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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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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t/ ]4 Z1 h/ i- P% T9 U$ M

$ R: y* R; S+ W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H9 ^9 e% [0 T: d2 B' Y
2 g8 c7 Z- |, P4 w0 T  M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0 }3 F" ], e8 r7 l3 a) s
9 Z7 q* ~# {$ _
谢谢大家。3 _) z: N. W  s, i& [- q
* O' P5 r3 |: m' P9 f9 n/ p2 x* Z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B: ^1 s! F  J% S7 t2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O/ E2 V# m, j7 {6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B# k( K* y* c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8 W# W" a# u: k$ D2 f+ L7 e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G3 K* i8 J: ]( K; J6 t% v+ }# Q  u#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S' _- X1 G: x! F( K$ @- e3 Y9 G同意小美猪的4 B7 I  U$ X/ i7 b8 N. |, d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t/ F. m# v6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8 r+ H0 |+ k: L# @' R  s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O3 ?# b" k1 `1 n' C4 Q7 [7 j0 q) _' }3 @"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Q+ M# G$ U7 K9 [8 m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_4 U6 E* v  C) m0 }

! Q: j% D" ^* Z'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Z3 r( |6 F4 o

7 v' i& U# \, {) b3 Q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R+ C% [; u& U
8 F% d1 b  r/ y5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K) k$ }: _# T& w!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W1 b6 i0 a/ q.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_* n% A5 q4 z# ?2 U% F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1 z' F. v% j6 C, ]: \6 |4 O8 g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8 b  O3 B# K2 x7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9 h* A# X5 p; g$ q& b

; R/ P; h! ~, a7 `6 j-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Q7 r: _8 T8 s. d; H& ~+ P

2 p/ r* u4 a4 l% j8 d/ Z8 _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W9 f3 p* ]3 Z$ o5 W#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4 e1 S; @$ T3 S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Q. W7 v6 D$ {) p1 b4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s8 o, ]# x6 B7 w4 d% m8 e4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H' h# {0 Z  E+ r5 J3 s& F*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a0 u; a$ Q' a4 d#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4 y" O# |$ v/ Q7 o

6 E- k7 u6 c% r. y!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5 B8 J% i5 d7 t  i# Y9 X
' F' u5 L- ?- V: }8 b/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k# h- b1 h1 o0 x9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 B1 \3 G# J8 H4 t7 O& d( g& G; {: c4 }8 W9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2 u+ ~& E( \. _( U7 z9 Q' @, A5 n5 q, R6 c" S& J/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7 l2 X! W4 c0 C. X) N- H ...
2 ]! h( G, N* O6 l+ j- k  F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n+ x" |$ f8 T3 n" o! Z

% i: F" t0 V5 Y. M7 ~5 C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4 a8 z8 I  _% H" z' ~' J; e" K, M8 K- [, j" t* J( s/ Z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5 @8 f9 H: _5 r" h5 T
6 [# {, {5 x6 V* f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m( U9 Y+ |( Y6 [2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9 h( Y. o. E+ A% M& E+ B: A) ]- c! \0 R. b0 s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 V% i/ J! [% y" E" L6 g- C+ C  P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d# M% b+ }" W: P6 E/ `: w!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 Q, r# N) E: r5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j0 I( t) W: Q7 \8 W, y( W7 g6 ~1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 r: H- P7 u

1 C1 T% p- H( i不 能 同 意
! g* e) v7 h6 Q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6 M& \  }, B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H' f2 f8 ~6 @3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3 v8 T3 X% V, x% P: p5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h6 Z$ ~& C7 @$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0 L: @) C8 x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e2 G0 h( l% X3 C1 P
4 ?' |0 f) D* V8 C5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P* T7 L2 W  X3 I. x1 n* i( R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P  {* A, s% s/ {9 S

" s" s5 s: r5 E7 I! O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4 h  R' W3 l/ e, e9 Q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_' @4 R0 z- z" U- G% l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5 [/ T& \8 P+ o0 V3 r
希 望 别 介 意  9 J( A4 x. b7 B+ m% q' b7 n/ Y8 F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c& I. C0 R* g/ G( G( n; \; O2 ^! ~% @$ v: q7 L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 x# D/ z1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8 ~2 o' W2 N, g+ r  r
. m: n) {3 ?! h5 A*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x# P. D2 K2 s1 R- w. g# H
+ x4 ~5 c8 F: f"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r+ B$ Z0 Z4 n$ ]2 B
...
2 t0 F6 J4 d; {4 z9 x7 h

  Y. P" a; C3 N5 ^
* c8 N0 b3 u)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Y7 G0 E  L* N& J. M0 K- i; P, l2 E6 G; F6 q4 s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7 ]' U8 ^3 |3 N; M1 Y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r9 D. V2 `7 {( j- Z4 Q7 u; d8 v: w
* l4 \9 V8 Q9 F-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o3 |. Z  G3 j3 i3 |& r$ c& T7 X" T# `# B( m- o
支 持 .
6 w4 u1 h2 b0 a) e6 F,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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