 D$ n* y  L6 r  {! Q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W+ I, p3 y! e5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3 E/ h+ ~* w; l/ |" D$ u9 `: i6 R( ^. [4 v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_- {$ {% |, b! }
& F$ E2 j9 T, L: Y7 E' Z& z. v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i' P2 M; n. _3 V3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1 r/ u4 E$ f) Q)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i: \7 e- Z3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8 L, Q4 u6 P% a

! n# b" F4 ~* T. y/ P2 g; h不 能 同 意  l  s* G" _6 q. T7 o3 c2 I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E1 u7 A' ?2 Q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O) P0 t7 h6 A9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3 Y5 |2 w2 H3 |% |&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m. T9 @' x% x! S7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t4 A8 q* ^6 S6 ]) }8 d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C2 g0 Y0 Z' j' Q9 J' y; i" E& Z
$ E- }* C7 b# ?1 n1 M4 L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v  N( Y- P# k. ?4 \) T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P$ z0 W1 j; u2 L% ]9 d/ l
/ l( F. K  V5 Q& N8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D1 z- m; Y$ ]. t1 N4 b8 o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0 W! I& M% V, T$ {! p' B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q& b* |2 y7 _希 望 别 介 意  " ^; r, u" h# w, E) n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 c* _# z1 |  F& M
( }& I$ L% [) ]* j#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5 ?1 N; Q* x- |: J5 j8 V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k) T0 q; k2 ]6 z2 i  }& E; z* c

# m6 E/ F2 V+ H. s2 D9 M8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h0 Z% y; |- J3 V7 e
3 X! l6 R! S3 V  Q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A6 k( h5 }$ K8 P/ B1 j) T' D$ ` ...

. ]: _! z( z8 Y- |4 R0 z7 Q/ }: g2 s. S# j8 q5 P! x

9 r& U& |2 a. l) `; p9 X# c3 ^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K1 T; W1 f* I  O5 U9 o) h  ?7 c( E* v: V! h0 P. u!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t2 ~8 Q1 S+ j4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b' U$ v1 i$ p8 |# X; O
( I% v# B1 o6 T% {0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W0 X6 S, W$ A6 X' V( L% l- @0 Z1 V+ E6 |) }0 n
支 持 .2 G0 ~. h7 G. h8 ]: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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