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92|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G' l( U5 y6 A4 D' G; f: H( H9 W* M2 L# X. Z8 i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N$ B2 z+ s; j4 f

4 t9 x* ~; D4 Q0 p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x- b% n; b9 [+ K
7 w2 z2 w  [) \: F5 p9 M
谢谢大家。
* I- \  F! z, U: U
: I2 H9 B0 n4 h2 f% H' J$ Z[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2 W& H1 n0 ~7 E5 h0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R/ h7 u/ w4 K* Y5 T7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O- e+ f+ p% \4 `8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N& M4 N+ e' {1 F8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y( |5 @" m8 z' z. K, s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W2 i; S4 ^2 r同意小美猪的! ^9 V& \% B$ R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r3 _7 Q2 L) v, n&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8 V1 a( p: E1 `! W4 }8 F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7 r/ H2 ^2 G2 `, P5 A4 s4 s
0 Y! Q; f4 }% Q! M, B) R8 d9 I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f# Q. [- ^$ X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f- k$ h" Z0 W/ `  b1 w  u0 E  b1 B6 p4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M$ y8 j; f* r3 F
% L/ w2 G/ X! l5 m; u: @' l1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5 v% b4 e+ }5 t" j/ K7 t3 _  @
' a9 L/ \# @  g4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1 ?9 v/ G9 N0 l;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W* `2 Y5 t  A! O$ L1 {0 _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n: N/ I1 z4 W2 V7 J& X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4 K' p# t! v/ e5 v' l! H& Z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0 o5 }( U) [6 r- ?6 @&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 [/ ~$ Q3 U2 p- T( O
9 _% B0 K8 g) m$ K( F6 {$ a! H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1 j+ w# M7 I* [3 V7 H
8 ^- o. t# U3 T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S* p1 ^5 w3 e( `% X0 ~' r2 a' C) O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N' Y0 z% C; |" z. k9 {$ k. k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u, g  F& e7 g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1 k( G- R  l+ K. c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a3 w( p* P- j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2 m5 q$ @" C) j6 c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i7 W8 u$ u6 ?
9 A  f( A5 `% r0 V# P' v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G* M/ r% a% \* s. U% H! q
5 Y4 u, {# P/ }" D1 }9 R9 J- O[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 B5 a# h6 d1 X& _' F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R0 ^  I1 ]4 }+ N

/ q* U8 _1 U. s"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G: A) f$ i( O8 J$ Q$ d4 ]  y$ \9 F; O5 A!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w9 B4 r5 J2 ^. ]; R( q ...
2 D0 W7 O0 C+ u6 v/ i1 ^4 j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f1 n2 E( k) }, s( g4 O

6 m8 I& Z) r- M2 w. r!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j* K8 P( {: h5 ?( O3 B$ }
! I9 D8 f% F! X' x&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1 t6 w$ {5 {1 m- w- z+ _) y: X" _! ^$ G6 [; X3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9 |( L# ]- B( Y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R  |. `+ L% I" z! X# v4 f4 N5 M9 u: k' H* H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j. |5 h2 Z8 S9 |  g
4 T) F  c# w2 O) C: z/ U! F8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o! B8 ?1 y* w9 j$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o- [3 T) b+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W$ y) B. j2 _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4 o' V8 j7 R9 h- i. R0 p$ k
6 W& Q% u9 \1 f4 w3 w/ s! U不 能 同 意
: t+ ?9 O7 |2 |: I8 M6 X$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z2 H# V0 M, S# |(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j' h, p# E, |4 H5 Z8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Y/ L* _1 Y6 K2 F% ^2 x8 ~8 P: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g6 a- t! w& ^+ O' [. v2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6 S; v# E4 `$ H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7 w8 M$ \% @/ H+ a% _" ^
8 K7 {% R3 @# u% i5 f$ y$ L/ w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 i; x2 E1 S! W3 @! D# G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r8 n2 J" u2 u# o- e" o" q$ n  n+ ~' c- L/ u+ P9 Z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J5 Y! W* i$ E7 J  A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9 p, a6 B7 m' g5 n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H: p  E1 d9 ~) M$ }希 望 别 介 意  
4 R, ^7 W# g. M1 a* i. V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 ~7 h* M  T) d( ~/ t) q: s4 g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 {# A- U3 _" b( X8 b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D* m$ @$ E# ^! s
0 q; }9 u% o  k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R5 B9 B8 K1 n6 u- W6 B+ t; Z# `: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1 R- j: q( q: v4 {4 W
...
3 L4 i' M2 T& l; v6 e: d- c9 d

4 n2 v( [3 y6 J* V/ ^, F
5 I3 R2 I& ?! Y" K. D9 X,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8 R" u7 b4 [: ?
# w! |+ e- X;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v' h+ D5 l# Q& |,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0 I" f: T: b) O  i$ c& j+ ~1 [  n" _(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 U& C4 _1 Y+ u
2 f/ ]4 q. ?: C& B) `* C0 P支 持 .2 Y; g3 W# M9 m! ], w' S7 s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8-20 23:29 , Processed in 0.157270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