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973|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1 K/ Z! {( }% l+ X# G* v; O, ~
- T8 I) G( Z6 \/ n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r/ d% O5 h* N& u! a8 _( n( ]$ n* L% H% ^  u) ?  T- m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c, m# ?1 r6 V4 C: X4 G
% w: V  V: x, g. W: u
谢谢大家。
- A0 _, {$ s: r" q( n8 E3 Z( E" M3 A& n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8 \) t8 v/ h7 [(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G7 }6 o, e9 a3 e/ l*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h" D# k! `6 t/ C+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g) p/ |% O) K1 Q( Z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8 [  ]# q$ I4 @/ E- X( x2 v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Z( L2 ]! |$ T7 a( w5 F4 R9 b5 U同意小美猪的
. ~% _, f9 U1 [( r5 n( }) a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1 Z1 I! Q( y: Z9 C2 T3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1 r$ c' t: [/ {. _; C: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A8 m# l  k* c# b  I* _+ |$ x

# x, o) {( P* U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M& l1 V9 X7 l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Y# L& T2 O: J/ ~( l+ h5 S( J* j' q" b0 W; K: l7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q2 b' `3 Z: k+ c5 J. D+ [
0 d5 a9 t) y) o& ?/ r" M- p$ E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V! K; ?9 D+ o* O, g6 D+ h# v3 @; S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T. a) n- t8 t" V1 L( ^# o,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5 {# J8 g. G- N+ _"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p9 v% a  v2 X2 k) i2 }: c+ S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 ?! @) [5 d6 a5 V' s. w7 X0 ]$ y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w$ J/ ]6 B9 n  Q& H0 v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A+ T$ G2 [1 I0 c) e  J- R) i! B$ V- K( Z" e, Y2 m" K2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o- z# v; I% }- ^

, k$ j0 y) w& n' Q  t$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k6 S( ~! q# J2 J/ g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k% P0 v: H$ ?$ A1 L7 s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9 V, n5 ^- M) L* V+ P4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u' ?8 h- I$ s; A6 m$ Y, Q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R. W$ @! E$ l9 q" A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P/ ^3 g$ J2 ~/ t9 v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8 R8 Z0 N: C- J
0 P1 \- M+ |1 @! E, R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m- ]5 K7 u2 A/ _1 y' Y" H! F
9 H) c" H) J$ x& W7 q[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B. N9 X& l' `0 g- f* a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I! D: q+ p' Q: O/ P; _. O: e* P' Q2 _# r-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s% P+ e% P6 q' y+ E/ Z/ O2 Z5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i% @) ]2 o0 x& M
...
* z, e3 g' q$ e) s5 U$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D  C/ b) E, p& V9 P
( @2 X+ |/ ~/ l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0 ?0 k2 w) H* `; u. {4 }: [# C, u" h, O/ i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v$ v) o/ e; O+ i/ C$ O. g8 H
: w4 B2 e+ P" G; g8 ]0 u;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8 F) H3 f) I5 N2 A  i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V7 W( `5 u0 e; I* X7 V: P
! }# R8 A& Z) ^/ I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c+ @+ @9 H" X9 t- f( R( f# z1 @. L! D9 k$ H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9 u- {6 I/ y6 ~# r4 |( O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8 Y+ ?; N1 v# I0 j+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W/ b!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 G3 g  S. n, _
+ B! X& _# z3 \3 Z  |7 U7 b不 能 同 意8 P# p$ i  G. C. @2 `/ ^5 U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 D. ~+ m0 T! @; ]7 H,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c4 y. ^$ q/ O$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v( |; K6 o$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 p/ V- o9 s( v  w0 N( C, i!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 h+ V" ~- ~4 J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2 W, J+ f+ {' M0 I& b1 |
7 i& Z3 \1 M$ n0 n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a' U$ B! }2 ]+ x# M2 N0 T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L" B5 e. O8 n3 ^

+ I2 Y* X2 H6 _7 e)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5 m# u3 `8 x% i! E; r2 o- g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w9 U( ~) \" {1 T  Q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5 V8 b" R6 C# ?! Q5 C4 H
希 望 别 介 意  
+ Q0 Z* p3 K9 Z+ K" H$ |: n/ G%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r1 L! ~; w# F6 j

) d8 }" e1 T% z1 m2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2 Z' P; e% H%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 \$ Y9 H2 _' z
# L/ i' p2 k. H*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 A; B" B8 B3 x$ W8 Y8 y$ r% w$ X8 z# G  \& G( E9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H: g# X3 ?+ D" a
...
4 }$ ~6 v% Q7 k% G$ r9 E& J

- r. R: E. J% {6 I' ~: t4 \  v$ p6 k! b( N0 m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L1 l# Q( ?( P8 D- R! J
: `! u0 O+ Q4 ~3 U, z/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L; ^+ V& e! l  p! I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 F$ K' }; Z+ K5 X; u: }

; v1 B9 {' }5 z0 l8 q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H5 a& q8 Z* i' C0 W; g0 D2 Y+ z, ^6 E' O, {; w
支 持 .. p( u. I' x( X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6-24 00:26 , Processed in 0.218029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