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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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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4 D; W3 T, q# [* [" p0 s
; f- `, Z" T+ @; J0 l/ U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l) t5 J- ]1 d# B5 p, P$ d" S
2 q  ^' y) g" {% W& Y, X1 s9 `* g6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8 c0 a3 ?9 l8 G" N" j" H/ l( `
5 p7 l0 X2 |9 p: N" s0 P谢谢大家。
% i) p  K% T" b6 F" J7 t" Z8 a4 Q( X, C! X; s6 z,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L6 r6 J( j0 N0 t& @( z9 `6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2 B+ u' i6 Z3 q  e) z5 R( c* y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6 k& [3 D5 \- M( v+ H+ V3 v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q9 w* F# o* q' v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N9 t" W$ v0 ?. g. F$ X  R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U4 H1 a9 f, E$ ^2 }2 N同意小美猪的, q9 b+ Q  C# ]$ p% ]$ `1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a( w* \5 ]2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B; F- j$ r9 Y$ l1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 O, j: t  d6 T
& L, ]! E9 {. A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s" G+ ?0 U% l% s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H- l6 D9 \, I+ {3 s6 P2 H* F. a" I" g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p. @! H5 J) I) y

& e- ^2 S! y9 ^9 X* W5 n* _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f7 u# x7 ?) j& d, \# y  x
. j" ^; A. c' N+ B5 Q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k, d1 N8 ^. M*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x/ P; f# _;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3 L; P& q2 T, k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1 z9 ?7 @7 |2 g$ F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D: E! U$ g* N3 d6 F+ t' `: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H! \" a7 @5 D* E' ^
3 O. z0 h8 o/ t* `, F$ w: Y7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o1 O* s8 P! d: r+ X) S! d8 Q: Z4 H- C! Y&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m* Z/ r, b/ r! V* u3 X  h4 ^)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O9 A8 K* N4 s6 {# _9 s$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1 o  |$ i9 A- G/ J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Y" \" m# ]8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m" X0 Z) `' o% P) o! X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D$ K: D; O) S  _7 Q4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G5 t( v3 u1 G& n, k3 j5 V! a6 g2 t) k9 X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l7 G. [) w; F8 J6 u6 x: _- [

: T# i% `: K8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9 m1 I) Y$ [7 [' F: u3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 w. w* X, j) h& c! `9 G3 L# F

! o4 u3 `: K0 |% q5 e( j  X!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t5 \, C( j, l/ [
. `9 X* o. g8 O& _( [% |: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B+ x' r2 D" T) x, a" E& Y ...

, |+ f& J7 i" h# B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t+ L  e( Z# [; `; I  W. Q
* @. P" ]7 ?- Z3 r# v' B! d%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5 O: }+ ~+ r1 d2 Z6 l: H& ]
5 p% A" J) ?0 k, F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6 }) l9 N5 c; u2 Q7 `5 @+ y' D8 m$ Z" x! p" r/ f, a( |8 y. S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1 z8 W& [- J9 q$ s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Y5 C# K) ?+ P# v' ^* B# X$ \
/ m/ K; ]% v' h8 A1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Q4 g# c6 Z% k# P+ G, C% ~6 a2 H( g9 R" j5 e* z"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g8 g' R8 j' ^$ u* i: Y! z0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j1 ?/ {9 m9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  m  k1 d$ Q7 {# f& i2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3 c+ g/ v; ~3 K, o# d0 [( `' m4 q) ^5 E. P2 \8 e
不 能 同 意
. U+ [& b2 Z#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Y! ]$ R4 j. P-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N. g4 H& C! q: v. z8 W,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a- y+ }3 }7 `/ j; H: c/ k4 K5 h.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N: P, Q0 ~& ?2 ]"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a0 F2 n* `9 M7 B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O: p7 S* k' K- M
# S6 h# Q5 B6 R0 G/ i' _, o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6 D3 f0 O& S: B5 R& s$ `7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H, T5 e8 T. Z% Y2 a& @( l! ]6 j9 N: p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C* ]* [- d; F8 I, B, _7 Q'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0 V1 m. [1 L5 f0 R/ w4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c$ H& a" F3 T  R3 C
希 望 别 介 意  
3 h8 b1 _9 X, ~. h3 c7 W  [2 s) r只 是 打 个 比 方
6 \% K3 H7 ]9 w" n* M5 g. w: g) h0 g1 [: y6 ]5 x9 H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e. z. k! K6 L: x: z1 u0 V( b/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X: S# ]5 H* }* I
) b6 A; ?( ]6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G& A) I; i+ |, A  S$ ~
/ N5 |, D$ R3 r! I. q: f- ?4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r; u8 F! A0 p" T( F ...
. N2 Q. L. H  c  M

" z: \' w2 G4 d$ i% y; F& z4 H! @' B( Z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o: E5 x7 H9 ]+ k5 Z8 ~7 [( u" F! V1 G8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 r: t+ B/ N4 A/ c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 N3 @1 t) d  d& K+ F$ G0 N
" N* x/ F# O5 [# T/ N$ W4 n6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y9 w" U, q6 n( P7 i. D4 Y
* z6 x; R6 c$ \9 y. _4 X支 持 ., B9 @0 Q4 a2 w' ^; b4 p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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