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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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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3 K& D( P6 `) B5 y& v6 x
2 t; G& ?: K1 ]% H5 T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A7 c! ~! y* L" Y

: X! N) ]2 ~7 K! E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C3 Q8 J2 _  p, z4 F
( q# W/ d; _1 G( k
谢谢大家。
; T6 i1 x1 r2 E* f& l
  ^/ e2 |, Z: M9 \! P# r[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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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l; z# F( ]$ v! p(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T0 \$ [; W7 r%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2 ^# G, w5 Z6 p0 ~" b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0 O8 G1 O2 A! I4 K# I: ~) g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c: x9 O8 P! X' a# Y9 a3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X, [' o, J5 b
同意小美猪的
8 r  E' |5 t  |& e! f  u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a$ T( V, g' g6 M/ l$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c% z  ]0 ~.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p4 U. L" M8 {3 K4 U" }  V
$ }9 e  \- Z' x+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e, A$ e-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D5 V* Z- d# [+ g7 o; Z" T

& Y# ^, n( |- x3 S$ _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k1 n. V8 {$ @; r: F

  \3 x' a8 d3 O8 K; b7 P* w  u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n( G2 z8 [) Z. Z5 p* Q

3 C; v, y3 s2 J, u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W$ e: C! ~/ D4 O6 Y2 u/ M) T+ _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D( Z, C& M' D1 }5 D' q: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u- j# a/ u0 s2 {. H% ?  D6 P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5 b) o" y  k% d$ k- D6 z( s* e)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H* j1 ?8 L7 C+ H5 @! H. n; L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_' j  ^& M0 w+ L* h# D+ [
6 w$ h5 `; s+ ?2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5 a, h" y6 U8 b3 q' O5 J6 D
2 T* B% ?9 K& _# s8 H; F  [1 M&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n* [, V6 _! b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U) Q$ D4 N$ Q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d1 [! |$ Y+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 D4 Q3 _) C$ s6 P) y! Z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0 h( L% `4 Q% t6 \/ Q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2 D" }2 Q. s6 p' D5 D0 u* u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 j4 c( y* K  d- Y/ p
3 T3 c% f4 S1 o. R&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u4 S! Q5 U: x
3 Y! d4 ~7 B3 S% `  w! Y[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t; b- v3 N2 B: Q) P3 m$ O4 }*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Q3 u' n  ?1 N* }$ r+ {' m

6 _3 I2 Z, n7 U8 _0 Y' s" T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g- B& I9 ]" ^" S# R5 F
/ G- }8 W/ F/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h' h* k. I/ K' N6 n1 T
...

# S& R3 P! W* o5 I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1 Q% [$ j4 B% X" o

/ w2 D: n6 s7 d0 v6 a) {' d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0 K& n- d7 y8 @" j6 N

- e1 j; f5 u5 g4 P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a( a2 S) l) h

$ C5 o9 U, S5 c  c* d' I0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e) ^9 n$ D/ |/ e  w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Y1 x# c' d& ]: D8 p7 j
1 {$ a" {: K) M3 D) P, \/ F4 }( s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9 J" ~8 E; J' H% w' B1 K
. R! V3 D9 }! \, V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X. `0 h% I+ r! s! _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0 w, t0 V+ c. n( H/ I( m" R*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l) r2 h2 B5 M0 v/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l7 D( K/ R! O7 C* F: ?7 }

+ v8 i) U7 K% `8 l. |不 能 同 意
' H4 C3 _" B8 v4 t1 s#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6 L2 |- n2 T5 p0 O) I!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 [% D3 \# u+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w3 M, N8 _. D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6 J2 i- N: O3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J0 l8 s. a1 I$ z0 L# H2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K9 \0 ^/ `" r1 v/ T( n5 }6 R7 q8 H+ `! v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Y' L9 _% H+ t(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J% e) Y* L# r: Q) B: p3 Y$ k

0 B8 G6 o+ u7 y2 e. w5 v' y) s' B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N& y/ [& y  O, \8 U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X$ l# h0 m3 p% n9 o& q% ?, T7 M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4 K/ _. D# a5 C6 G1 l
希 望 别 介 意  
  u7 X+ F/ K9 R  G; y只 是 打 个 比 方: c: A- A4 ]0 f

8 \5 K8 p/ y' B9 A[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B' {+ y' c- I2 S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A' e3 I3 d# W  w( W- [; l
& L: b) [. V1 B0 s/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 _( ~% l: _3 C

+ |9 U4 n( p" U/ I/ K2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T) \! l) r, W  X8 S/ M8 s ...
( L; F3 P7 v' }  x- P$ s

" T2 C. {% j0 ~; s0 T& Q  u
1 a! ~" z) s! _. B  ~2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6 ^9 ]4 q' e) `4 L

) W3 G2 |% }! u" L/ j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6 P6 t. W/ W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C" {: _$ g5 y- i' d, Y' b
0 [0 ~9 M! f4 f3 w3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 ~" C0 |# V* P0 b$ f- n" r
  l. U2 ]9 h% c支 持 .
" B# t, y5 O: X3 J3 T( G# a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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